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9.07.17?
【文
号】法发[2009]43号
【施行日期】2009.07.17?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
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要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说理性,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表述准确、清晰,并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
(三)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在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四级法院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上级法院要建立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畅通民意沟通途径,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要重视初信初访,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
起。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加大信访案件督办力度,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开展执行信访情况排名通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的考评机制,信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执行工作宣传的整体规划,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现场采访、设置专栏等方式,开展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合理的社情民意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二、加快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一)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组织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或特殊主体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组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各类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案件,研究解决办法。重大执行事项经联席会讨论作出决定或形成会议纪要后,交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二)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争取党委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在制度上明确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党政管理部门,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新闻宣传、综合治理、检察、公安、政府法制、财政、民政、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民
银行、银行业监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证券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有关工作。要建设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实施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要完善和细化现有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科学设定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自行履行率等指标,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建立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由各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定期、统一进行,考核结果实行公开排位,并建立末位情况分析制、报告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实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超期限分析制度,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纳入质效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人员考评机制,建立质效档案,并将其作为考评定级、提职提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规定科学的结案标准,建立严格的无财产案件的程序终结制度,并作结案统计。建立上级法院执行局和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上级法院撤销或改变下级法院裁定或决定时,要附带对案件进行责任分析。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问题的,也要进行责任分析。
三、继续推进执行改革
(一)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一是进一步完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除外)对所辖地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二是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构,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指定专门法院执行某些特定案件,以排除不当干预。三是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等事项交由实施机构办
理,对各类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等事项交由审查机构办理。四是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调查、控制和处分被执行财产,以提高执行效率。要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流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合议庭和审判长(执行长)联席会议在审查、评议并提出执行方案方面的作用。
(二)统一执行机构设置。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设立执行局,并统一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能。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复议监督、协调指导、申诉审查以及综合管理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申诉审查和综合管理机构。复议监督机构负责执行案件的监督,并办理异议复议、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和执行监督案件;协调指导机构负责跨辖区委托执行案件和异地执行案件的协调和管理,办理执行请示案件以及负责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申诉审查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督办等事项;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执行工作的管理部署、巡视督查、评估考核、起草规范性文件、调研统计等各类综合性事项。
(三)合理确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要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执行工作专业化和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加强和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高、中级人民法院的质效管理部门承担执行工作质量监督、瑕疵案件责任分析等职能。
四、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作为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一是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区分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使各项权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二是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
范。除编制很少的地区外,应当对执行实施权再行分解,总结出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划分为若干阶段,由不同组织或人员负责,加强相互监督和制约,以此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防止执行权的滥用。三是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认真实施、严格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通过办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途径,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四是进一步实行执行公开,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建立执行立案阶段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送达执行文书时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当事人正当参与执行等制度。要抓好执行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预防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干预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执行公正。五是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完善党委、人大、舆论等各类监督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和执行监督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办法和途径,提高执行的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和执行人员的培训,开展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定期交流。要突出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逐步在执行机构配备廉政监察员,加大执行中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和警示教育;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细化岗位职责,强化工作管理措施,化解廉政风险;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要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配齐配强执行人员,确保实现中发〔1999〕1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要求,确保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低于所在法院人员的平均水平。要尽快制定下发《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对执行员的任职条件、任免
程序、工作职责、考核培训等内容作出规定,努力建设一支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执行队伍。
篇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若干规定
引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以健全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一、工作流程规范
1.
在各项工作中,应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人,建立清晰的工作执行路径,确保工作顺利进行,降低错误和重复劳动的风险。
2.
各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操作手册,并向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工作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并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二、沟通和协作机制
1.
建立定期沟通和协作机制,包括部门内部的协作和跨部门的协作,确保信息畅通和协同工作。
2.
部门之间应保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统一行动,共同完成公司既定目标。
三、信息化建设和运维
1.
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信息系统和网络架构,提高信息化支持能力,提升工作效率。
2.
定期进行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评估,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公司重要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
每个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和网络的运维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四、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1.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进行考核,激励员工发挥工作潜力。
2.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对员工进行奖励或惩罚,建立公正透明的奖惩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
五、培训和提升机制
1.
注重员工的培训和提升,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员工的工作素质和专业水平。
2.
鼓励员工开展自主学习和研究,提供学习资源和平台,促进员工的个人成长和发展。
六、问题反馈和改进机制
1.
建立问题反馈和改进机制,员工可以随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意见。
2.
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员工反馈的问题和困难,并进行改进和优化,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结论
通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公司能够更好地协调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达到公司发展目标。我们应积极落实这些
规定,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为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篇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4.04.15?
【字
号】京高法发[2014]177号
【施行日期】2014.05.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的若干意见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京高法发[2014]177号)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规范性,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市中、基层法院就执行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需要书面答复的,按照《关于办理执行请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对于不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或虽属法律适用问题但亟需研究解决的,通过执行疑难问题会商研讨机制予以指导。
第二条
对于中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由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及负责执行业务指导的部门与所在中级法院相关部门共同会商研讨;对于基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由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及负责执行业务指导的部门和所属中级法院相关局、庭,与所在基层法院的相关局、庭共同会商研讨。
第三条
对于执行工作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或类型化的新型、疑难、复杂问
题,由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及负责执行业务指导的部门牵头,组织本市三级法院执行局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人员共同会商、研讨。
第四条
执行疑难问题会商研讨机制由疑难问题所在法院向市高级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业务指导的部门报请启动。
第五条
会商研讨时,疑难问题所在法院应当安排本院的北京市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研究会会员参加。
第六条
会商研讨的各种意见可供疑难问题所在法院参考。会商研讨的情况作为审判秘密,不得泄露。
第七条
对于会商研讨的情况,由书记员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商研讨的日期、地点、内容、参与人员及其发言内容等。
第八条
对于执行工作中亟需达成共识以统一司法尺度的业务问题,通过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进行研讨并形成座谈会纪要,以指导本市法院执行工作。
第九条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由市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的执行局局长及各庭庭长参加,并视情况邀请部分基层法院的执行局局长列席。
第十条
提交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研讨的草案由市高级法院执行局相关部门起草,并根据研讨达成的共识,下发座谈会纪要。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篇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4.06.06?
【文
号】法发[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6.06?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4年6月6日
法发[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作用,更加有效地促进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障人民法院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审判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部署了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任务,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人民群众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期待更加强烈,作为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审判管理事关审判质效、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从国家法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审判管理所处的重要地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
根据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审判管理适应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不断深化改革、深化实践,从分散走向集中,从无序走向规范,从自发走向自觉,成为人民法院新兴的工作领域。2010年8月召开的“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标志着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新格局的基本理论框架初步形成。2010年11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从理论走向实践,形成了有组织、有系统的审判管理工作新格局。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审判管理的理念得到普遍认同,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基本建成,职能逐步落实,制度渐成体系,成效初步显现,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正在逐步构建。然而作为新兴工作领域,审判管理发展的时间还很短,任务新、机构新、人员新,各地发展不平衡,尚不能完全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整体上仍处于“大发展”时期,需要在不断巩固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扎扎实实全面向前推进。
审判管理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既是中央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也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保障,是一项具有基础性、关键性和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必须努力适应、积极配合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任务,围绕审判权力的运行,努力构建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管理责任体系,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于新时期审判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全面把握审判管理工作开展的现状和面临的困难,充分认识深化审判管理改革的紧迫性和长期性,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要对审判管理现状有清醒的认识,找准审判管理的功能定位,认真总结已经开展的各项审判管理工作是否切合实际、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审判工作规律,是否符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是否符合中央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深入思考如何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职能,深化审判管理创新与改革。
二、把握原则,明确要求,准确有效地发挥审判管理工作的综合效能
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的主体包括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长、审判人员以及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各审判管理主体,尤其是各级人民法院中层领导,要在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依法监督指导办案的同时,牢固树立抓审判就必须抓管理、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形象、以管理保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的理念,切实承担起审判管理职责,促进案件质效的提升,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把握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功能定位。规范的对象是非正常的审判执行活动,重在对审判权的行使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保障的对象是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重在有效防范和解决影响审判权正常行使的各种不利因素。规范和保障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开展审判管理,就是要促进提升队伍素质,促进提升案件质效,促进提升司法公信力,这是检验审判管理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服务审判是审判管理的基本定位。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现管理。要实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着力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法官依法审判排忧解难,有效减轻一线法官的非审判事务性负担。
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司法审判规律。审判管理必须依法管理,严格遵循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以科学的组织、管理、评价方法实现审判管理的职能定位;审判管理必须维护独立审判原则,依法排除来自外界的不当干扰,为法官严格司法程序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条件。审判管理必须促进公正司法,助力摒除审判活动“行政化”和保障审判组织内部独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不受追究的同时,严格法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违纪等方面的约束和监督。审判管理必须维护审判活动的程序正义,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避免在诉讼程序之外增加影响当事人权利的程序步骤,不得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程序。审判管理必须促进提高审判活动的效率,通过繁简分流、完善流程、审限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诉讼服务等措施提升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审判管理必须保障司法活动和司法裁判的严肃性,维护司法权威。
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理顺审判管理中的各种关系,努力做到全员管理、全程管理,争取构建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要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在管理中做好服务,在服务中进行管理。要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使审判管理到位而不越位,使审判权独立而不恣意。要处理好他律与自律的关系,管理是他律,要以有效的管理制度机制强化法官的自律意识,培育法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尊荣感,积极推动法官群体自我管理、自我评价机制形成,自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要处理好管案与管人的关系,以管案促管人,以管人促管案,通过管案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改进法官司法作风,通过管人促进执法办案工作开展。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加强审判管理与其他各项管理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为枢纽,切实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起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长、审判人员各负其责的层级管理体系。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委员会审议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监督、管
理、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要充分认识审判业务庭的二级管理在整个审判管理体系中的关键作用,继续强化审判庭、合议庭的审判管理职责。主管审判业务的院长、庭长和审判长要落实好“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审判业务庭岗位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做到履职有规、问责有据。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要注重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有效服务各审判管理主体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努力促进层级管理、全员管理的有序顺畅运转。
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创新和加强审级管理,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切实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统一指导的审判管理体系,做到上下一盘棋。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职能原则上应当归口管理、上下一致。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审判管理和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审判管理活动。要研究探索工作方法和制度措施,积极拓展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业务联系面,推动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管理有序的全国法院审判管理新格局的形成。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对于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基础性地位和重要意义。审判管理工作尤其离不开厚实的信息化基础,依托信息化实行科学精细而又简便易行的运行机制,避免管理方式僵化落后,使司法公开、司法为民的各项具体措施和审判管理理念制度,通过信息载体得以落实。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科技强院”方针,牢固树立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配合“天平工程”建设,舍得投入精力,舍得投入人力和物力,力争早日实现审判管理信息的资源共享、互联互通。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要注重案件审判信息的分析研究,做好数据的集成和有效应用,为审判决策服务。
推进司法公开是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义不容辞的职责。要通过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更加有效地回应当事人的需求和社会公众的期盼。要将公众通过司法公开平台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人民法院改进和加强工作的重要依据,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功能作用。要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
下,努力提升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落实社会公众的监督权。
三、深化认识,完善职能,积极有序地构建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格局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审判管理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按照审判管理固有的属性,无论是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还是科学配置审判资源、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开、树立司法公信、推进司法为民,审判管理都责无旁贷。目前,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资源的整合还未到位,管理职能体系尚未形成,审判管理效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现实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为使审判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承担起新时期赋予的职责,有必要继续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新格局。
案件信息管理、案件质量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绩效考核、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七项审判管理基本职能,是根据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探索和实践,对审判管理现有职能进行的历史性概括总结。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变化,七项基本职能的内涵与外延将进一步演进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职能也将进一步整合与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审判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依托七项基本职能,开拓创新,实事求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继续探索行之有效的审判管理方式方法,完善审判管理职能体系。
--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审判管理整体工作格局中的基础性地位,切实促进审判管理理念与信息技术的有机融合,避免出现“有系统、无管理”的现象。要始终坚持以办案和管理需求为主导的原则,通过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推进司法公开,服务法官办案,实现审判数据采集自动化,提升审判管理集约化、精细化水平。要全面掌握本
院及辖区法院的案件审判信息,做好数据采集、挖掘和分析工作,通过有效手段确保各类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审判工作情况,结合审判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做好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与升级工作,以保障审判管理科学合理、切合实际。要做好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法院管理系统和软件的衔接工作,统筹兼顾,合理搭配,形成合力,切实发挥法院“三大管理”的综合效能。
--继续坚持和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工作,进一步实现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指标使用的合理性。要科学合理设定审判质效评估指标及指标权重,尤其要尊重审判执行工作规律,注重设定合理区间,防止简单、片面、人为地追求某些指标数值的高低,防止偏重利用指标排名排序、把质效评估混同于绩效考核、忽略利用指标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使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真正实现科学评估各项审判工作的“体检表”作用,切实发挥好正面导向。
--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充分运用各种评查手段,努力推进案件评查的方式、范围以及结果的运用向审判工作深层发展,全面发挥评查工作的功能作用。要注重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实际应用,切实实现以评查促审判质量的作用。要结合一定时期内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案件质量的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工作,尤其要加大对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久押不决刑事案件、涉诉信访案件、社会公众关注案件等重点案件的评查力度,促进化解审判工作的难点、重点问题。
--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科学管控、有效提升审判效率。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和完善统一收案、统一立案、统一结案以及电脑随机分案、审限管理等在内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机制。要通过不断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发现和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切实有效管控案件审限,向当事人及其他主体提供优质诉讼服务,充分发挥审判流程管理在保障审判权运行、提升司法效率、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为民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功能作用。要通过对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及时总结提炼制约审判质效的深层次问题,为司法决
策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同时保障当事人及时知悉案件审理流程,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和知情权。
--做好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完善审判形势整体研判机制。要在广泛收集审判工作有关数据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准确研判审判工作运行态势,提出有数据、有分析、有对策的决策建议,为院党组、审判委员会研判审判执行工作形势和科学决策服务。要不断完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的方式方法,丰富工作内涵,使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既要涵盖制约审判效率的问题,也要涵盖影响审判质量的问题,做到对审判形势整体研判更全面、更深入,努力使审判运行态势分析这一管理职能发挥“智库”作用。
--坚持正确导向,依法科学设定审判绩效考核的内容、项目和标准,避免由于考核项目、指标、权重等设置不合理对办案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防止为追求考核成绩而干扰法院办案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尊重审判规律,合理评价人民法院各项审判执行业务工作,不宜简单采取下指标、定任务、末位淘汰等方式进行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避免设置难以准确掌握的考核项目,防止弄虚作假或流于形式。考核的程序和方式要简便易行,避免给基层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审判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的审判工作实际,构建适合本地情况的考评指标体系。要正确处理好上级法院对下考评与下级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防止考评内容超出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监督、指导的职责范围,避免干扰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强化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促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要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研究探索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要紧紧抓住审判经验总结、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促检查以及对后续相关工作的跟踪督办等几项工作重点,进一步整合工作职能,加强审判委员
会的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议题的提交、审议、督办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强化对审判委员会决定、决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质量与效率,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在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总结审判经验,以及监督、管理、指导审判执行工作等方面的各项职能作用。
--要将卷宗移送、评估拍卖、鉴定审计、公告送达、专家证人等诉讼服务的管理,纳入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之中,实现有效、系统、科学的管理。各项诉讼服务工作是审判流程管理的重要工作节点,事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也是审判管理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载体。将诉讼服务的内容纳入审判管理,有助于集中管理和优化管理,促进诉讼服务工作的规范高效。
--扎实开展有关部门及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重大敏感案(事)件以及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案件的督办工作,构建起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理应对机制。案件督办工作是审判管理的应有职能,从变被动为主动发现督办案件,到案件进入督办程序后编制案号,进行流程节点管理,加强部门间协同,阶段性报送报告,汇报结论性意见等诸项工作都需要审判管理的全面介入。将上述案件纳入审判管理进行督办,一是可以通过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等手段,对这些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有效管控;二是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大要案件的发现机制和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从案件进入法院起即对其实施有效管理,主动进行舆情应对,避免陷入被动应付的局面;三是通过公开信息应对各方关注,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避免不正当干预的影响。
--有效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重要抓手。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实际,以案件信息管理和审判流程管理为基础,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各项制度规定,稳妥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逐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要充分运用新媒
体扩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尤其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适时公布审判活动信息,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虑,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司法为民举措,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重视司法统计工作在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之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推动司法统计工作与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及审判质效评估等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结合,有效促进司法信息资源的全面采集和系统整合,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对于强审判、促管理的重要价值。要想用好用活统计数据,真正实现以统计促进审判的目的,就必须通过审判管理在司法统计和案件审判之间建立有机联系。将司法统计纳入审判管理,既能够有效整合从各个渠道获取的审判信息,有效防止“数出多门”,又能够通过审判质效评估、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考核等职能的综合作用,深化司法统计数据的运用,使其服务领导决策、服务执法办案的作用落到实处。
--注重审判管理工作与人民法院政务、人事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要根据办案工作实际需要,通过审判管理各项工作成果的综合运用,有针对性地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审判活动不规范、职能划分不科学、办案任务不均衡、人员及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实际问题,实现审判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切实促进人员管理和政务管理工作,促进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不断提升。要加强类型化案件法律适用的研究分析,完善案例指导工作,建立健全适用法律的规则体系,进一步促进司法尺度的统一和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在遵循审判管理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积极丰富和拓展审判管理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在落实和完善审判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既要着眼长远、明确方向,又要立足当前、脚踏实地,做到循序渐进,找准关键环节和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四、强基固本,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自身建设
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大格局中,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各审判管理主体的参谋助手,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日常工作的平台。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作用,为构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新格局夯实基础。
--各级人民法院要为专门审判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业审判管理工作人员。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审判经验,以及相应的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以适应工作要求。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尊重审判规律,注重面向基层,不断提升审判管理工作水平。
--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理论建设。要大力加强调查研究,采用多种形式和载体,总结交流审判管理工作经验,研究探讨理论与实践问题,不断推进审判管理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所有时代、所有国家、所有社会性质的司法审判活动,结合自身实际都存在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管理模式,要注意通过各种渠道研究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审判管理的有益经验,努力博采众长,做到为我所用。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情况的要求,在充分吸收借鉴已有的审判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大胆尝试、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既符合审判实际需要又能高效运行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全面提升审判管理水平。要鼓励审判管理人员开展调研,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出理论,出成果,不断提高审判管理队伍的理论素养,为审判管理工作夯实理论基础。要在做好实务工作的同时,有意识地加强审判管理的理论研究工作,努力发现和把握审判管理的基本规律,促进审判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大力加强审判管理队伍的培训工作。要加大审判管理队伍业务技能培训力度,切实提升审判管理队伍的整体专业素养、管理技能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要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人员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组织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牢记职业操守,做到政治素质过硬、管理水平一流。
篇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第一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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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调执行争议案件若干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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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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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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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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