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培育与监管研究(5篇)

篇一:社会组织培育与监管研究

  

  “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研究

  随着社会组织的不断增多和多样化发展,社会组织监管问题日益凸显。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机制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社会组织的发展需求,因此急需创新监管机制来适应新的发展趋势。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社会组织监管带来了新的可能性,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创新成为当前研究和探讨的热点之一。本文旨在探讨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创新研究,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一、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现状

  当前,社会组织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监管手段单一,主要以文件审批和定期检查为主,跟不上社会组织的发展速度。监管效率低,监管资源分散,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孤岛和不协调现象。部分社会组织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监管难度加大。由于监管手段和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一些社会组织存在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不规范和违规行为等问题。

  智能技术的发展为社会组织监管带来了新的解决途径。通过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对社会组织的全方位监管和风险预警。可以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化数据库,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跟踪和监管;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发现社会组织的异常行为并进行预警;通过智能监控装备,可以对社会组织的实际运行进行实时监测等。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创新被认为是解决当前社会组织监管难题的有效途径。

  1、信息化监管: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创新之一在于信息化监管的建设和应用。通过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化数据库,实现对社会组织的全面监管和实时跟踪。监管部门可以对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项目申报、经费使用等进行管理和监控。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自查和自改,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水平。这种信息化监管模式可以大大提高社会组织监管的效率和精准度,减少监管资源的浪费和监管漏洞的出现。

  2、智能预警系统:另一个创新点在于智能预警系统的应用。通过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建立社会组织监管的智能预警系统,可以对社会组织的经营风险和违规行为进行及时预警。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预警信息对社会组织进行重点监管和核查,以及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这种智能预警系统可以大大提高监管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能力和水平,避免一些潜在的监管风险。

  3、智能监控装备:还有一个创新点在于智能监控装备的应用。通过智能监控装备,可以对社会组织的现场运营进行实时监测和录像,并对监控数据进行存储和分析。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远程监控,对社会组织的经营行为进行随时了解和掌握。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智能监控装备将自己的运营状况实时向监管部门进行展示,增加了监管的公开和透明度。这种智能监控装备的应用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一些社会组织内部的腐败和违纪行为。

  虽然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创新带来了很多优势和便利,但是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需要相关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的支撑,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建设和运行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和配套,需要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合作和努力。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应用和推广需要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技术的普及,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对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重视和支持。

  针对上述挑战和困难,应采取一些对策来加以应对。应加大对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相关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质量和性能。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构建相关政策的法制和制度保障体系。应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普及,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对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认识和支持。

  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创新不仅对当前社会组织监管问题有所启示,也对未来的社会组织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创新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智能技术的应用将成为未来社会治理的新方向和新趋势。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创新是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新动力。通过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和管理,改善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和运营水平,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创新是提升社会组织监管效能的新途径。通过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社会组织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

篇二:社会组织培育与监管研究

  

  “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研究

  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在许多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其监管机制的创新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本文将重点探讨“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创新研究。

  一、背景介绍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包括非营利组织、慈善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监管机制,是保证其合法性、透明度和效能的重要手段。传统的社会组织监管方式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如人力资源的不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智能技术的发展为社会组织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二、智能技术在社会组织监管中的应用

  1.数据分析与挖掘:通过智能技术,可以对社会组织的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发现潜在问题和风险,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2.智能监控与预警:利用智能设备和算法,可以实时监控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预警和处理,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效果。

  3.智能审批与管理:通过智能技术,可以简化和优化社会组织的审批和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降低监管成本和人力资源的消耗。

  4.智能协同与合作:智能技术可以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同与合作,在监管中形成联动效应,提高监管的整体效能和水平。

  1.技术问题:智能技术的应用还面临一些技术问题,如数据隐私保护、算法不可解释性等,需要研究人员解决。

  2.法律问题:智能技术的应用也涉及一些法律问题,如数据安全保护、算法透明度等,在监管机制的创新过程中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3.管理问题:智能技术的应用需要一定的管理和运营能力,要求监管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的机遇是巨大的。通过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社会组织监管的效率和能力。智能技术也可以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创新,使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四、结论

  智能技术的发展为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创新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通过充分利用智能技术,可以提高社会组织监管的精准性、效能性和可持续性,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好的支持。也需要相关利益方共同努力,解决技术、法律、管理和人员等问题,实现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创新和优化。

篇三:社会组织培育与监管研究

  

  “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研究

  1.引言

  1.1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和壮大,社会组织监管问题日益凸显。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对社会组织的监管需求,而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给社会组织监管带来了新的机遇。智能技术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精准度,为监管工作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探索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已成为当今研究的热点之一。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建设迫在眉睫。如何利用智能技术提升监管的能力,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围绕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展开研究,探讨智能技术在社会组织监管中的应用,分析现有社会组织监管存在的问题,探讨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的关键要素,并通过案例分析来总结智能+社会组织监管的成功实践。本文也将探讨机制创新的影响和挑战,为未来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1.2研究意义

  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形式多样、组织规模不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社会组织监管面临着较大挑战。传统的监管方式往往效率低下、成本高昂、难以全面监控等问题,已经难以适应

  当前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探索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发展意义。

  智能技术的发展为社会组织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通过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可以实现对社会组织活动的全面监控和实时分析,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度,降低监管成本和人力投入,有效减少监管漏洞和隐患,促进社会组织良性发展。研究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有利于提升监管水平,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组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互动,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和社会建设现代化。

  1.3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智能技术如何应用于社会组织监管领域,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具体目的包括:分析智能技术在社会组织监管中的潜在应用领域和优势,探讨智能技术对传统监管方式的改变和提升;剖析当前社会组织监管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从智能+社会组织监管的角度寻求解决之道;总结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的关键要素,通过案例分析揭示成功实践经验,探讨机制创新对监管效果的影响和可能带来的挑战,为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借鉴。通过研究目的的明确定位,旨在推动智能技术与社会组织监管的融合发展,促进监管模式的创新与提升,为构建更加规范、高效、智能化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持。

  2.正文

  2.1智能技术在社会组织监管中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技术在社会组织监管中的应用越来越受到关注。智能技术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物联网等,这些技术可以有效地提升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在社会组织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人工智能算法的优化,监管部门可以更快速地发现潜在的监管风险,实现对社会组织的精准监管。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快速识别异常情况。

  大数据分析也是智能技术在社会组织监管中的重要应用方向。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分析大数据,发现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大数据分析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了解社会组织的运营情况,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物联网技术也可以为社会组织监管带来新的机遇。通过在社会组织内部部署物联网设备,监管部门可以实现对社会组织活动的实时监测,确保社会组织的合规运营。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可以大大提升监管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智能技术在社会组织监管中具有巨大的潜力,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智能技术在社会组织监管中的应用前景必将更加广阔。

  2.2现有社会组织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管体系不完善:目前社会组织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监管法规和标准缺乏统一性和完整性。不同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责任不清晰,导致监管工作分散、重复,监管效率低下。

  2.监管手段滞后:传统监管手段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组织形态和活动特点。现有监管部门主要依靠文件审核、现场检查等传统手段进行监管,无法有效监控社会组织的实时行为,容易出现漏洞和失控情况。

  3.信息不对称:社会组织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不畅,监管部门难以获取全面、及时的社会组织信息。一些社会组织存在偷逃、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4.监管力量不足:社会组织数量庞大,监管部门人力、物力资源有限,监管难度较大。一些地方监管力量不足,导致监管盲区和漏洞,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5.监管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社会组织监管的标准和要求存在差异,导致监管混乱和不公平。一些地方监管过于严格,一些地方监管宽松,容易出现监管“套利”的情况。

  当前社会组织监管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手段滞后、信息不对称、监管力量不足和监管标准不统一等方面,亟需创新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以应对挑战。

  2.3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的关键要素

  1.数据整合和共享:智能技术可以帮助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实现对大量数据的高效整合和共享。通过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不同部门之间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2.预警和监测系统:智能技术可以帮助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建立预警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风险点。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预测,监管部门可以提前干预和防范问题的发生,减少监管风险。

  3.自动化决策和执行:智能技术可以实现监管决策和执行的自动化,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和误判。监管部门可以借助智能算法和机器学习技术,快速识别问题,快速做出决策,并通过智能系统执行监管措施。

  4.多维度评估和绩效考核:智能技术可以帮助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建立多维度的评估和绩效考核体系,全面评估监管工作的成效和效率。通过智能分析和数据挖掘,监管部门可以更客观地评估绩效,及时调整监管策略。

  5.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在推动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的过程中,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至关重要。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隐私保护意识,确保监管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监管部门还需要建立规范和法律框架,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

  2.4案例分析:智能+社会组织监管的成功实践

  在智能技术的引入下,一些国家和地区取得了在社会组织监管方面的成功实践经验。以新加坡为例,该国政府通过建立智能监管系统,有效提升了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能力。该系统通过数据采集、分析和预警功能,实现了对社会组织活动的全面监测,并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置。

  系统实现了对社会组织的实时监控。通过传感器、摄像头等设备的安装,系统可以对社会组织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测,包括人员进出情况、资金流动等。

  系统具备自动识别和预警功能。系统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能够自动识别异常行为,并通过预警系统及时通知监管部门,提高了监管效率和及时性。

  系统实现了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分析。系统可以将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为监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和信息参考。

  新加坡智能监管系统在社会组织监管方面的成功实践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同时也为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提供了有益经验。

  2.5机制创新的影响和挑战

  一、影响:

  1.提高监管效率: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分析,提升监管的效率,减少人力成本。

  2.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通过智能监管,可以及时识别和纠正社会组织的违规行为,促进其规范发展。

  3.增强监管可持续性: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可以使监管更加智能化和持续化,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二、挑战:

  1.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在智能监管过程中,需要处理大量敏感数据,如何保障这些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是一个重要挑战。

  2.技术更新迭代:智能技术的更新换代非常快,如何保证监管机制的技术跟上时代变化,避免被淘汰也是一个挑战。

  3.社会组织接受度:部分社会组织可能对智能监管持抵触态度,因此如何提高他们对智能+社会组织监管的接受度也是一个挑战。

  在应对这些挑战的我们需要继续探索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的路径,不断优化监管模式,提升社会组织监管的效能和水平。【字数:209】

  3.结论

  3.1结论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智能技术在社会组织监管中的应用能够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为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有社会组织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监管数据不足、监管手段单一等方面,需要通过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来解决。关于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的关键要素,我们认为包括数据采集技术、智能算法应用、监管制度完善等方面。

  在案例分析中,我们总结了几个智能+社会组织监管的成功实践,例如利用大数据分析来预测社会组织的风险行为、运用智能算法识别监管对象等。这些案例表明智能技术在社会组织监管中的潜力和优势。

  我们讨论了机制创新的影响和挑战,指出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科技企业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面对监管数据隐私保护、算法公平性等挑战。

  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发展前景,希望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能够加强合作,推动智能技术在社会组织监管中的广泛应用,促进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和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已达字数要求】

  3.2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在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的研究领域中,未来的研究方向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智能技术的应用拓展: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索智能技术在社会组织监管中的更广泛应用,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结合,以提升监管效率和精准度。

  2.创新监管模式探索:研究可以深入探讨不同社会组织类型的监管需求和特点,提出针对性的智能+监管机制创新方案,促进监管模式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发展。

  3.跨部门协同机制构建:未来的研究可以关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的机制建设,构建跨部门的智能+社会组织监管联合监管体系,增强监管效能和整体治理水平。

  4.风险预警与防范研究:未来研究可以着重研究基于智能技术的社会组织监管风险预警模型和防范机制,提高对潜在风险的感知和应对能力,有效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5.法律政策支持研究:未来的研究可以持续探讨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的法律政策支持问题,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为智能监管实践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促进监管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3政策建议

  要求、格式要求等等。

  政策建议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

  1.加强监管科技化建设。政府应当加大对智能技术在社会组织监管中的投入,推动监管科技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2.健全社会组织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建立健全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保障监管工作的有力开展。

  3.推动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政府部门应当促进社会组织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发展,加强行业协会和组织的监督管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4.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共同参与监督社会组织的行为,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5.强化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强公众对监管工作的信任度和参与度。

  通过以上政策建议的执行,可以进一步推动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创新与完善,促进社会组织监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智能化发展,推动社会组织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篇四:社会组织培育与监管研究

  

  我国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研究综述

  从系统的角度对我国有关非营利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分别对现有相关研究进行一个系统的概述,旨在为大家展现一个清晰的对非营利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体系。

  标签:社会组织;监管;系统;研究综述

  1导言

  自十六届六中会提出要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之后,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在这一契机之下,我们可以预见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将会以一种更为蓬勃、健全的姿态出现,学术界也将掀起社会组织研究的新高潮。然而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很不成熟,要使社会组织的发展法制化、规范化,它们才能真正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职责。因此,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通过对已有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清晰未来研究发展的基点,使未来研究在批判借鉴中得到发展,在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

  2宏观层面的研究

  在这里,我将对社会组织监管问题宏观层面的研究概括为对其指导思想的研究。这里的指导思想是指贯穿整个监管体系、指导整个监管过程的一种理念,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东西。当前我国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问题上并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指导思想,但纵观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历史和监管现状,由于对社会组织不信任而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在许多领域对其进行高强度的控制的观念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体现,极大的阻碍了社会组织的自主发展和社会职能的有效实施。

  我国学术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组织监管的指导思想这一概念,也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但许多学者都對这种当前普遍存在于对社会组织监管中的观念进行了批判。如张忠军在批判当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立法的指导思想时就说到:“现有法律制度在指导思想方面,表现出”严格管理、从严控制、限制发展“的色彩,……。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核心是重政府管理,关注政府权力的行使;轻权利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事实上受到了较多限制。”

  3中观层面的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组织监督问题的研究在中观层面上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就是法制体系、行政体制和监管机制,这三个方面是我国社会组织存在的大环境,无论是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还是讨论社会组织的发展,都需要在这三个大环境下展开。

  (1)法制体系。我国学者对于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法制体系的研究都存在着一个共识,那就是当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制体系存在着很多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主要存在着立法滞后、立法层次低、配套法制的不完善、立法的实体性内容缺乏规定或规定不当等问题。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法制体系存在的这些问题,学术界提出了许多的改革方案,如提高我国社会组织立法的层次,明晰社会组织的分类;对社会组织的主体合法性、税收优惠、营利活动的限制等运作中的实体内容根据不同的社会组织的类型进行规定等等。

  (2)行政体制。对于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的行政体制,最主要也最受学者们关注的就是“双重管理体制”,使用的是分级管理、限制竞争的原则。贾西津指出,这种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是:门槛高、限制多、监管不力,许多其他学者也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批判,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双重管理体制”使得社会组织进入的门槛过高,再加上对非竞争性、限制分支等条件的严格限制,使得很多社会组织都陷入了“合法性”困境;②“体制内”社会组织的自主运作举步维艰,资金来源、机构设置、人事构成等各方面都受到了业务部门的严格控制;③双重管理导致“多头行政”的弊端,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社会组织的职能发挥受到很大的影响;④政府部门的过多介入还使得社会组织成为了腐败滋生的温床;⑤高门槛使得社会组织在双重管理体制外以各种形式存在,难以将所有社会组织纳入监管系统。

  面对现有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有学者提出要取消这种管理体制,也有学者认为其在现阶段还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将继续下去。虽然学术界在是否取消现有管理体制的问题上众口不一,但对其进行改革成了学者们的共识。张继红认为要对登记机关和业务部门的权责界线进行清晰的界定;贾西津则建议设立专门、独立的民间组织监督管理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相对统一的监管。

  (3)监管机制。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监管机制主要是偏向于外部监管,而外部监管又主要是以登记机关尤其是业务主管单位的高强度、非理性监管为主,处于一种极不合理的状态。这样的监督机制存在着社会监督环节薄弱、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不合理、不完善、社会组织自主性受到控制、自律能力发挥的不足等弊端,极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对其行为的有效监管。针对这种情况,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要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的共同发展。外部监管就是指法制、政府、社会三方面的监管,而内部自律就是指社会组织自身自律机制能力的发挥。其中,有学者指出,政府监管除了登记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两个主体之外,还要将税务部门、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纳入进来,并明确规定它们各自的职责范围,实现对社会组织以及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监管。在社会监督方面,陈庆云从舆论监督、竞争环境(即行业监管)、利益相关者(捐赠者和受益者)等方面对社会监督的构成及其重要性进行了分析。而在内部自律方面,井涛则指出,要通过严格遵守适当的程序和章程的规定、机构设置上体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相互分离和制衡来实现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

  4微观层面的研究

  从微观层面上来讲,学术界对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组织的主体合法性、非营利性、财政收支状况及其日常运作情况这几个方面,并习惯于主要从法律规制、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外部监管和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四个层面来对这几方面的监管进行研究。

  (1)法律规制。在社会组织的监管体系内,法律规制这一环本身就是一个系统的内容,涉及到了社会组织的建立、运作、发展等各个方面。因此在微观层面对社会组织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成为众多学者尤为关注的重点。鉴于我国社会组织主体合法性的取得门槛过高、相关法规不完善的现实,雷兴虎、陈虹指出对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一是要体现结社自由与社团管制的平衡;二是要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行政主体的资格区别开来。王名、贾西津则进一步指出要在对社会组织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赋予其相应的法人资格并实行相应的法律规范。此外,王晓、王莉还提出,对非法人社团应适用合伙的相关规定,由社团的成员来共同承担责任。在社会组织财政收支状况的法律规制方面,各国通用的做法是进行相应的税收立法,从法律上进行严格的财政税收优惠规定,从而作为刺激、规制社会组织财政收支的有效手段。

  (2)政府监管。我国当前的政府监管主体主要集中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政府高强度的监管渗入了社会组织的准入、财政、人事、日常活动等各个方面,而对其准入阶段主体合法性的监管力度又远大于对其准入后的运营活动的监管,监管极度缺乏适度性和合理性。针对这一现状,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对政府监管的主体、力度、权责关系进行重新界定。王名、陶传进建议实行“社会投诉制度+政府受理部门+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的综合模式,来突出政府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督执法地位,使政府从全面干预中退出。而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改革上,他们还提出可考虑政府采购上发挥业务主管单位的主体性作用,使之主要扮演资源提供者的角色,最后可以达到分领域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目标。

  (3)社会监督。对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是我国现有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中较为薄弱的一环,而它又本着其监督的有效性和低成本成为了近年来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的焦点。在这一环节的研究学者们主要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围绕着社会监督的理论依据、监督主体、监督方式和途径等方面进行。吴文洁指出,对社会组织实行社会监督的理论依据来自于对非营利组织“公共责任”的追问。周美芳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视角,将民间评估机构、媒体、一般公众、同行业组织、竞争者、当地社区、相关的社会活动团体等作为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的主要参与者提了出来,为我们明确了社会监管的主要主体,并建议我国借鉴国外的治理经验,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而贾西津则明确指出,社会监督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公开,社会组织需要向公众交代四大责任,即财务责任、过程责任、项目责任、优先权责任,并以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两种形式进行交代,以此保证社会监督的有效实施。

  (4)内部自律。在中观层面的论述中已经提到了完善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应该要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的共同发展,尤其是在外部监管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因此如何实现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已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课题。首先社会组织的章程本着其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受到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范体系、制定明確而规范的章程,成为了学者们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实现社会组织内部自律的建议。有学者从社会组织制度构建的角度进行探讨,提出进行最高管理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秘书处的制度建设以及基层乃至整个社会组织成员的道德规范建设,来实现社会组织的内部有效治理与自律。有学者则从社会组织自主治理实现的途径入手,指出通过建立强有力并积极进取的理事会、评估和监督使命与战略规划、项目评估和监管、能力监控以及定期安排部门的开放监督日这五个途径,来实现社会组织的自律。

  5进一步研究问题的提出

  通过以上的系统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体系已初具规模,不仅在中观层面上抓到了当前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亟待改善的两个方面——法律体系、管理体制,在微观层面上也对较为薄弱的社会监督、内部自律环节加大了研究力度。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这样可喜的成绩就停步不前,现有研究体系还有不完善之处,我们还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反思。基于这样的想法,笔者在现有研究体系的基础上,继续以系统的思维,提出了几个进一步研究的设想:

  (1)加强宏观层面的研究。笔者在前面已经提到,宏观层面的研究主要是指对社会组织监管的指导思想的研究。之所以将这一点放在宏观层面单独提出,是因为当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以及对其监管的现状都表现出了对社会组织进行严格规制、限制发展的思想。这与我国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的现状极不和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能力的发挥及其良性发展。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在宏观层面上建立一种良好的指导思想,用以有效指导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监管、发展等方面,是未来学术界研究的重要方向。根据笔者的初步设想,这个指导思想应该根据我国整个社会的发展现状,纳入人权、民主、结社自由、公平、效率等方面的考虑。并将党的其他大政方针以及主要思想渗透进去,从而也弥补了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中缺乏的党的监管这一环。而这样的指导思想如何贯彻、渗透到监管体系的各个环节中去,也是我们未来需要研究的问题。

  (2)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监管。面对社会组织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分类研究将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分类监管的思想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已经初见端倪,无论是在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中,还是监管制度的制定中,学者们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的重要性都有所提及,但却没能形成一种系统的观点。随着十六届六中全会上社会全面管理目标的提出,我们可以预见社会组织将会以更丰富的形式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责任,更多新型的社会组织将会在更多新的社会领域中出现。

  (3)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探讨。当前学术界对社会组织的法律规制、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内部自律几方面都有着相当的关注,并分别取得了比较成熟的研究成果。但是从系统的角度来看,对自律与他律之间的联系和互动的探讨还不足,只有周志忍、陈庆云等少数作者提到了相关观点。如何将自律与他律有效的结合起来,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度的把握,同时实现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与监管的有效性?自律与他律是否可以互相利用、互为支持,促进两者的共同发展?笔者认为这都是在自律与他律的关系上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整个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6结语

  笔者认为,事物是动态发展的,无论现有研究成熟与否,都需要积极顺应这种发展,而且要预见其发展方向,才能为实践提出更为有效、更有生命力的改革方案。因此,本着这样的想法,用系统的眼光审视现有研究,对其进行不断的反思和完善,是每个研究者都应该进行的工作。笔者通过以上对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研究的初浅认识和建议,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贾西津.第三次改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周志忍,陈庆云.自律与他律——第三部门监督机制个案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3]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篇五:社会组织培育与监管研究

  

  关于对我市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我市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最近,我们利用一个月左右时间,通过资料收集、抽样问卷、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和学习考察等方式,对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现状(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市各级民政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按照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突出培育重点,依法登记,分类指导,强化监管,着力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社会组织稳步发展,整体质量不断提高,截止10月底,市共有社会组织7133个(市级社会组织1094个),其中社团402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091个,基金会16个。社会组织从底的2673个,增加到底的6710个,增长了151%,年平均增长率为17.7%。社会组织已遍布市城乡,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登记管理情况。在培育发展上,一是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培育公益慈善类和社区社会组织;二是围绕新农村建设,培育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三是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行业协会;四是围绕社会反映强烈的教育难、医疗难、文化活动难和娱乐健身难等问题,培育发展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事业、生态环保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先后制定了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一系列指导性文

  件,重点社会组织得到较快发展,年增长率达15%。已培育农村专业经济协会648个、社区社会组织1067个、行业协会890个、培育各类基金会16个。全市40个区县均建立了慈善会,有569个乡镇(街道)建立了稻草援助中心,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市的慈善组织网络。在管理服务上,一是逐步完善政策法规。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等30多个政策文件,有力促进了社

  会组织组织的规范发展。二是创新社会组织体制机制,推进了政社分离改革。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党政机关与社团的政社分离改革,实现了人员、资产、利益、业务和办公场所方面的“五脱钩”。三是加大了执法和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对外经济交流协会、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市辣椒协会和市巴渝民间文化艺术协会等,同时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监督、年度检查、信息公布、执法监察以及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职业资格认证活动等手段加强监管,规范了社会组织行为。四是开展了登记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审批登记,规范工作流程、简化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三)社会组织建设发展情况。市社会组织保持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加强,服务社会能力不断提高,功能作用日渐显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对100个市级社会组织问卷情况看,90%的社会组织,健全完善了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制初步形成,领导班子建设日渐加强,专职工作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已形成制度,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泛执行,自律

  意识和诚信观念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发挥的功能作用日渐显现。一是在慈善和社会救助方面作用突出。今年汶川“5?12”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各类社会组织各显所长,发动社会捐赠,组织自愿服务,开展社会工作,甚至直接参与第一线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市社会组织及会员单位累计捐赠款物达3.29亿元,占全市捐赠款物总额的31.6%;二是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作用明显。主动参与兴办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事业,积极提供社会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抽样调查,共举办公益活动15108场次,折合社会经济效益2.8亿元,主要业务创造社会经济效益102亿元;吸纳2495名社会人员就业,其中,下岗职工1821人,学生674人。三是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一些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积极承接了政府分离和转移的部分职能。据调查,有8个社会组织承担了政府委托17项职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项目25个,协助政府招商引资5000万元。渝北区餐饮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向国家成功申报了“中

  国水煮鱼之乡”和“中华美食街”项目。8个社会组织荣获“市城镇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经济分析”等重大课题研究成果。四是服务会员作用显著。据调查统计,共举办培训3168次,组织研讨900次,举办或组织参展216次,提供咨询服务14913次,协调会员之间或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纠纷2493次,促进了各会员或会员企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社会组织发展相对滞后。市社会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市

  “314”总体部署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全市现有社会组织7133个,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2.2个,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西部12省区中列第8位,不及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1/6,仅相当于美国的1/45,社会组织对我市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还很低。(二)社会组织自身能力较弱。市社会组织普遍功能不完善,服务不到位,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运行体制机制不灵活。活动经费紧张,创收能力不强。从抽样调查看,年收入200万以上的占18%,50-200万的占26%,10-50万的占22%,10万以下的占34%。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团体活动经费主要依靠会费,而社会组织的规模不大,会员数量有限,普遍反映经费紧张。社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较少,平均仅有3人,且多数为离退休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待遇较低,47%未办理社会保险,留不住人才。(三)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限制了社会组织发展空间。一是政府部门职能转变进展缓慢,椐抽样调查,仅有8%的社会组织承接了政府部门转移、委托的部分职能。二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机制尚未建立,政府没有将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三是小政府大社会格局尚未形成,服务型政府尚在建设之中,许多政府部门由于部门利益,不愿意将职能转移、授权或委托给社会组织。(四)登记管理法规政策滞后。现行法规政策严重滞后,一是直接影响到涉外社团的登记、备案等工作的开展;影响到撤消社会组织的依据和效力;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票据、税收、员工社会保障等问题。二是由于法规的滞后和处罚规定过于原则性,难以达到有效管理社会组织的目的。如在年检工作中,经常遇到社会组织无故

  不接受年

  检,社团表现尤为突出,有的两年、三年不参加年检,由于没有刚性的规定,造成执法困难。(五)优惠扶持政策缺失。国家对社会组织的优惠政策都只在一些个别或零星的政策中体现,而没有对整个社会组织作系统的规定,造成目前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类组织之间或某类组织之中的不同类别之间所享政策不同,影响了社会组织整体的作用发挥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如只有基金会和公益救济性社团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仅有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享有优惠政策。目前除稻草援助中心有一次性专项补贴、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仅有少数区县制定了一些资金扶持外,我市从制度层面上还没有扶持政策。(六)登记管理力量薄弱。全市现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74名,其中专职工作人员只有33名,兼职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0%,40个区县中,只有6个区县设有专门的登记机构,仅占14%,登记管理力量十分薄弱。全市社会组织现有7000多个,与京、津、沪数量相当,但我市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只有12人,与京、津、沪(150人、50人、80人)比较,力量十分悬殊,不能适应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的需要。三、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建议及措施当前,我们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314”总体部署,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构建和谐,对社会组织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及工作措施。(一)建议加强规划和立法工作。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的新任务、新要求。建议市各级政府把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

  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予以实施。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的调查研究,根据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现行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确保市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和健康发展。(二)建议加快政府职能转移步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小政府、大社会”格局和建设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要求。建议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通过“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加快职能转移步伐,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

  给社会组织。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机制,通过制定政策将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管理服务事项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三)建议加强区县登记管理机构建设。针对目前登记管理机关力量薄弱和区县登记管理机构不健全的现状,建议在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切实加强登记管理机构尤其是区县机构建设,充实登记管理力量,建议市编委发文督促各区县加强和充实登记管理力量,统一要求区县民政局设立民间组织管理机构,配备5—8名行政编制人员。(四)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培育发展重点,力争市社会组织年增长率达10%以上。一是围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认真贯彻落实渝府办发(31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步伐;二是围绕新农村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三是围绕和谐社会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类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四是围绕社会反映强烈的教育难、医疗难、文化活动难和娱乐健身难等问题,培育发展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事业、生态环保等领

  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五)强化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别,加大分类规范、分类管理的力度。一是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主发展能力。二是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重点抓好基金会、慈善会和乡镇稻草援助中心等公益慈善类组织的信息公开,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三是进一步巩固社会组织政社分离改革成果,防止反弹和回潮。四是加强年检和日常监管,强化年检工作严肃性,对2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撤消登记。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社会组织自觉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五是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加强人员法律培训,加大执法力度,对社会组织的违规违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六)探索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一是建立社会组织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进一步提升管理协调能力,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二是组建社会组织联合会,拓宽管理服务渠道和方式,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服务。三是改进和完善

  双重管理体制,参照广东的做法,在市级行业协会中探索双重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即将市级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四是逐步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机制,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基金会和市级行业协会中试点推进,逐步形成政府管理、社会监督的新机制、新模式。五是继续完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备案制度,把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纳入备案范围,加强备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推荐访问:社会组织培育与监管研究 培育 监管 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