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3篇

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3篇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1 XXX县粮食局2021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2021年,我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部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3篇,供大家参考。

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3篇

篇一: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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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 县粮食局 2021 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2021 年,我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部署,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权,完成了粮食库存、粮食收购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开展 了“深化专项治理”、“制度建设规范年”、 “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和“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等系列专项活动;完善推进行业守法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了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积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加强政策性粮食购销监管,严肃查办涉粮案件,依法维护了粮食流通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XX 号)和省纪委监委相关工作要求,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X 市监发〔2021〕XX 号)和《XX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我局于 2021 年 X 月至 X 月前在全县开展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攻坚行动。现将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2021 年工作完成情况 为确保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有计划开展,县粮食局制定了《XX县2021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XX粮检联〔2021〕XX 号),明确 X 项具体工作任务,按照计划安排监督检查各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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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按时完成。

 (一)依法履行职责,完成专项检查各项任务。

 1.粮食库存检查按时完成。按照全省统一部署,X 月至 X 月,全县组织开展了 2021 年粮食库存检查。一是制定方案,成立组织。印发了《关于开展 2021 年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通知》(XX 粮检联〔2021〕XX 号),制定《2021 年粮食库存检查市级抽查工作方案》。二是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全县普查抽调人员 X 人,成立X 个检查组,对所有纳入库存统计的粮食承储企业进行检查。共检查储粮库点 X 个,实际检查日合计粮食库存 X 万吨。三是落实发现问题整改。印发《2021 年粮食库存检查市级发现问题清单》(XX 粮检联〔2021〕X 号)、《粮食库存检查整改通知》(省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XXX2021 年库存检查工作总结》(XX 粮检〔2021〕XX 号)和《XX 粮食局关于 2021 年库存检查省级核查发现问题整改结果的报告》(XX 粮检〔2021〕XX 号)。检查表明,我市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地方储备粮轮换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到位,上年度库存检查发现问题得到整改落实。

 开展粮食收购检查。市粮食局、农发行 XXX 市分行、中储粮XXX 直属库联合下发《关于成立夏粮收购工作督查组的通知》(XX粮管联〔2021〕X 号),成立了 X 个夏粮收购工作联合督查组,对全县夏粮收购进行全面督查。制定《XXX 市 2021 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XX 粮检〔2021〕X 号),明确检查内容,规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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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方式,提出工作要求。检查结束形成《2021 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暨租赁库点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汇报》(XX 粮检〔2021〕X 号)。开展秋粮收购督查,下发《关于开展秋粮收购工作督查的通知》(XX 粮管〔2021〕X 号),落实秋粮收购“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形成《XX 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秋粮收购“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的报告》(XX 粮检〔2021〕X 号)。认真处理群众诉求,及时纠正收购中发生的错误行为。全县粮食收购活动检查 X 次,共出动检查人员 X 人次,检查各类收购主体 X 个次,其中检查小麦最低价收购启动收储库点 X 个次,责令改正 X 例,收购企业法人一人被行政警告处分,一人作出检讨处理。

 3.开展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全县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完成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形成《XXX 粮食局 2021 年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汇报》(XX 粮检〔2021〕X 号).

  (二)加强粮食领域专项治理,开展了系列专项治理活动。

 1.制定活动方案,建立领导组织。为继续深化和巩固“四项专项治理”所取得成果,分别开展了深化专项治理、制度建设规范年活动、“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和“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等系列专项活动,下发通知,制定活动方案,建立领导组织。分别印发了《XXX 市粮食局关于深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XX 粮监〔2021〕X 号)、《XXX 市粮食局关于开展制度建设规范年活动的通知》(XX 粮办〔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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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号);开展“查治守保促”专项行动,印发了《XXX 市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XX 粮专〔2021〕X 号)、《关于成立 XXX 市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XX 粮专〔2021〕X 号)、《全县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行动交叉互查方案》(XX 粮专〔2021〕X 号)和《关于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督查的通知》(XX 粮专〔2021〕X 号)、《关于印发全县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行动三个方案的通知》(XX 粮专〔2021〕X 号)《全县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行动增加“回头看”阶段的通知》(XX 粮专〔2021〕X 号);开展“大快严”集中行动,印发了《XXX 市“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实施方案》(XX 粮集〔2021〕X 号)、《关于成立 XXX市“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XX 粮集〔2021〕X 号)、《全县“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抽查工作方案》(XX 粮集〔2021〕X 号)。

 2.及时总结汇报专项活动阶段性工作。先后形成《深化专项治理督查情况通报》、《XXX 市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工作汇报》(XX 粮专〔2021〕X 号)、《XXX 市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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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党建”专项治理交叉互查工作汇报》(XX 粮专〔2021〕X 号)、《XXX 市“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工作汇报》(XX 粮集〔2021〕X 号)。

 3.落实问题整改。下发《全县“查治守保促”专项治理暨“大快严”集中行动发现问题清单》(XX 粮检〔2021〕X 号),各地根据要求完成整改。

 在粮食领域专项整治中,全县抽调检查人员 X 人次,组成 X个检查组,检查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点 XX 个,其中社会租赁库点XX 个,检查储粮 XX 万吨。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市粮食局、农发行 XXX 市分行、中储粮 XXX 直属库共同组织“查治守保促”县级交叉互查;发改(物价)、财政、工商、质监、食药监、农发行、中储粮积极配合参与“大快严”市、县级抽查。

 (三)加强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严肃查办涉粮案件。完成河南流入超标小麦处置,及时向省粮食局和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按照要求第一时间查封库存、核实流入数量和销售情况,对封存超标小麦进行卫生指标鉴定,并监管销售,确保超标小麦未流入口粮市场,将掌握情况及时上报。按照省粮食局关于做好 2016年最低收购价稻谷销售监管工作通知,及时向有关县市区粮食局分解监管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对违法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X 例。

 (四)积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按照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建立“一单两库”, 制定《XXX 市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监管细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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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检〔2021〕XX 号),组织开展秋粮收购“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

 (五)完善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加强部门协调,健全领导组织。市粮食局联合市财政、工商、农发行和中储粮 XXX直属库成立全县粮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具体组织实施。二是稳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XXX 市粮食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XX 粮检〔2021〕XX 号)、《XXX 市粮食行业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XX 粮检联〔2021〕XX 号)。三是认真落实诚信建设任务。

 及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双公示”,制定《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市级措施清单》(XX 粮检联﹝2021﹞X 号),明确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具体的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联合市工商局开展2021 年度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活动,向县市区下发《XXX市粮食局 XXX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XX 粮检联﹝2021﹞X 号),各县市区正在组织初评,市级评定 X 月 X 日前结束。积极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工作,局网站“监督检查”栏目专门转载国家、省、市有关信用建设纲要、规定等内容,及时将有关诚信建设的方案、措施等文件在局网站“通知公告”、“政务公开”栏目上公开并利用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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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做好其他方面工作。

 一是参加 XX 毗邻地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席会议,签订《苏鲁豫皖毗邻地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合作协议书》。二是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三是认真开展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活动。四是按时完成省局交办的任务,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完成其他方面任务。

 二、监督检查工作中的亮点 (一)专项治理部署早工作实。

 我市在粮食领域专项治理活动走在全省前列。市粮食局年初就部署开展了深化专项治理工作,X 月 X 日印发了《XXX 市粮食局关于深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XX 粮监〔2021〕X 号),X 月 X日印发了《XXX 市粮食局关于开展制度建设规范年活动的通知》(XX 粮办〔2021〕X 号)。X 月 X 日召开深化专项治理暨制度建设规范年推进会,X 月 X 日至 X 日对各县市区粮食系统深化专项治理进行了督查,通报督查结果。全县开展的深化专项治理暨制度建设规范年活动,在时间上早于全省“查治守保促”专项治理行动和“大快严“集中行动,使我市在粮食领域专项治理活动走在全省前列。

 专项治理工作实。突出表现一是细化工作方案,如《XXX 市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XX 粮专〔2021〕X 号),细化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在省级方案的基础上,在粮食收购安全、粮食储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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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专项治理的内容上进行细化量化,使内容更具体,操作更直接,根据专项治理的内容分别制作 X 个工作底稿表格,包括《粮食收购安全检查工作底稿》《粮食储存安全检查工作底稿》《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底稿》《行业生产安全检查工作底稿》《应急保供安全检查工作底稿》《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工作底稿》《租赁库点隐患排查工作底稿》,根据问题和隐患制作《专项治理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登统表》,增加专项治理工作可操作性。二是签订检查责任书落实检查责任。在全县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行动交叉互查中,明确“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市粮食系统“查问题、治隐患、守底线、保安全、促党建”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与每个检查组签订检查责任书,建立检查工作责任制。

 (二)推行服务型执法 制定推行粮食系统服务型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行粮食系统服务型执法工作,不断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切实增强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能力, 制定了《XXX 市粮食局推行粮食系统服务型执法工作实施方案》(XX 粮检〔2021〕X 号),方案明确推行服务型执法的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

 2.组织编制服务型执法手册。按照推行粮食系统服务型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组织编制服务型执法手册,包括工作规范、程序要求、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评估办法等服务型执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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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

篇二: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县发改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为完善粮食质量管控体系,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粮食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省粮食局、XX 市发改委有关粮食质量监管规定,现就有关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健全粮食质量监管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XX 市发改局(粮食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职能科室、到承储企业。

 二、完善粮食检验检测能力 为确保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各粮油经营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建立粮油检化验室,配齐必备的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检测仪器,配备相应的检化验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制度,负责日常的粮食质量指标检测、品质指标监管和化验等工作。

 三、加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各环节质量监管 (一)加强收购与采购环节管理:粮食经营者收购或采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

 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实行按质论价,好粮好价原则,储备粮食收购按国标三级以上标准执行;采购环节如无特殊情形需采取网上公开招标形式,执行标准采用国标三级及以上标准,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并应遵循相关规定。

 1、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检验员必须以公正科学态度对粮谷进行质量检验,严格按国家标准检验,真正做到依质论价。

 2、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

 3、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

 4、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5、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6、招标入库的粮食每车入库前要先取样进行质量检测,指标合格方可入库,待库存粮食全部入库后,平整粮面。粮食入库结束 7 天内,取样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粮食质量、品质及食品安全指标,若发现有不合格的指标,应按照招标合同进行处理。然后市发改局(粮食局)会同财政、农发行对入库粮食进行满仓鉴定,并将满仓鉴定表格资料存档备查。

 (二)加强储存环节管理:粮食储存期间的质量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执行,粮食质量及品质指标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建立质量管理档案。粮食日常管理采用五日、十日查粮和风雨雪随时查制度,月度由承储企业自查鉴定,季度由市发改局组织“一符四无”粮仓鉴定,年度由市发改局(粮食局)统一组织进行“一符四无”粮仓抽查鉴定。对社会化储存的成品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落实,同时开展粮食安全库存大检查、收获稻谷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等季节性工作。

 (三)加强销售环节管理:对粮食质量监管主要采取储存年限与粮食质量品质指标双控结合方式,平时质量监控由承储企业粮油检化验室负责落实,对稻谷储存年限超过三年、小麦储存年限超过五年,出库前必须送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粮食品质指标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网上拍卖。

 (四)加强原粮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按照省粮食局公布的主要品种(稻谷、小麦、玉米)销售出库卫生检验项目及有关规定执行,储备粮食都要在入库环节进行全面检测,库存粮食主要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粮油熏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在粮食储藏期间严格执行一批粮食一年熏蒸一次的要求,做好防范工作,避免重复熏蒸及超用药量熏蒸,鼓励探索应用绿色气调储粮及准低温储粮。

 (五)加强军粮质量管理:主要根据军粮管理办法执行,军粮筹措采取“四统一”模式(统一粮源、统一加工、统一包装、统一配送),每批粮食做好质量登记,建立质量管理档案。按规定开展军粮质量检查,及时掌握信息,改正军粮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方面。

 四、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对当地收购的粮食事先进行调查摸底,分批分块建立质量档案,做到心中有数;采购的粮食采用网上公开竞价招标,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发现超标粮食,要及时按规定报告,然后分别采取物理、生物、化学等方法处置,达到国家标准以内方可流入市场。对不按规定或擅自处置操作的行为,要严肃问责,并追究责任,其他事项请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篇三: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市锡山区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无锡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锡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锡山区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风险监测、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等原粮。

 第三条 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储、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履行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领导,完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建立由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

 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可通过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设置。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储、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管理制度。

 区财政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和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及其副产品、残渣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环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超标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条 以粮食作为原料的食品生产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将超标粮食作为食品原料。粮食经营者应当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执行超标粮食处置的各项规定,严禁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二章

 监

 测

 第 七条 条 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各镇(街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粮食质量指标监测。

 第 八条 条 超标粮食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 (二)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毒素、药剂残留等情况; (三)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第九条

 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督导粮食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粮食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

 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 一 条

 出现行政村级区域性超标粮食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在72小时内启动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出现跨区超标粮食时,由区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处置方案。

 第三章

 收购和储存

 第十 二条 条 超标粮食处置预案启动后,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结合辖区内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拟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及时公开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

 第十 三条 条 建立超标粮食定点收储制度。定点收储库点的确定由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并报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由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共同确定贷款主体,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承贷,并落实相关贷款条件。

 第十 四条 条 为加强超标粮收购管理,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信用等级良好; (二)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 (四)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

 (五)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山支行开户,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山支行信贷监管,并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山支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六)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 五条 条 超标粮食收购价格由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根据超标粮食的实际情况及财政补贴资金等因素共同协商,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 六条 条 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由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组织验收,在将验收结果报区政府的同时,报送至上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第十八条 条 定点收储库点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

 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 5年。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建立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制度。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建立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制度。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同时将出库情况向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

 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在粮食销售出库前 5个工作日内将销售出库情况通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山支行,并向市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报告销售流向情况。购买企业是异地的,应同时通报购买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 一条 条 超标粮食经过技术处理后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销售转化:

 (一)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

 (二)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

  (三)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前两项处置工作时,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将超标粮食处置情况告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从事第三项处置工作时,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将无害化处理方案告知生态环境部

 门。

 严禁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二条 条 实行超标粮食销售转化责任制。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全额回笼至贷款主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山支行的账户,及时用于收回相应贷款。

 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 5年。

 第二十三条 条 为加强超标粮食转化处置管理,参加竞购(承担)处置超标粮食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信守法,经营状况良好,近 3 年中未发生因粮食质量问题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能够保证超标粮食单存单放; (三)必须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并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不得超过加工转化能力购买超标粮食,不得改变用途加工超标粮食。

 第二十四条 条 建立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入库报告和入库查验记录制度,加强转化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要在超标粮食入库前 3 个工作日内,根据超标粮食定向销售转化方式,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 五条 条 建立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销售出库检验记录制度。

 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记录质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检验记录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 5 年。

 第二十六条 条 建立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处置进度报告制度。处置企业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根据超标粮食定向销售转化方式逐月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超标粮食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的处理情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处置完成后 1周内,要将上述处置结果汇总,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以及后续处置过程中,监督检查检验机构以及超标粮食

 收储企业、转化处置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一)承担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样品、虚假监测预警报告;

  (二)未严格审核购买企业的购买资格;

  (三)承担超标粮食相关收储、销售、转化处置过程中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未严格履行超标粮食销售出库检验记录制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产品,导致其流入口粮或食品市场;

  (五)具备快检设备与条件,而未按要求检验并进行分类储存、单存单放;

  (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处置或移动超标粮食;

  (七)未建立粮食收购、入库(厂)质量安全档案;

  (八)集并、处置企业未索取检验报告;

  (九)销售、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在销售、入库(厂)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对产品逐批送检,未按要求报送处置结果;

  (十一)擅自转让或改变超标粮食用途;

  (十二)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转化产品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而售出;

 (十三)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四)挤占、截留、挪用超标粮食贷款资金(含贷款利息)或销售货款;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八条 条 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九条 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粮食超标的,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处置费用主要包括: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

 第 三十条 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 三十一条 条 因受自然灾害及病虫害等因素影响,造成粮食发芽、发霉、发热、发黄、病斑及色泽气味不正常等,粮食质量发生变化,超过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但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影响农民售粮的稻谷、小麦等原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 二条 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超标粮食处置管理的应用问题由区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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