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意识形态实施细则9篇

中央意识形态实施细则9篇中央意识形态实施细则 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精神,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央意识形态实施细则9篇,供大家参考。

中央意识形态实施细则9篇

篇一:中央意识形态实施细则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精神,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1.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各级党组织要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镇党委坚持以上率下,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

 3.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组织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织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组织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4.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党组织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学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考察范围,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5.各级党组织要统筹协调本部门、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

 二、建立健全责任分工体系 6.宣传部门:是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应当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好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内容,建立可落实、可比较、可认定的责任清单。

 7.纪检部门:将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严重错误倾向、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

 8.组织部门: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9.政法部门: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平安雅阳建设的重要内容,密切关注社会思想动态和各种不良苗头动向,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各类案(事)件。

 10.统战部门:团结引导统一战线各界代表,特别是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知识分子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和网络意见人士的联系,加强“同心”引领,凝聚思想共识,落实好统一战线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任务。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

 11.党校、文化、教育、科技、公安、广电、科协、雅阳培训中心等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社科研究机构和思想文化类学会协会等社团,中小学和民办学校,党校,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各类演艺场所、陈列馆、展览馆等。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内渗透。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强同社科理论界、文学艺

 术界、教育科技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各领域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和新媒体中代表人士的工作。

 12.其他部门、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切实担负起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三、建立健全分析研判体系 13.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镇党委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对重大舆情、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作出工作安排。建立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两次进行情况通报和分析研判,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两次。

 14.建立领导阅评制度。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带头阅评本地党报党刊党网、电台电视台内容,带头撰写理论文章、时政评论,带头接受主流媒体专访。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错误思潮和言论,通过党报党刊及其所属网站或者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

 15.建立联系沟通制度。建立健全联系沟通知识分子的长效机制,推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把与知识分子“结对子”、交朋友成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明确具体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同所分管领域知识分子的交流活动,同时做好档案记录,不断拓宽联系渠道,增强联系实效,广泛凝聚知识分子的智慧和力量。

 四、建立健全督查考核体系

 16.建立意识形态工作报告制度。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每半年向镇党委专题书面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遇到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及时向镇党委专题汇报并提出建设性意见。镇党委会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党代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17.建立意识形态工作提示提醒制度。坚持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题,对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处置,避免问题扩大化。

 18.建立意识形态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在村(社区)年度绩效管理考核中,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查考核。

 19.建立意识形态工作专项督查制度。由镇宣传办牵头,每年对本地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镇党委报告,向被检查考核对象反馈。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体系 20.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织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

 事件的; (4)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5)所属各类媒体等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6)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7)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8)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9)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学校、党校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10)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1.进行责任追究,可视情节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22.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23.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本细则由*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和宣传办承担。

篇二:中央意识形态实施细则

贯彻落实《党委( ( 党组) )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行办法》的实行细则第 1 章 总 则 ?

 第 1 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5〕52 号)文件精神,进 1 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 2 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 1 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乎识形态领域的指点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气力,推动新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 3 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 4 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支部)书记是第 1 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乎识形态工作第 1 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毛病观点和毛病偏向,重要工作亲身部署、重要问题亲身过问、重大事件亲身处置。

 第 5 条 党委(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兼顾调和指点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依照“1 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 6 条 党委(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领

 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工作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成员民生生活会和述职报告内容,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赏罚的重要根据,纳入年终绩效工作考评,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1 同部署、1 同落实、1 同检查、1 同考核。

 第 7 条 镇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宣教办,办公室主任由宣扬委员兼任。各支部也要成立相干组织机构,建立层层负责的工作网络。

 第 2 章 党委(支部)主要责任 ?

 第 8 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唆使精神,牢牢掌控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扬纪律,坚决保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 1 致。

 第 9 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偏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保护意识形态安全。各级党组织最少每半年专题研究 1 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 1 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 10 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 1 领导,兼顾调和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保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构成党委统 1 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点、催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 1 步完善党委(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

 第 101 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那好用好广播广电设施、农家书屋等基层宣扬思想文化阵地。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展开“扫黄打非”等。

 第 102 条 切实保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点社会主义制度等毛病言论,要敢抓敢管、勇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谎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 3 章 监督考核 ?

 第 103 条 镇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基层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镇党委(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态、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保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展开思想舆论宣扬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 104 条 镇党委(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 1 次意识形态工作。各级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 105 条 每一年年底前,镇党委组织进行 1 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赏罚的重要根据。镇纪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展开情况,纳入履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 4 章 责任追究 ?

 第 106 条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

 第 107 条 有以下情形之 1 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委(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

 (1)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扬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展开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 1 线、没有带头与毛病观点和毛病偏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产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4)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然发表背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5)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6)其他未能切实实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108 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剂处理。

 第 109 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罚。

 第 210 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当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当重要领导责任。对毛病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用的,不承当领导责任。毛病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 2101 条 遭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历。遭到调离岗位处理的,1 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遭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 年内不得重新担负与其原任职务

 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遭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遭到纪律处罚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履行。

 第 6 章 附 则 ?

 第 2102 条 本细则由中共新圩镇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行办法》的实行细则第 1 章 总则 ?

 第 1 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实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相干文件精神,进 1 步加强和改进数统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党总支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 2 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 1 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学院党总支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进 1 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点地位,巩固我院师生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点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 3 条 实行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依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1 级抓 1 级、层层抓落实。

 第 2 章 责任主体 ?

 第 4 条 学院党总支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总支书记是第 1 责任人。依照“党政同责”原则,院长对本校意识形态工作

 负重要责任。总支书记和院长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乎识形态工作第 1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毛病观点和毛病偏向,重要工作亲身部署、重要问题亲身过问、重大事件亲身处置。党总支委员和各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抓好兼顾调和落实工作。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依照“1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 5 条 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组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兼顾、组织、调和、督查全院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专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第 6 条 各系部党支部对本系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 1 责任人,要切实把学院党总支承当的有关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层层落实下去。

 第 3 章 责任清单 ?

 第 7 条 学院党总支主要承当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1)掌控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掌控正确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 1 致。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 1 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点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院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

 (2)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履行关于课堂教学管理、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进程督导等制度,切实加强课堂管理。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哲学社会科学等学科专业教材的

 选用要严把政治关。

 (3)加强宣扬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依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审批监管制度,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完善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扬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各类报刊、简报、信息、网站、公共场所标语横幅等的登记审批管理制度,加强新兴媒体管理。加强对各类文化场馆的管理。建立健全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审批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各类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点教师,强化思想政治导向。

 (4)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黏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坚持正面舆论导向,积极主动地展开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学院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

 (5)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的责任。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敢抓敢管,有理有益有节地展开思想舆论斗争,妥善处理校园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对坚持毛病思想的重点人,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然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背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线路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谎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6)加强抵抗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院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院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扬品。

 ?

 (7)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考核评审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嘉奖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知识份子工作,重视从优秀青年师生中发展党员,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知识份子制度,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和交换。

 第 4 章 责任落实 ?

 第 8 条 学院党总支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 1 领导,每半年专题研究 1 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 1 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 9 条 学院党总支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担负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的统 1 领导,切实构成党总支统 1 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意识形态工作组组织调和、有关系部份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点和催促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第 10 条 意识形态工作组作为兼顾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要实行指点、组织、调和、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一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 1 次专题督查,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宣扬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第 101 条 学院各部门在党总支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1)总支纪检委员要把落实中央、上级党委和学院党总支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履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

 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2)总支统战委员、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实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考察要突出把好政治关,重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的考察,...

篇三:中央意识形态实施细则

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力量,推动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局党组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局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六条 局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机关支部副书记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党组主要责任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八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局党组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

 第九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突出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定力。指导、督促和检查局基层党组织及各科室、直属单位意识形态工作。

 进一步抓好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落实书记讲党课等学习制度。

 第十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扫黄打非”等工作。

 第十一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加强本系统网站和工作微信群管理,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基层党组织及各科室、事业单位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定期汇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各级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前,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基层党组织书记及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责任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责任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责任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篇四:中央意识形态实施细则

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国资办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52 号)、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办发〔****〕48 号)和市委办公室印发的《达州市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达市委办发〔****〕97 号)、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及 3 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开委办发〔****〕4 号),结合国资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党委抓意识形态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恩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县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党委领导班子对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必须明确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四条

 党委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纳入党的纪律监督检查范围,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三章

 工作责任 第五条

 把握正确方向导向。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导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定期研判、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建立定期研究制度,国资办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会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健全通报制度,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第七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地、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制定政策、出台措施、开展工作时,充分考虑对社会思想文化的影响,考虑价值导向、舆情民意、社会效果,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和督促下级党组织的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八条

 加强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把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引领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坚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重视学习经济、科技、法律、管理和文化历史等知识。充分发挥中心组学习的“龙头”带动作用,严格落实旁听、督导、通报、检查“四项制度”和述学、评学、考学“三个办法”等制度,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领导干部每年基层调研累计时间不少于 90 天。

 第九条

 领导、组织国有企业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有效管理。1.加强对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管理。国有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应当带头阅看本地、本企业主要媒体内容,带头把握正确媒体宣传导

 向,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负责宣传和新闻媒体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新闻通气会制度,及时传达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明确宣传任务、严明宣传纪律,牢牢把握正确新闻舆论导向。2.加强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审批审查制度,涉及意识形态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举办前,须将活动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国资办党委,经审查同意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方可举行。邀请境外专家学者须事先报外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对学术研讨成果的宣传推广、新闻报道等,国有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应当严格审查把关。3.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当主动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敢于发声亮剑,带头批驳错误观念和错误倾向。4.加强对基层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建好管好用好广播电视设施、图书室、党员干部活动室、公共场所。鼓励基层党员干部参与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管理工作,着力铲除封建迷信思想、有毒有害信息、虚假宣传等不良现象存在的社会土壤。

 第十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1.建立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国资办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应当亲自抓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体制。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加快完善网络管理的机制办法。建立健全网上舆情统筹研判、通报会商、引导联动、应对处置机制,建立全面覆盖的工作网络、专兼结合的网络工作队伍,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大力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加快构建大网络大舆情全媒体工作格局。

 2.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探索运用网络媒体团结引导服务群众的途径和方法。加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网络评论,善于运用新媒体对政策措施进行权威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

 第十一条

 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

 1.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度量衡,评判意识形态领域的是非曲直。区分情况、把握分寸,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随意上纲上线、把一般问题政治化,也不能丧失政治敏感性、把政治原则问题当作一般的学术和思想问题来对

 待。注意把握好“时、度、效”,遇到突发情况后,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迅速分析研判,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及时表明立场,第一时间妥善处理,防止问题发酵放大。

 2.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强音,通过党报党刊及其所属网站或者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不能爱惜“羽毛”,当“开明绅士”。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 V”、网上活跃人士、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应当密切关注动向,坚决防止非法串联、造谣生事,同时采取座谈、约谈等多种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危害严重、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1.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同社科理论界、新闻出版界、广播影视界、文学艺术界、教育科技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各领域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和新媒体中代表人士的工作。

 2.畅通联系渠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的文艺组织、文艺群体中知识分子的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十三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保障。国资办要加大对宣传思想文化建设的投入。设立专项资金,保障学习教育、舆论引导、文化事业、对外宣传、精神文明和阵地建设等意识形态工作经费。优先安排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经费,落实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及运行的分级负担经费。党报党刊征订发行经费全额纳入年初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严格党员干部纪律约束。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纪党规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的执纪监督,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精神的言论,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党中央

 省委、市委和县委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四章

 督查考核 第十五条

 党委应当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层层签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书,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六条

 党委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工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不力、疏于监督管理,以致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或者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意识形态工作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4.对本地、本部门(系统)出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处理的; 5.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总支、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6.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8.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9.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10.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合、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11.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12.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培训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13.对意识形态领域保障落实不力,导致相关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的; 14.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条

 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宣传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中央意识形态实施细则

支部 意识形态责任制实施细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就抓好意识形态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要求各级党组对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这是党中央着眼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制度安排。XX 党支部坚决抓好贯彻执行,推动主体责任落细落实、落地生根。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和主导权,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站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市委、市卫生健康局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精神,充分发挥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思想引领、舆论推动、精神激励、文化支撑作用,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不折不扣地把意识形态工作的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习近平同志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增强抓意识形态工作的履职自觉,强化使命担当,真正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摆在重要位置。牢固树立抓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的理念,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指导,像分析经济形势一样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定期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切实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者、推动者、执行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本领域的重要地位。

 (二)坚持党性和群众性相统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意识形态工作同日常工作、群众工作结合起来。

 (三)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加强意识形态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

 (四)坚持把控正面舆论导向。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建设之中,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五)坚持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遵循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丰富经验,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工作要求,推进意识形态领域理念创新、方法创新。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科负责人 科负责人 负责人 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梁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二)组长对意识形态工作负第一责任,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三)副组长对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四)班子成员、其他支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必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科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主要责任 (一)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极端重要的位置 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

 1.将意识形态工作摆在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中,作为学习、培训和民主生活会等活动议程的重要内容,定期举行研究意识形态工作的专题,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支部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要将意识形态工作与 XX 工作和党的建设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2.充分利用主题党日活动、宣传专栏、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到内容实在,形式丰富,群众接受。积极开展好人

 模范、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向职工讲好身边故事,营造出浓厚的 XX 文化氛围。

 3.要善于运用 QQ 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注重做好舆论引导,有效应对社会各类舆情信息,及时做好化解工作。

 4.积极打造高素质宣传队伍,加强正面引导,凝聚共识,用先进文化理念教育和引导群众。着力提高意识形态的预判、分析等能力,确保在关键时刻既能站出来、顶得住,也能冲得上、打得赢。

 5.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绩效考核范围,并将年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党员干部的重要依据。

 6.纳入党的纪律监督检查范围。着力引导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接受监督和评议,像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样,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7.纳入党支部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将中央和省市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市卫生健康局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

 1.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带头阅读中央和上级党委要求的党报(党刊)、理论学习读本、带头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不断深化对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理解和把握,率先站在意识形态领域前沿,增强贯彻落实的主动性、坚定性。

 2.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范,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定期分析意识形态领域情况 1.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日常监控,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并反馈社情民意和重要舆情信息。

 2.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进行引导,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汇报、早安排、早处理。

 3.对重要时间节点、法定节假日、传统节日、宗教节日、重大节庆活动需注意问题,进行前瞻性专题分析判断。

 4.定期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科室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中层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强化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 一是着力推进理论学习再创新。统筹抓好个人自学和中心组集中学习,严格执行第一议题要求,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做到一手抓XX 业务工作,一手抓意识形态工作。同时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

 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党建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是营造导向鲜明的舆论氛围。突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XX 微信公众号、微官网、工作简报等媒介及时刊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转载主流媒体的正面报道,全方位立体式营造导向鲜明的舆论氛围,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同时,完善信息发布机制,提升舆情处置能力,加强对通过网络发布的涉及意识形态工作的信息审核把关,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三是文化育人,涵养向上向善力量。坚持和完善党支部中心组学习、主要负责同志定期讲廉政党课等制度,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弘扬 XX 正能量,培养干部职工积极乐观、阳光向上的精神面貌,形成觉悟,以文化自信支撑政治定力。扎实开展廉洁主题教育活动,营造风清气正良好风气。

 (五)加强履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管理 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提升队伍的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工作能力,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发挥好干部工作的“指挥棒”作用,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

 1.选优、配齐、配强宣传岗位人员,确保宣传干部队伍坚强有力。

 2.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宣传思想岗位的党员干部,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五、监督考核 党支部要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结合年度工作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六、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上级党委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报告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2020 年 5 月 6 日

篇六:中央意识形态实施细则

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三篇

  意识形态,属哲学范畴,可以理解为对事物的理解、认知,是一种对事物的感观思想,是观念、观点、概念、思想、价值观等要素的总和。意识形态不是人脑中固有的,而是源于社会存在。人的意识形态受思维实力、环境、信息、价值取向等因素影响。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中心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法三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中心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法一篇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加四个意识,坚决四个自信,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不动摇,牢牢驾驭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管理权,推动公司系统各级党组织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省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依据中心《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法》和省委实施细则精神,制定本方案。

 其次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平安。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显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照队伍带头指责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务亲自处置。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是干脆责任人,帮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党组)其他成员依据工作分工,根据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査、一同考核。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担当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仔细实行党中心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严守组织纪律和宣扬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心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

 动上同党中心保持高度一样。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务、重要状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支配,维护意识形态平安。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两次专题探讨意识形态工作。刚好向党中心或者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状况并提出建设性看法。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況,统一思想相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平安,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扬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化培训,增加责随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各类新闻媟体和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社科探讨机构和思想文化类学术协会等社团,高等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千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各类演艺场所、博物馆、陈设馆、

 展览馆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对外文化沟通活动、学术沟通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境内活动的管理。深化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内渗透。

 (五)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平安,牢牢驾驭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委(党组)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体制。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奥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实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显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化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平安专项清理行动。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刚好有效地发出声音,通过党报党刊及其所属网站或者党内通报旗帜显明地表明立场、亮明看法,义正词严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不能疼惜羽毛,当开明绅士。对坚持错误思想的看法领袖、网络大 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应当加强教化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心精神相违反的言

 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途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肃穆处理。

 (七)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学问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领导班子成员特殊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意同社科理论界、新闻出版界、广播影视界、文学艺术界、教化科技界学问分子交挚友,做好各领域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和新媒体中代表人土的工作。加强对党外学问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的文艺组织、文艺群体中学问分子的联系,做好耐性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合在党的四周。

 (八)选优配强各级宣扬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驾驭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扬思想文化战线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毅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运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刚好作出调整。高度重视城乡基层宣扬文化千部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党委宣扬部门作为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

 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主要担当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依据党中心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拟订工作安排,并督促抓好落实。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

 (三)组织协调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间题的处置。针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务、敏感事务和群体性事务,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权威信息发布和與情信报送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论。

 (四)牵头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

 (五)指导和督促检查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对本地区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扬部门。

 第六条各地区应当加强宣扬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各地区党委宣扬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党委宣扬部门对下级党委宣扬部部长的任免提出看法。高等学校党委宣扬部部长担当党委常

 委,不设常委会的担当党委委员

 第七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由本地区党委宣扬部门会同组织、统战、政法、教化、民族宗教、公安、国家平安、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社科联等部门,通过随机抽査、交叉检查、问卷调査、座谈、民主评议、专题汇报等方式,对本地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状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次意识形态工作。各地区党委宣扬部门应当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底前,汇总本地区意识形态工作状况,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宣扬部门专题汇报。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将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城状况报告,刚好报送当地党委宣扬部,协作做好意识形态专题汇报工作。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全会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各级纪检机关应当把落实党中心、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状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条巡察巡察机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巡察工作条例》等,

 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状况纳入巡察巡察范围,加强监督检査。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状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运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赐予提示、指责教化,责令作出书面检査、进行通报指责,给子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心或者上級党组织支配部署的重大宣扬教化任务、重大思想與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务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反党章、党的确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峻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峻错误导向的;

 (七)丢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扬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限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平安出现严峻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千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峻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峻后果的。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干脆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担当主要领导责任,参加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担当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看法而没有被接受的,不担当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千部个人确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

 党组织作出。党委宣扬部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千部问责状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可以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委负责说明,详细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宣扬部担当。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心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法二篇

 方法指出,要强化党管宣扬、党管意识形态,牢牢驾驭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要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坚决守好责任田。要不断改进和加强宣扬思想工作,着力加强宣扬思想阵地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化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网络平安,进一步提升网络舆论引导水平,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牢牢把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如何推动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一是努力构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新格局。要站在事关党和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站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全局高度,深刻相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努力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扬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主动协作,共同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格局。各级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放在更高的位置,必需牢牢驾驭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常常分析意识形态领域的动态动向,正确推断意识形态领域形势,不断探讨新状况、解决新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应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肩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常常分析探讨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加强工作指导,提出详细要求,强化督促检查。要深化开展调查探讨,不断深化对意识形态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相识,增加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建性。要坚持党管媒体原则不动摇,坚持正面宣扬为主,牢牢驾驭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二是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始终抓好马克思主义的宣扬教化,不断提高广阔党员和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的运用水平。深化开展马克思主义探讨,培育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努力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打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根本思想理论基础;坚持共产主义远大志向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志向不动摇,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大旗帜高高举起来,打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根本政治基

 础;坚持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不动摇,不断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凝神聚气,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坚持抓住公民道德建设这个中心环节不动摇,使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主动探究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整合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有力抵制各种错误思想观...

篇七:中央意识形态实施细则

形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委力量,推动发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党组(总支、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党组(总支、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总支、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

 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发改委党组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委党组书记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主任兼任。

 第二章 党组(总支、支部)主要责任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委党组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及时向上级党组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重点职能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进一步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委党组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基层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

 重点检查考核委属党组(总支、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五条 委党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组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各级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前,委党组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组(总支、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总支、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

 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

 执行。

篇八:中央意识形态实施细则

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实施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明确校党委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学校党组织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实行党委(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本校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业务领域和联系系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群工作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全校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主管业务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专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各系部党支部、附校党支部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学校党委承担的有关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层层落实下去。系部、附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

 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对分管领域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清单

  第七条

 学校党委(党支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

 (二)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关于课堂教学管理、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等制度,切实加强课堂管理。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哲学社会科学等学科专业教材的选用要严把政治关。

 (三)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审批监管制度,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坚持

 党管媒体原则,完善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报刊、简报、信息、网站、公共场所标语横幅等的登记审批管理制度,加强新兴媒体管理。加强对各类文化场馆的管理。建立健全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审批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各类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思想政治导向。

 (四)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黏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坚持正面舆论导向,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学校各类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五)加强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管理。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机制,明确学校、教师、学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建立学校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管理和审核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的责任。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敢抓敢管,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妥善处理

 校园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对坚持错误思想的重点人,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八)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评审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知识分子工作,注重从优秀青年师生中发展党员,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知识分子制度,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和交流,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注意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八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定期

 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

 学校党委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群工作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条

 党群工作处作为统筹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要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一)校纪委要把落实中央、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二)党群工作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考察要突出把好政治关,注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的考察,把那些敢抓敢管、善于做意识形态工作、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领导

 岗位上来,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党群工作处还要履行抓好全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四)学生工作处要履行抓好全校学生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系部、附校党支部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学校党委汇报,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本系部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并报党群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

 健全校园意识形态阵地和重点工作的监管制度。严格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群工作处负责审批,其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由教务处负责审批;各主办部门要强化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期间的督查机制,并做好资料备案存档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党群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电教中心对校内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校园专门宣传栏、各类正式出版物和自办刊物、各类文艺作品等负有监管职责;教务处对校内课堂教学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

 处、各系部对校内各类社团负有监管职责;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对校园内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负有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校纪委、党群工作处联合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一次,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的情况;意识形态工作相关体制机制的建设和遵守情况;意识形态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等。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落实中宣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党〔2005〕31 号)精神,高度重视宣传思想工作一线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等队伍建设,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认真研究和解决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人员配备不够、教育培训不多等实际问题,选优配强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 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一把手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职责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理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职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因领导不力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

 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各系部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群工作处可向学校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由党群工作处备案。

篇九:中央意识形态实施细则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不动摇,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管理权,推动公司系统各级党组织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省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根据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委实施细则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照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

 落实、一同检査、一同考核。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党中央或者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各类新闻媟体和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社科研究机构和思想文化类学术协会等社团,高等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千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

 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各类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境内活动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内渗透。

 (五)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委(党组)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体制。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奥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行动。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通过党报党刊及其所属网站或者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不能爱惜“羽毛”,当“开明绅士”。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 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同社科理论界、新闻出版界、广播影视界、文学艺术界、教育科技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各领域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和新媒体中代表人土的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的文艺组织、文艺群体中知识分子的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八)选优配强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高度重视城乡基层宣传文化千部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门作为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根据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拟订工作计划,并督促抓好落实。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

 (三)组织协调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间题的处置。针对影响社会

 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敏感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权威信息发布和與情信报送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论 (四)牵头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 (五)指导和督促检查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对本地区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

 第六条

 各地区应当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各地区党委宣传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党委宣传部门对下级党委宣传部部长的任免提出意见。高等学校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不设常委会的担任党委委员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由本地区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统战、政法、教育、民族宗教、公安、国家安全、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社科联等部门,通过随机抽査、交叉检查、问卷调査、座谈、民主评议、专题汇报等方式,对本地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次意识形态工作。各地区党委宣传部门应当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底前,汇总本地区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宣传部门专题汇报。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将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城情况报告,及时报送当地党委宣传部,配合做好意识形态专题汇报工作。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全会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

 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

 各级纪检机关应当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条

 巡视巡察机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加强监督检査。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査、进行通报批评,给子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級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與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千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千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党委宣传部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千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宣传部承担。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中央意识形态实施细则 意识形态 实施细则 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