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纪检干部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的内容是什么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把“四种形态”作为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原则,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四种形态”是指:
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4、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关于"四种形态",应该怎样理解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舆论对此高度评价,认为这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有利于落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腐败分子高举轻放,而是要2016/防止“好同志”沦为“阶下囚”
“四种形态”提出后,网上出现了一些声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
类似的反腐“拐点”论并非尾页>与“四种形态”有关的1正确理解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意思4四种形态是什么时候什么人提出的5四种形态应该怎样理解62017四种形态的反腐的内涵热点解读7四种形态提出意义何在8四种形态的解读反腐的内涵9践行监督执纪四2016/种形态指导意见10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11监督执纪四种形态12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和意义分享到:
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路径和方法。党组织要通过“四种形态”,把管党治党落到日常工作中,了解干部情况要多问多听多看,听到反映就及时打电话问一问,或者当面谈一谈,随时提醒告诫;当干部取得成绩的时候,对存在的缺点不迁就纵容,督促其立行立改;当出现苗头性问题时,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让他猛警醒、刹住车。以纪律人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整人害人,既有严肃凛然的刚性一面,也有关心爱护的温情一面,这才能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两个责任”是统一的整体,主体责任要切实担当,监督责任也必须履行到位。对于纪委来说,从“三转”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标准更清晰。
中央纪委从党章对纪委职责的规定出发,提出“三转”,要求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之职。
“三转”以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开端,剑指纪委职能泛化、工作发散等问题。后来又明确,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首先要“盯违纪”而不是只“查违法”,“三转”就要冲着管住2016/纪律的方向去深化。与之相适应,纪委要转变执纪方式,转向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
“四种形态”的新概括,体现出对纪律检查工作规律的把握更进一步,将引导“三转”向纵深推进。纪委要围绕“四种形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执纪审理、纪律处分等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这是对纪委职责定位的再聚焦再深化,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指导。
“四种形态”既要求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又要求用纪律盯紧“关键少数”,这才叫全面从严
说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管住全党,有人担忧,这可能导致把监督执纪的主要力量放到普通党员干部身上,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监督力度反而弱化。
这种观点割裂了“树木”与“森林”、“全面”与“重点”之间的辩证关系。“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要“全”,覆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涵盖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但是,“全面”并不意味着没有重点。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惩治也有重点,就是那些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2016/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着重体现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对“重点”的关注。如果把前两种形态落实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之中,就能以较小的代价管住大多数,管住全体,更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重点问题,果断处置,快查快结。
我们党有8700多万名党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不可避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性质不同,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不可能都用一个模式去处理。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求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有针对性地处理解决问题,这既符合党员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也符合腐败发展的规律。监督执纪要运用“四种形态”,正如医生看病要对症下药,既不能对普通感冒下猛药,也不能对必须开刀手术的急重病症采取姑息疗法。反腐败也是同样,对烂掉根的树,必须毫不手软连根拔起;对歪树、病树,要尽可能正过来、治好病;对整片森林,则要经常维护,保持健康。
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标注刻度的尺子能把情况分得更清,问题看得更准。不纵不枉,不错不漏,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是实事求是,也是依规治党。
最后还得说,无论哪一种误读,其实都源于对全面从严2016/治党的内涵理解不深不透。“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严管就是厚爱”,组织的这番良苦用心,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该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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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
篇二:纪检干部四种形态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监督执纪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在党内进行监督和处理的一种方式。现行的党内监督制度包括四种形态,即监督、执纪谈话、诫勉谈话以及组织调查。然而,在实践中,这些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一、监督形态中的问题
在监督形态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监督的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监督执纪工作过于追求稳定,对一些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这导致一些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遏制,有的腐败问题甚至屡禁不止。
其次,监督的方式过于单一。目前的党内监督主要集中在组织调查和谈话这两个环节,缺乏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这使得监督工作显得呆板化、创新性不足,难以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
再次,监督的执行不力。尽管有监督执纪机关的存在,但一些党员干部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存在问题。有的处分决定执行不力,甚至被一些地方保护起来,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最后,监督的公开度不足。监督执纪工作缺乏公开透明,很多案件被封锁,不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发挥。这也导致了一些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得不到曝光和问责。
二、执纪谈话形态中的问题
在执纪谈话形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纪谈话效果不明显。一些党员干部接受执纪谈话后,对自身的错误认识不够深刻,对党纪党规的约束意识不强,导致问题反复出现。
其次,执纪谈话缺乏规范性。一些执纪谈话过于随意,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容易产生主观思想和个人偏向,影响执纪谈话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再次,执纪谈话过于形式化。一些执纪谈话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对问题的深入调查和追究不够,导致一些党员干部重返岗位后仍然继续违纪违法行为。
最后,执纪谈话范围有限。目前的执纪谈话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级党员干部,对市县级党员干部的执纪谈话比较少见。这导致监督执纪的覆盖面不全,一些基层干部的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
三、诫勉谈话形态中的问题
诫勉谈话作为一种轻度的纪律处分形态,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诫勉谈话内容不明确。一些诫勉谈话缺乏具体和明确的指导意见,对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没有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其次,诫勉谈话程度过轻。一些党员干部对诫勉谈话不够重视,认为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训诫,并没有对自身的行为进行深刻的反思和自我改进。
再次,诫勉谈话执行不力。一些党员干部接受诫勉谈话后,很快就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继续从事违纪违法行为,这导致了一些党员干部的问题屡禁不止。
最后,诫勉谈话缺乏公开透明。一些诫勉谈话被视为保密事项,不对外公开,这削弱了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性。
四、组织调查形态中的问题
在组织调查形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组织调查时间过长。一些组织调查持续时间过长,对当事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过度干扰,并且延缓了问题的解决速度。
其次,组织调查程序不规范。一些组织调查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容易产生主观思想和个人偏向,影响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再次,组织调查结果不及时。一些党员干部的问题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延误了时间,对违纪行为没有及时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最后,组织调查结果缺乏公开透明。一些组织调查结果没有向社会公开,不利于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发挥。
改进措施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监督执纪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姑息迁就,确保党内纪律的严明。
二、创新监督执纪的方式。纪检监察机关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如通过信息化手段、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提高监督的效果和精准度。
三、加强执纪谈话的规范性。对执纪谈话进行规范化,制定明确的程序和标准,确保执纪谈话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四、加强对执纪谈话的跟踪监督。对接受执纪谈话的党员干部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防止问题反复出现。
五、扩大诫勉谈话的范围。将诫勉谈话扩大至市县级党员干部,提高纪律处分的覆盖面,形成对党员干部的有效震慑。
六、加强诫勉谈话的规范性。对诫勉谈话进行明确化,提出具体和明确的指导意见,确保诫勉谈话的实效性。
七、加强组织调查的效率。在组织调查中,要确保调查的及时性,避免延误问题的解决进程,对能够迅速确定处分的党员干部要及时处置。
八、加强组织调查的公开透明。将组织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加大舆论和社会监督的力度。
结语
监督执纪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四种形态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四种形态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加强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方式、规范执纪谈话和组织调查等改进措施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高监督执纪的效果和权威性,确保党员干部遵纪守法、为人民服务。
篇三:纪检干部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下纪律谈话记录
-经过认真分析和调查,我们发现“四种形态”下纪律谈话的目的是教育和监督党员和干部的思想和行为。其目标是引导党员和干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做到政治忠诚、政治坚定、政治清醒。
-在纪律谈话过程中,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本着“四种形态”同时存在的原则,即正确运用教育约束、约谈教育、提醒教育、告诫教育四种形态相统一,确保对问题党员和干部的教育效果。适应实际情况和问题的性质,分别采取相应措施,让谈话发挥作用。
-第一种形态:教育约束是纪律谈话的基本手段,是通过系统化的教育方式进行的。包括开展集中轮训、短期学习班等,重点围绕问题件开展,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党性修养。
-第二种形态:约谈教育是在纪律谈话中的一种形式,通常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具体情况由党委(党组)决定。通过个别谈话、座谈会等方式,向党员和干部传达中央的政策要求,指出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整改的建议和建议。
-第三种形态:提醒教育是根据党员和干部的错误和不端行为进行的一种警示和教育措施。通过与党员和干部进行交谈和沟通,向其解释纪律要求和厉行奢靡等问题,明确纠正错误和整改的措施。
-第四种形态:告诫教育是对党员和干部的一种严厉批评和警告,通常是在纪律问题明显的情况下进行。通过告诫教育,旨在引以为戒,警示他人,以震慑作用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规定。
-在实施“四种形态”下纪律谈话中,需要着力解决一些关键问题。首先,要明确谈话的主体和对象,确保谈话有效果。其次,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违反纪律和失责失职等问题进行谈话,推动问题解决。第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纪律谈话的落实进行监督和检查。
-在纪律谈话中,需要注意的是保障党员和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尊严,注重言语和谈话方式的礼貌性和尊重性。灵活运用聆听和沟通技巧,激发被谈话者的内部动力和积极性,以及在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正确引导下,充分发挥纪律谈话的教育功能。
-党员和干部对纪律谈话的积极配合和接受,对于问题的解决和纪律意识的提高非常重要。通过纪律谈话,可以加强思想教育和组织教育,提高党员和干部的纪律观念,增强“为什么不能”和“为什么不敢”违背纪律的意识。
-综上所述,“四种形态”下纪律谈话作为党内监督和纪律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维护党的纪律、提高党员和干部的质量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适度的约谈教育、提醒教育、告诫教育和教育约束,可以对问题党员和干部进行及时纠偏和引导,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