庭审报告怎么写大学生(6篇)

篇一:庭审报告怎么写大学生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刘小慧诉重庆市C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信息公开纠纷案

  学

  号:2姓

  名:周云云(原告代理人)

  学院专业:行政法学院行政法实务

  年级班级:2015级

  刘小慧诉重庆市C区国土资源分局信息公开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原告:刘小慧,女,身份证号码:55842,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扬路266号1幢32-2号,电话:。

  诉讼代理人:周云云

  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C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重庆C区直港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东,该局局长。

  一、案情简介

  原告刘小慧于2015年8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向被告邮寄《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和《政府信息公申请表》,申请公开:(1)房屋所有权证字第51034、50346、50347等产权证书具体内容,即该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上述房屋证书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3)雨荷经济合作社所有的房屋证号000001、000002、000003、000004、000006和土地证为0909号等证的具体内容,即前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并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L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做出当日邮寄送达原告,告知原告:“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使用权证”适用专门的查询办法,原告应当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分别向重庆市C区国土事务中心和重庆市C土地权属中心查询。原告不服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10月21日想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模拟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在开本案开庭前法院组织原被告就双方所提供的的证据进行交换,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证据的意见,归纳了证据有关证据的争点。另外,在本案审理开始前,审判长核对了本案的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成员,询问双方是否清楚各自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双方均无异议。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中,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原告称:(1)被告不依法公开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2)被告一直拖延至法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才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属于严重的不作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3)被告作出的L国土信息【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内容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1)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L国土信息(2015)第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2)责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被告在答辩中称:(1)被告在法定的期间内依法对原告的申请

  作出了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2)被告依法作出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在举证质证环节,被告提供了:(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政府信息告知书(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4)邮政快件寄送单。用以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就被告提供的1、3、4号证据无异议,但是就被告的2号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办人、回执编号两处处为空白提出了异议。被告就此异议并未给出合理说明。原告向法庭举示了如下证据:(1)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用于证明被告的告知内容以及法律适用错误,以及被告的消极不作为。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最后,合议庭总结了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2)被告所作的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适用法律及内容是否错误。

  (三)法庭辩论

  在法庭辩论原主要围绕:(1)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2)被告所作的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适用法律及内容是否错误。展开辩论。原告代理人在辩论中称:(1)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在法定15个工作日内的前14日内迟迟不予答复,直至最后一日,即2015年9月21日才做出答复。另外在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最后两项经办人一栏为空白,可以看出被告行政机关没有安排专人经办,没有很好的积

  极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前半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半句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其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二被告的行为恰恰与之相悖,同时也违反了行政法基本原则高效便民的要求。因而,被告的行为属于消极不作为。(2)被告作出的L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生效)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生效)及有关规定,分别向重庆市C区(九龙坡)国土事务中心和重庆市C区土地权属中心查询。

  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第二款规定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C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具体事务由其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第八条规定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服务,并为其复印资料提供便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实施,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

  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对房屋土地权属查询的具体规定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另外《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均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前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不能适用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所以被告应当适用《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以上规定告知原告到重庆市C区(九龙坡区)原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3号)查询,而被告却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告知原告分别到重庆市C区(九龙坡)国土事务中心和重庆市C区土地权属中心查询。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前半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所以,被告的告知行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被告在辩论中称:(1)被告依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并无拖延和不作为行为。(2)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使

  用权证”适用专门的查询办法,原告应当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分别向重庆市C区(九龙坡)国土事务中心和重庆市C区土地权属中心查询。因而,被告的答复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在最后陈述阶段主要重申了:(1)被告拒绝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消极不作为行为。(2)被告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3)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涉案《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原告对原告的申请重庆作出处理。被告在最后陈述阶段强调了:(1)被告的告知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消极不作为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庭审分析

  此次行政审判模拟庭审已经结束,但对于一个法律人而言这仅仅是一个新的开始,审判结果不是我们模拟法庭追求的核心,我们的重点在于经过此次模拟法庭的最初筹备到正式开庭审理,以及庭审结束之后我们从中所能发现的问题,我们从这次模拟庭审中吸取的行政审判的经验和教训这才是我们开展模拟法庭的意义所在。现将此次模拟法庭的一些感受总结如下;

  (一)模拟庭审的整体评价

  单就整个庭审过程而言,在形式上基本上把握了一个行政基本的审判流程,但是仍存在一下一些问题:(1)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区分不够明显。(2)程序的先后顺序不够清晰和熟悉。例如,在庭审中,原被告举证之后,便直接要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开始进行法庭辩论,遗漏了质证环节,法庭辩论进行种又将庭审程序拉回到法庭质证环节。(3)合议庭仅仅是形式上的流程推进,并没有从庭审的实质上作推进。例如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并没有实质上的处理,另外对原被告的辩论争议焦点也未作出实质上的处理。(4)庭审各方的语言不够精炼和专业。总之,我们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此次模拟庭审,既要看到庭审的成绩也要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继续改进和完善。

  (二)语言表达不够精炼和专业

  在本案额诉讼中我们明显地感觉到诉讼三方在庭审中的语言的表达上不够专业和精炼。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人群体,专业精炼的法律语言的使用以及表达的严密逻辑性能够让对方当事人以及合议庭快速准确地理解你所要表达的意思,促进诉讼效率和赢得更大的胜诉机会。

  (三)自我角色定位与评价

  作为本次模拟庭审的原告代理人,我对自己的表现的评价如果按照百分制的话应该是59分。在这个模拟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代理中没能很好的把握行政审判的特点。

  在行政诉讼中,案由大致可分为行政机关作为和不作为两类,因而在针对这两类不同的行政案件的时候其中点就会有所不同,就作为

  而言,代理的理由就应着重强调被告行政机关无作为的权力或者有作为的权力但是作为侵权;而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重点就应当落在说明被告行政机关有作为的义务而不作为。只有抓住了这些核心的代理要素才能从根本上论证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并否定被告的行为,获得法法院的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得案件,被告告知原告到别的地方查询也即被告行政机关拒绝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这样的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作为代理人的诉讼主攻方向应当是论证被告行政机关有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而不公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来解决原告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诉求。

  我在本案的代理中,主攻的方向却放在证明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所依据的法律适用错误之上,当然法律适用错误可以作为代理的一个理由,但是在本案中,即使法院最终采纳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所依据的法律适用错误,但是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原告想要获取政府信息的问题,被告完全可以依据大力中所指的正确的法律规范作出新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原告到有关机关查询。综上,在本案的代理中,作为代理人我没能把握本案代理的核心实质,诉讼的重点有些偏。

  另外,在本案的代理中我的代理意见是被告行政机关的作出告知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但是本案的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实质是行政不作为,本案被告的告知书事实上拒绝了提供原告申请公开得政府信

  息,因而从行为本质上讲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因而,在代理的过程中的代理的着力点就应该放在证明被告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这一事实之上,只有证明了该点事实之后,才能也就自然而然地撤销了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并可要求被告依法提供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2)没能很好利用目的导向的诉讼思维方式。

  在本案的代理中,接收案子之后没能很好的思考和掌握原告既然在得到被告的明确告知到其他地方查询的情形下为什么还要起诉被告。作为引起本诉讼的重要原因,在诉讼的策略制定、主攻方向的把握以及诉讼的目的上都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另外,了解案件的原因也有助于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做到在诉讼中有备无患。另外,我在代理本的诉讼中几乎安全忽略了诉讼的目的,当然这也跟对待本次模拟法庭的心态有关系,我虽然在尽全力地准备本次诉讼,但是最开始的诉讼目的就是为了找话说,后来在准备的过程中死者对案件的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之后才改变了诉讼的目的。

  本案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诉讼的重点进攻方向应该是被告作为公开主体却不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这样才能既撤销被告的《政府信息刚开告知书》,有能使被告依法按照原告的申请的内容和形式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而我在本案的诉讼中却把诉讼的重点放在了其他的一些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细枝末节上面,该点已在(1)中进行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四、感悟与收获

  模拟法庭是我们法学学习的重要内容,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平台。通过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实行实务操作。巩固法律专业知识,了解行政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掌握司法实践中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审判等程序。了解律师代理行政案件的整个流程及调查取证、法庭辩论等操作技巧,掌握主要的法律调整方法,提高了实案操作能力。掌握所学行政法理论知识,进一步了解法律实质,同时通过参与案件审理,建立感性认识,获得初步的法律适用技能与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扩大知识面,为以后学习以及实践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们自身的很多不足,争取在之后的学习中不断加强学习和完善。

篇二:庭审报告怎么写大学生

  

  校园庭审分析汇报

  案件名称:被告人胡瑶、梁川涉嫌有意伤害罪案

  学

  号:031485姓

  名:秦

  启

  凡

  学院专业:法学院法学系

  年级班级:级5班

  胡瑶、梁川涉嫌有意伤害罪案庭审分析汇报

  一、案情介绍

  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梁川、胡瑶等人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花朝小区二期农贸市场烧烤摊周围喝酒,吃烧烤过程中,与被害人

  罗延刚发生口角,梁川将罗延刚身穿西服拉起来将罗延刚头部蒙住,梁川、胡瑶用拳头击打罗延刚头部身体,造成罗延刚左眼受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判定中心判定,罗延刚眼部受伤程度属重伤。经北部新区分局侦查终止,以被告人梁川、胡瑶涉嫌有意伤害罪,于9月11日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宣读法庭相关规则,再宣告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团依次就坐,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实施法警将被告人带到庭上。

  审判长叫被告人自报姓名,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没有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何时到案,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辩护通知。并通知被告人可享受相关权利,以及是否对庭上人员要求回避。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列举被告人胡瑶、梁川有意伤害行为。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法官问询被告人对公诉人对其指控意见,被告人均无意见,后取得公诉人和辩护人同意下审判长宣告法庭进入一般程序审理。

  (二)法庭调查

  1、法庭提问:(1)审判长先将梁川带下后,留下胡瑶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对被告人胡瑶问询:包含被告人姓名,是否有前科,所指控犯罪事实是否如实等。

  胡瑶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问询:包含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受伤有没有经过判定?是否看见有些人击打被害人头部?

  梁川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问询:包含是否看见有些人击打被害人头部?被告人胡瑶回复为,没有些人打击被害人头部。

  审判长对被告人胡瑶问询:包含是怎样与被害人进行抓扯?(2)将胡瑶带下法庭,将梁川带入法庭。

  公诉人被告人梁川问询:包含对于所指控犯罪事实是否如实,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梁川问询:包含说明其在吃烧烤过程中,发生纠纷具体情况,如谁先动手?是否有击打被害人头部?怎样到案?在到案前是否有公安机关来过?

  审判长对被告人梁川问询包含:在案发前是否认识被害人?

  与胡瑶是何种关系?案发时间?是否喝酒?从茶馆冲出人是在拉扯之前还是以后?

  2、公诉人举证:第一组,识别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书;第二组,被害人罗延刚等陈诉;第三组,证人刘显峰、徐才茂、萧兴富、舒礼华、赵勇、蒋小琴证言;第四组,被告梁川、胡瑶供述和辩解;第五组,伤情判定意见等。

  3、质证:胡瑶辩护人以下情况有异议:(1)对胡瑶、梁川到案经过有异议。其认为胡瑶、梁川在案

  发当晚就到了交巡警平台,如实讲诉了案情,其后又是自己于8月5日去公安局,并非强制。

  (2)被害人陈诉,证人证言中对胡瑶、梁川所处位置十分明确,即梁川在正面而胡瑶在侧面。

  (3)案发当初即发觉被害人有白内障,故对于以后判定真实性有异议。

  梁川辩护人:(1)在第一组证据中,梁川先于8月3日接到公安局电话通知接收调查,于8月5日早晨到场,而公诉人所举证中登记时间为8月5日13时,其与事实不符,且传唤并等于通知。

  (2)被害人与被告人抓扯后,挽打时间为10秒左右,且击打部位多为肩部、背部,同时证人证言中没有证实被告人有打击被害人头部这一情节,故被害人陈诉与事实不符。

  (3)第三组证据中,相关病历开出时间超出实际发生时间,且委托判定时间为7月5日,得出判定时间为7月27日,其关键判定资料由第三人民医院提供,其不符正当定程序,内容不真实,不能组成有意伤害罪重伤证据。

  审判长:辩方质疑综合为以下几点:(1)被告人是自首;(2)被害人陈诉与事实不符;(3)公安机关搜集证据程序不正当

  公诉人答疑:

  (1)传唤不等于自首,其行为仅仅组成坦白;(2)被害人,被告人陈诉间接认可其有殴打头部事实;(3)相关伤情判定,其形成是在审理之前,只不过是提交给检察院时间晚了。

  4、辩方提供新证据:(1)举证中判定表中,11月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在案发当晚即去交巡警平台自首了。

  (2)取自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相关伤害性说明相关材料,证实了被告人打击被害人行为仅仅是其中一个诱因,且致病度仅为10%-30%。

  合议庭决定暂不表态。

  (三)法庭辩论

  经过质证后,审判长对关键问题进行问询。审判长问询公诉人二被告行为是否组成自首,公诉人认为不能组成自首,仅属于坦白。被告人胡瑶辩解,她们是在事发当晚就自己主动去交巡警平台报案,交巡警知道案情后,通知她们先行离开,等候通知,随即才在8月5日到公安局。梁川辩解,当初,交巡警让她们先回去,以后判定表出来后,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就行。

  胡瑶辩护人提出多个见解:1、胡瑶在整个案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1)梁川先行将被害人蒙面,以致以后在击打过程中,无法判定击打部位;(2)因为判定表真实性有待商榷,故不能证实二被告对被害人击打程度;

  2、被害人伤害为多因一果;3、二被告认罪态度良好。

  梁川辩护人因为对某部分证据遗漏,与胡瑶辩护人一同申请恢复到“法庭调查”,后经合议庭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在法庭辩论中,存在争议点关键有两点:1、胡瑶、梁川是否组成自首;2、伤情判定表是否有正当依据,能否证实被害人伤情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

  (四)最终陈说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胡瑶、梁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应以有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川因犯有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实施完成后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含有《中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要求量刑情节。二被告犯罪后坦白,含有《中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量刑情节,依据《中国刑法》地一百七十二条之要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于案发当晚即前往交巡警平台,组成自首,含有《中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量刑情节,二被告行为仅是造成被害人伤情原因之一,其行为不直接造成伤害,不组成重伤,且其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故应减轻其处罚。

  三、庭审分析

  首先,从控辩双方提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我们能够很清楚发觉。从一开始提问步骤开始,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提问,已经包含到部分具体犯罪事实或者与量刑相关情节。其所问问题与后面所

  举证据含有客观联络,也同后面进行质疑时问题含相关联性。

  其一,相关自首认定,二被告人于案发当晚即到交巡警平台报案,这一事实是能够确定。不过其在报案中供述是否如实,能否判定为自首是一个难点。因为,其报案过程供述有避重就轻嫌疑,能不能算交代了关键事实需要关键判定,同时,在随即接到电话通知是否属于传唤也是一个相关自首认定焦点。依据有利于被告人标准,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认为,其在案发当晚于交巡警平台报案行为能够认定为自首,故应该减轻处罚。

  其二,对于伤情判定表是否能够作为证据这一点,我认为应该从实际判定时间为准,也就是说以其提交到判定中心并出具结果时间为准,而不是以提交复印件于检察院时间为准,所以这些判定表是能够作为证据适用。

  其三,对于重伤多因一果关系,这并不能作为免责或者减轻条款。虽说,造成被害人伤情原因能够有多个,但结合当初情况以及事故发生时间,我们能够认定被害人伤情是有被告人击打行为直接造成,故其重伤结果确定。

  然后就控辩双方庭上表现而言,辩方很显著准备不够充足,从两位辩护人都以证据未立刻查看,有遗漏为由,要求恢复法庭调查就能够看出。此种行为不仅浪费大家时间,不经济,且轻易造成大家情绪波动较大,很轻易对判决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可知,在开庭前,做好充足准备是非常之有必需。

  经过在这次庭审我们能够发觉程序存在有利于对案件有条不紊

  处理,避免混淆、漏证等情形出现,同时要处理好一个案子,必需要做好充足准备工作,不然很轻易造成案件不停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之间转换,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篇三:庭审报告怎么写大学生

  

  庭审报告结尾怎么写范文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

  经过漫长而繁复的庭审过程,我谨在此结束陈述,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做出几点建议。

  首先,我要再次强调本案中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些证据证明了被告的罪行。在庭审中,我们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物证、证人证词和相关记录等。这些证据明确指出被告在案发现场的行为和犯罪事实,可信度高且无法抵赖。同时,我们还通过专业鉴定和分析,进一步证实了被告的罪行。对于这些证据,希望法庭予以认可并综合考虑。

  其次,我要特别提到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与损失。这是一起严重侵犯人身权益的案件,受害人在犯罪行为中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和身体伤害。他们不仅失去了自己的财物,更失去了对社会的信任和安全感。在判决中,希望法庭给予受害人公平的经济赔偿,以弥补他们受到的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

  最后,我们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他的犯罪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要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相应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众的安全感。

  最后,我要再次感谢法庭和法官对于此案的公正和权威。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严格依法审理,保证了公平公正的庭审环境。

  我们相信法官们会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正确的判决,给予受害人和社会一个公正的交待。

  谢谢大家!

篇四:庭审报告怎么写大学生

  

  庭审报告范文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

  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载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黄金埠镇湖田院前组。身份证号:36232918311120317,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棣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慧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1、书记员要求全场肃静,并宣读法庭纪律。

  2、全体起立,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3、书记员告知审判长上诉人江河公司的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广源铝业公司的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4、审判长请全体坐下。

  (二)宣布开庭

  1、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核对了当事人的身份。

  (1)审判长核对上诉人身份,核对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委托。

  (2)审判长核对被上诉人身份,核对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但无调解权限。

  (3)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双方均表示无。

  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然后通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且不提出回避的申请。

  (三)法庭调查

  1、审判长要求上诉人陈诉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上诉人江河公司陈述:上诉人江河公司为原审被告,他的委托代理人李昆陈述: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是:

  (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直接导致本案的错判。

  (2)一审法院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归责错误。

  (3)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从义务,上诉人依法有权拒付材料款,不应承担利息损失。并且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全面的继续履行合同。

  2、被上诉人广源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进行答辩,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广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宁慧芹陈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河公司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尽早判决,使我方早日收取货款。

  理由如下:

  (1)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绝对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铝型材购销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我方即开始向江河公司供货,供货时间长达近一年。最后一次供货的日期是**年11月12日。从第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三年,最后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两年,在如此长的期限内,江河公司从来没有就铝材质量提出任何异议,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铝材质量有问题。另一方面,江河公司承接的重庆金融城项目早已完工,江河公司早已将我方供应的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根据合同规定,我方供应铭材,江河公司收货后每批次都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而江河公司从收货、检验到使用,直到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从来没有提出质

  量异议,这一切事实,足以证明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2)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江河公司要求我方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引用了购销协议第四条第3款、第六条第8款,合同法第136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但是,上述合同约定、法律规定,针对的都是买卖合同标的,也就是铝材。原被告买卖标的是铝材,而不是粉末。我方已提供铝材的相应单据,已履行合同义务;至于我方生产铝材的原材料,包括铝锭及粉末等原材料,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资料。

  (3)退一步讲,为顺利收款,粉末资料我方已经提供给江河公司。由于1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江河公司无理拒付,为了顺利收款,尽管我方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我方还是按照江河公司要求,提供了购买粉末的相关资料给江河公司。对此事实,我方提供的《业务函件》足以证明。但应当明确:提供粉末资料。不是我方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我方能够配合的,我方可以配合;我方不能够配合的,也不构成违约,更不能由此认定铝材质量不合格。江河公司以我方不能提供粉末资料为由,要求“视为粉末为不合格产品”,要求扣减粉末价款,纯属强盗逻辑,目的是拖延支付超过千万元的货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江河公司不存在损失,无权要求扣减铝材款2548164元。如前所述,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江河公司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

  且由于江河公司拖欠我方铝材款金额巨大(超过1000万),时间长(供货至今近三年),给我方造成了巨大损失。江河公司要求扣除粉末部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法律与行政学院

  《民事诉讼法》观摩庭审报告

  年级:**级

  专业:

  上课时间:**-**学年第二学期

  民事离婚案件观摩庭审报告

  姓名:吴越梦学号:1304060072时间:**年3月17日

  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X男

  被告:X女(未出庭)

  第三人:无

  案由: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1996年相识,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现12岁)。双方因感情破裂于**年离婚,离婚后孩子和父亲共同生活。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的成长环境和身体原因(孩子患有先天性脑积水),双方于**年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女方也常常失去联系。因此男方

  提出离婚,女方同意,但一直以多种理由拒绝见面。男方遂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在开庭前提交给书记员。

  (二)宣布开庭

  全体起立,主审法官和2名审判员进入法庭,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宣布案由、法官、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原告及原告母亲到场。被告未出庭,也未请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权利义务。以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审判长说明两点:1、原告未申请不公开审理。2、被告已在开庭前亲自递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传唤仍拒接到庭,无正当理由。

  二、法庭调查

  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原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原告与被告何时相识,何时结婚,及原告与被告的纠纷背景,即案件背后双方的婚姻感情状况,包括原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是否了解被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均做出如实回答。

  原告提出三点意见:一、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希望法院依法同意离婚请求;二、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并原告更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因此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

  抚养费。三、夫妻二人婚后在广州有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卖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卖房款部分金额两万元。

  随后审判长宣读被告书面意见,被告说明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与原告有争议。未提及房产一项。

  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束,择日判决。

  庭审分析:

  (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

  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

  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本案审理也主要围绕这些焦点进行。第一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第二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

  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以孩子的意愿为重要参考意见,但

  考虑到该男孩患有先天性脑积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抚养权还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告即孩子的父亲为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软件技术人员,工作收入稳定,且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被告无固定工作收入,没有固定住所,在复婚期间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与孩子的感情也相对疏远。因此我认为原告应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房产分割问题是本案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广州的一处房产是原被告双方结婚期间共同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也递交了相应的证明。《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考虑到被告无固定工

  作,因此在房产的判决上仅要求两万元的部分卖房款。我认为法院应给予支持。综上所诉,个人认为,在认定事实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分配,应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请,并让被告限期内做出偿还卖房款。

  教师评语与成绩(小四号宋体,加粗)

  法院旁听报告

  学生姓名:罗春玉

  学院:人文学院

  班级:法学**级1班

  指导教师:贾志敏

  **年12月3日

  法院旁听报告

  时间:**年12月3日

  地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水务行政复议

  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土默特左旗规划局

  一、案件主要内容

  二、旁听感悟

  因为从小跟随父母在外地打工借读,很早就感受到了“不公”的社会现象,于是,我便立志要成为一位律师,让工人们的权利得到维

  护。对于法庭的印象,也只有在电视里才能看到,而电视中的法官和律师的气质让人神往;法庭的气氛更是让人感到神圣,于是,我更坚定了当律师的决心。那时对于法律并没有更深的印象,更无从谈起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上了法律课程才对此有了进一步理解,但对于具体的程序,我还是觉得很模糊。在校期间,我们学的都是书面知识,也可以说是死板的“教条”,要深入地去了解所学知识还需要我们“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把书本中的知识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旁听法庭,在参加之前对我来说是新鲜事,平常所见到、所听到的法庭上的事虽不少,但从未感受过现场法官判案的气氛。感谢这次的实习给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去了解事实中的法律,身临其境去感受法庭的庄严与神圣。

  还没进入法院我便不由自主地紧张起来,心里一想着这可能就是自己以后工作的地方就激动不已。进入法庭之前的检查更让我觉得这的确是个不能让人亵渎的地方。身为旁听的我们都被安排坐在旁听席,然后直望上去,位置的安排是:最前排分别是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第二排是用电脑作记录的书记员,然后下一排是分别在两边的:辩护人(左),公诉人,原告(右)。这和模拟法庭的布置一样,却多了好几分让人肃然起敬的神圣感。

  开庭时并没有预告,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才让大家都顿时紧张起来。调查之后,正式进入审庭时间。经过一个多小时后,案件终结了。我们都大有收获,感想很深。

  其一、我最大的感慨就是模拟与实际庭审相差真的很大。就庭审程序来说,在模拟庭审的过程中只是分为了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以及审判阶段,但在此次审理的过程中增加了好多环节,如审判员宣读原告委托书,收集的证据资料等。再就服装来说,我们以为开庭所有人都应该正式着装,这也是开庭了庭下没保持肃静的原因,很多人都在等着双方律师更换着装。

  其二、在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并不能简要抓住想表达的要点,言简意赅,而是想更多的,甚至把无关的问题都表述出来,以至于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不断维护现场秩序。而且原告方出具的证据明显过少,其中只是反复针对复议期间被告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辩驳,说服力明显不够。

  其三、被告方代理律师的方言让我们对案件进行理解难度加大。在这一方面,我觉得律师是不是应该禁止使用方言?毕竟不能保证双方律师都同一个城市,不可能对每一方都配翻译,这毕竟增加了开支,也同时浪费了资源。

  三、今后从事律师工作的庭审注意要点

  我们所学的知识只是凤毛麟角,对于法庭中出现的这些现象并不能很专业地去分析,只能凭主观的感觉加以判断。经过查阅相关资料,我认识到今后想做好律师工作,我们仍需要注意的庭审要点:

  1、证据的把握。要尽可能收集关键证明力之证据,旁证、辅证不是庭审和法官注意的焦点。开始证据的提交,所体现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大小十分重要。法官在自己办公室研究案情和依据证据寻

  找法律理由时候,对于关键证据是十分注意的。其实很多不是太复杂的案子,剥去其层层外皮,所涉及到得无非就是那么几条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定性是法官在庭审前寻求“自由心证”的一个主要工作,。

  更近一步说,其实不少案件,法官的态度已了然,开庭只是个过程只是法律程序的需要,看看原被告双方的表演而已,甚至有很多法官已经不愿意听原被告在法庭上多说话。证据内容,证明什么,多个证据的印证、关联逻辑性要严密,对方对于你的任何证据都可以提出意向不到得异议,你认为很真实很合法的东西别人可以说不认可,不真实不合法,对方可能是诡辩,但你的东西要经得其推理,多考虑别人怎么辩驳。由于没有举证期限(实践中一些法院的做法),你的有些证据不必要早早地拿出来以给对方充足的时间寻找漏洞寻找辩驳的证据,这个就要看你怎么把握了,既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法官在办公室自己研究的时候让他的“自由心证”占在你这边,又不能给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哪些证据要保留这个要考虑清楚。也不要让法官觉得你是故意留一手。

  2、法官的态度及提问。可以说看了这么多案子,法官在法庭上有说过话带攻击贬低性或口气不好、经常打断、质问、给脸色的占50%。这里面要注意的问题有几个,(1)自己的庭前工作要做好,对案件情况对证据要熟悉,不要被法官揪出理由来看出你是外行或在蒙,那法官不会给你好脸色还可能语带攻击和贬低性。诉请要严格明了正确。其他方面亦如此,不得草率。(2)你不一定要笑脸相迎,但是对证据的举证、质证要精练、排列逻辑、层层递进、话语要有声势、要有

  信心、有理由,说话尽量每句说到点上,少诡辩,一己心虚二来浪费话语法官不爱听,归纳性很重要。个别言不达意的地方,法官发问后要和谐心静迅速调理。(3)问什么答什么,法官要听的是结论,结果,不是你对过程的阐述、他需要明白过程时他会发问,所以最好对法官的话要先说结论先说到点子上的那些理由,再阐述过程和理由从何而来。(4)明白“用证据说话”,不要发挥也不要类推(即推彼及此)、旁证(即别人也是如此。。诸如此类)。符合习惯的就符合规则或习惯如“(3)”先说结论再说理由。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仅次于证据把握的第二重要问题。很多基层法院初次开庭前法官还来不及看案卷,因此第一次的辩论可能对法官的定性产生重要影响,一旦法官定性,后面的开庭可能只是验证这个定性结论。法庭辩论的注意事项有:

  (1)不要太文质彬彬,要善于质疑,辩驳,自信有理地说话。(2)要善于把握程序法规则,可以这么说,任何民诉法,民诉证据规定,相关程序法中的规定,都可以说是对程序公正的要求,可要求法院遵守或羁束。(3)对涉及技术案件的专业水准

  一旦发挥可以使法院对案件的定性有新的认识,因为这是法官不懂得领域。(4)对于复杂证据的案件,把握辩论战略,如层层揭露真相,步步递进。

  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每个公民都必须守法,都应该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学习法律,就是要知法、懂法以达到用法的目的。这次听审让我对法庭

  有了进一步了解。但愿在以后的学习中会有更多诸如此类实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五:庭审报告怎么写大学生

  

  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实习名称:庭审观摩实习

  实习单位:某市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2021年X月X日至2021年X月X日

  实习生:XXX

  指导老师:XXX

  一、实习背景与目的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理论学习与实践经验的结合对我而言至关重要。庭审观摩实习是我校安排的一项实践教学活动,旨在让我们深入了解法院审判流程,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在本次实习中,我选择了某市人民法院进行庭审观摩,以期对法庭审判方式有更直观的认识。

  二、实习内容与过程

  在实习期间,我参加了多起案件的庭审观摩。实习过程中,我认真观察了审判员、公诉人、辩护律师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举止,记录了庭审的主要过程和关键信息。以下为实习期间观摩的一起案件概述:

  1.案件类型:故意伤害案

  2.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邻居

  3.案件经过: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情绪失控后用刀将被害人刺伤。

  4.审判结果: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X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实习心得与体会

  1.庭审观摩使我深刻认识到法庭的庄严与神圣。在庭审过程中,所有参与者都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体现了法治精神。这使我更加敬仰法律,坚定了成为一名法治事业建设者的信念。

  2.通过庭审观摩,我对法庭审判流程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从案件受理、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到被告人陈述,每一个环节都井然有序。这使我明白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为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奠定了基础。

  3.庭审观摩让我对律师、公诉人、审判员等职业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他们在庭审中各司其职,共同维护着司法公正。这使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职业规划,将来要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4.实习期间,我认识到法律实践与理论学习的紧密联系。庭审观摩使我意识到,要想在法律领域取得成功,不仅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在今后的学习中,我将更加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四、实习总结

  通过本次庭审观摩实习,我对法庭审判流程、法律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自己的未来职业规划指明了方向。同时,我也认识到法律实践与理论学习的紧密联系,将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加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最后,我要感谢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为我提供了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使我受益匪浅。

篇六:庭审报告怎么写大学生

  

  模拟庭审报告

  模拟庭审报告

  在进入大四学年的第一个月里,我们开始了一次实战性质的模拟庭审,不同于以往坐在旁听席的旁观者视角,我们参与到了开庭准备的每一环节,其中获得的体验与收获也格外令人惊喜。

  在模拟庭审的准备阶段,我们小组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线上线下的会议,讨论的过程是一个集思广益、查漏补缺的过程,在热烈的讨论中我们交流了彼此的想法,总结了辩论的重点。在准备过程中我觉得最开心的莫过于整个小组齐心协力,和谐分工的氛围。所谓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每个人的认识都是有限的,仅凭一个人的努力很难得到完美的结果,这一次的小组合作让我进一步认识到交流与讨论是做好工作的必要途径。

  模拟庭审的准备过程中,我负责的是辩护状的书写,而法律文书的书写是任何法律工作者的必要功课,也是实务中最集中体现辩护人能力的方面。接到这个任务后我查阅了很多辩护状范本,也查找了很多法律条文,一份简单明了的辩护词却集中考验了辩护人的功底,如何从浩瀚的法律条文中找到有利于自己的条文,如何从复杂的现实情况中提炼出争议的焦点给了我很多挑战,书写辩护状的过程也是学习的过程,让我看到了自己的不足,给了我努力的方向。

  在紧张的准备过程后,9月25号我们终于开始了模拟庭审的实践。这次模拟庭审中来了许多法院的法官和不同年级的学弟学妹,在众多观众面前展示我们的努力成果让我们既紧张又兴奋。整个模拟庭审过程完全仿照正式庭审的程序,审判员、原告、被告1、被告2、第三人等人严谨又生动的表现,不仅展现了庭审的庄严肃穆又体现了我们积极严谨的专业素养。每个上场同学的表现都可圈可点格外精彩,但是担任审判长的同学的表现最让我觉得惊艳,我认为她在庭审中自信的谈吐,准确的引导是这场庭审得以“按部就班”“可圈可点”地完成的重要因素。不同于英美法系中的对抗模式,我们国家的庭审更加突出法官的作用,法官不仅要作出案件的判决,更要掌握庭审程序,使

  庭审有序进行。好的法官是好的司法的奠基石,而做一个好的法官则需要更多的知识与历练。

  在这次模拟庭审中我还总结出了一些经验:首先,庭前准备必不可少。庭审当中大多只争对具体的纠纷点进行辩论,而事情经过与双方基本证据等材料都需要我们在开庭前进行实现确认与核对,庭前准备的充分与否不仅影响判决的最终走向,同时也会影响整个庭审进程。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为了避免在法庭上出现哑口无言的情形,透彻的分析与精确的准备至关重要。其次,语言表达能力是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必备技能。优秀的表达能力,自信的谈吐不仅会加深法官的印象,博得法官的认同,同时也会给对方律师以压力,使对方自乱阵脚。这次模拟庭审中原告辩护人正是以清楚的表达,合理的表述,充满说服力的语言表达维护了自己的利益。最后,司法过程往往不能脱离道德价值判

  断,司法判决要体现基本正义。在本案中存在一个“好心办坏事”的第三人,他出于好心帮忙修理了水龙头却导致了原告跌入井底受伤,负责的法官对我们说,“如果判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会损害“好心人”做好事的积极性”。法院在判决中运用“帮工关系”来进行解释,将责任归于因第三人行为受益的相对人,一方面符合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体现道德价值判断。

  这次的模拟庭审因为自己亲历其中而给了我许多不同以往的体验,让我更深刻地意识到做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需要过硬的法律能力,一场优秀的庭审包含着庭后的无限努力,同时也让我看到了自己的不足,激励我继续努力。

  第二篇:庭审观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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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观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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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时间:

  庭审地点:

  庭审案由:

  庭审过程:

  在开庭之前,首先由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并核对到庭人员信息。然后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于是宣布法庭纪律。宣读完毕以后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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