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6篇

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6篇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 燃气综合保险深圳开卖25元保家庭一年平安燃气综合保险深圳开卖每年25元的保费,一旦发生煤气泄漏等燃气事故,一户人家可以获得最高限额为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6篇,供大家参考。

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6篇

篇一: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

综合保险深圳开卖 25元保家庭一年平安燃气综合保险深圳开卖每年25元的保费,一旦发生煤气泄漏等燃气事故,一户人家可以获得最高限额为12万元/人的人身保障和每户最高限额为15. 36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障。昨日,记者从华泰保险深圳分公司获悉,该公司推出的一款低费率、高保障的公益新险种――“民用燃气综合保险”正式在深圳开卖。据介绍,该保险涵盖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赔偿等多方面的责任。每天7分钱保家庭平安据了解,近年来,燃气事故已成为威胁家庭人身与财产安全的巨大隐患。为了有效转移和化解风险,华泰推出了“民用燃气综合保险”。该保险以份为单位,每户每年只需交纳25元的保费,该户就可获得最高限额为12万元/人的人身保障和每户最高限额为15. 36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障,其中家庭财产保障包含10万元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5万元的第三者财产和人身损失及0. 36万元的临时租借房屋费用。华泰保险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每天只需花7分钱,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市民一家人就能得到最全面的保障。外人在被保户家遇险能获赔偿据了解,一旦投保该险种,外人在被保户家遇险将同样获得赔偿。华泰保险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对该险种的保险范围进行了解释。据其介绍,此燃气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居民住户为单位,出险后住户内的每个人都可以得到保险保障,而不是以人为单位。通俗地讲,“若是自家出险,外人恰好也在场,则此人也可以获得相应赔偿。”保险公司有关人士提醒市民在购买该保险时要特别注意的是,该保险的保费是每户每年25元/份,每户每年最多可以购买3份,对多买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燃气综合险关外销售良好据介绍,为方便市民,华泰保险深圳分公司已与深圳市燃气集团签订了代理协议,由深圳市燃气集团代理销售该保险。有需求的市民可以直接到燃气集团各营业网点直接办理,或通过燃气公司上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办理。据华泰保险深圳分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民用燃气综合保险”在关外已取得良好的销售业绩,近60%的新开燃气户家庭已经接受了该险种。关内的销售和宣传工作也于近期正式开始。

 深圳商报

篇二: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

府文件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9年 第 6 期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 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天然气 协调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 政 发 〔2 019〕9 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快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 3 月8 日关于加快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促进全市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有效解 决资源供给、基础设施和储气能力建设、应急 保障、体制机制改革等领域问题,实现全市天 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和协调稳定发展,根据《国 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8〕31号 )精神,结合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的工作要求和本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方案。一 、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全会精神,以***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 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 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扎 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 布局在天津的实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加快 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着眼于 解决本市天然气领域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 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天然气供需总体平 衡,推动相关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确保民生用 气得到保障.同时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推动 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一规划统筹,市场主导。落实国家天然 气发展规划和全市燃气发展规划,加快天然气14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探索天然气体制机 制改革创新,规范用气行为和市场秩序,坚持 以市场化手段为主做好供需平衡。一多措并举,保障民生。充分利用天然 气等各种清洁能源,多渠道、多途径推进煤炭 替代,“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 有效保障重点领域和区域的用气需求。强化 地方政府保供职责,确保民生用气足额稳定 供应。一产供储销,协调发展。促进天然气领 域均衡可持续发展,构建形成供应渠道多元、 管网布局优化、储气调峰达标、用气安全可靠 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结合资源供给实际, 统筹推进天然气有序合理利用。(三)工作目标2019至 2021年间,全市天然气供需总体 动态平衡。落实国家要求,分别形成不低于保 障本行政区域3 天日均用气量和不低于保障 城镇燃气企业年用气量5 % 的应急储气能力。二、重点任务(一)落实天然气资源1.按期签订供气合同。组织全市各燃气 用户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石化)和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海油)等上游供气单位进行衔接, 细化年度及供暖季用气需求,确保“煤改气”等 重点领域用气得到保障、总体资源供需平衡。

 督促各燃气用户按期与上游供气单位签订 2019至 2021年度及供暖季供气合同,支持各 燃气用户与上游供气单位签订中长期合同,组 织各城镇燃气企业与下游用户同步签订供用 气合同,确保实现合同全覆盖。(责任单位:市 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各城镇燃气企业 和直供用户,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9年 第 6 期单位)2.实现多气源供应格局。进一步深化与 上游供气单位的战略合作和沟通协调机制。

 依托中石油管道气和储气库调峰资源,扩大中 石化和中海油液化天然气(L N G )利用,积极 引进西部煤制天然气、煤层气和海外天然气资 源,鼓励社会资本和企业参与海外天然气资源 勘探开发和L N G 接收站、管道等基础设施建 设。做好上游气源统筹调配,实现多方向、多 气源供应保障格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 委、市城市管理委、各城镇燃气企业和直供用 户,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二)加快储气能力建设1. 落实地方政府应急储气能力目标。与 中海油协商一致,利用本市参股4 9 % 的天津 港 L N G 储气设施,确保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 政区域3 天日均用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责 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能源集 团〔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中海油在津有关 单位)2. 落实城镇燃气企业应急储气能力目标。

 组织能源集团(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城 镇燃气企业签订储气调峰责任书,研究制定增 资参股中石化南港L N G 项目(一、二期)的合 作方案(原则上由能源集团〔津燃华润燃气有 限公司〕牵头,各城镇燃气企业按储气量占比 人股,组建独立的L N G 储气调峰运营公司与 中石化合作),各城镇燃气企业也可通过自行 解决的方式落实所承担的储气责任,确保形成 不低于保障本企业年用气量5 % 的应急储气 能力。合作方案落实前的过渡期内,对储气能 力尚未达标的部分,组织各城镇燃气企业向可 中断用户购买调峰能力予以实现。(责任单 位: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城镇燃气 企业、中石化在津有关单位)市政府文件15

 市政府文件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9年第6 期3.加快地方储气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地 方储气设施建设,实现集约化规模化运营。鼓 励各类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建设储气设施。按 期建成滨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石化合作建设 的储罐项目、国能静海唐官屯L N G 应急调峰 站、津热清洁团泊西区L N G 应急调峰站、滨 海新能L N G 应急调峰站。(责任单位:市城 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静海区人民政府、有关城 镇燃气企业)(三)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与管道互联互通1. 加快国家级重点工程建设。在国家发 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各有关区和 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或采取“以函代证”等 方法,依法简化优化审批和建设程序,加大组 织协调力度,按期建成国家天然气基础设施互 联互通重点工程清单中涉及本市的项目。(责 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 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 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应急局、滨 海新区人民政府、武清区人民政府、宝坻区人 民政府、宁河区人民政府,中石油、中石化、中 海油在津有关单位)2. 加快市级重点工程建设。按期建成津 晋高压管线(蓟汕联络线一塘沽西外环段)、滨 海新区天然气管线、塘沽西外环高调站、中石 化常流门站等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市城市 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 输委、市水务局、市应急局、滨海新区人民政 府、津南区人民政府、有关城镇燃气企业)能源 集团(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城镇燃气企 业继续梳理未来若干年内制约上游气源接收 的“卡脖子”段工程情况。各相关部门加快完 成各项手续审批,组织推动建设,确保按期建成。(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 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 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应急 局、有关区人民政府、各城镇燃气企业)按照国 家油气管网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本市相关 落实意见。进一步推动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 施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各城镇燃气企 业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四)保障民生用气1. 落实《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有关要求。

 按照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 局签订的《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各有关区和 部门要全面摸清民生用气保障底数,深入查找 存在的问题和遗漏情况。各供气企业要充分 发挥资源保障主体责任,确保居民、供热、公 交、出租车等民生用气领域不发生问题。(责 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城 市管理委、各城镇燃气企业和直供用户,中石 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2. 有序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改造。按照“宜 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油则油”的原 则,充分利用各种清洁能源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改造。严格落实“以气定改”,坚持“先立后 破”,所有“煤改气”项目实施前必须签订合同 落实气源,禁止超合同实施“煤改气”;做到“新 的不来、旧的不去”,防止出现气源未到位即拆 除原有供暖设施的情况;严格控制工业“煤改 气”项目。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 活用气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责任单位:市 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有 关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有关城镇燃气企 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3. 完善用户调峰能力清单。组织各城镇 燃气企业进一步梳理补充完善现有调峰用户16

 清单,并与调峰用户签订合同,加强全市统筹, 确保形成不少于高峰日用气量2 0 % 的用户调 峰能力,分别于2019至 2021年 每 年 10月底 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 革委、各城镇燃气企业)4.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充分发挥已有沟 通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 调的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各城镇 燃气企业和直供用户,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 在津有关单位)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民生用 气保供主体责任。按照“压非保民”原则编制 全市冬季保供应急预案(含舆情引导应急预 案),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 案,分别于2019至 2021年 每 年 10月底前完 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 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 办,各城镇燃气企业和直供用户,中石油、中石 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要 进一步完善区级温暖过冬应急预案,及时应对 突发情况,保障居民在天然气供应波动和极端 天气情况下温暖过冬,分别于2019至 2021年 每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 政府)(五)确保长输管道和城镇燃气设施安全1. 消除长输管道安全隐患。配合国家能 源局等部委做好已上报备案的安全隐患整改 落实工作;继续加大排查力度,及时化解各类 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 局、有关区人民政府)2. 保障城镇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持续深 人开展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保障农村清洁取暖L N G 撬站等设施运行安 全。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安全知识和使用普及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9年 第 6 期培训,避免出现操作不当等问题。(责任单位: 市城市管理委、有关区人民政府)3.强化安全运行机制。各类供气企业、管 道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要切实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 管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强设施维护和 巡查,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 隐患。(责任单位:各城镇燃气企业,中石油、 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有关区人民政 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日常监督检 查和管理,加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指导督促 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相关企 业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增强政企联 动,推动相关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应急预案的编 制、评审、备案、演练等工作,加强应急救援队 伍建设。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区和相关企 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有关区人 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应急 局、市市场监管委、各城镇燃气企业,中石油、 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六)研究探索天然气体制机制改革创新1.建立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机制。统筹 考虑各种因素.精准预测天然气需求,重点做 好冬季取暖期民用和非民用天然气需求预测。

 根据预测结果,组织开展与上游供气单位的对 接沟通,努力实现供需动态平衡。建立天然气 供需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供需问题及时进 行预警.确保供需信息对接畅通。(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各城镇燃气企业和 直供用户,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 位)-2.建立天然气领域信用体系。加大对储 气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的跟踪督查力度,对不 按期签订供气合同或合同违约、推进项目建设 及保供不力的企业实施约谈问责或联合惩戒,市政府文件17

 市政府文件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9年 第 6 期并按规定纳人失信名单。(责任单位:市发展 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3. 建立健全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和调峰机 制。研究出台调峰用户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分 级调峰用户制度,按照确保安全、提前告知、充 分沟通、稳妥推进的原则启动实施分级调峰。

 鼓励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供气路径及形式, 大力发展区域及用户双气源、多气源供应。鼓 励发展可中断大工业用户和可替代能源用户, 通过季节性差价等市场化手段,积极引导用户 主动参与调峰,充分发挥终端用户调峰能力。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 电力公司、各城镇燃气企业和直供用户.中石 油、中石化、中海油在津有关单位)4. 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落实好理顺居 民用气门站价格方案,合理安排居民用气销售 价格,采取措施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 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 民政局)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 制,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气源采购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推行季 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实 行储气调峰气量的价格顺价或补贴政策.促进 削峰填谷,引导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 力。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切实降低 过高的输配价...

篇三: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

县瓶装燃气整治与管控工作 实 施 方 案 XX 县瓶装燃气整治与管控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瓶装燃气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预防瓶装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上级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落实燃气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燃气经营站点,严格查处燃气经营中各种违法行为,整治和消除各类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取缔非法瓶装燃气供应点。打击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非法供应点、经销点,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违法储存点、储存车辆。

 (二)查处违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推行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的基础上,严肃查处提供或充装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行为,强制报废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燃气气瓶,清理市场上出厂满 15 年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钢瓶。

 (三)整治瓶装燃气配送车辆。整顿瓶装燃气运输、配送市场秩序,审查运输、配送瓶装燃气的危险品运输车辆、配送人员资格,查处违法装载瓶装燃气的车辆,清理不符合安全规范、私自从事瓶装燃气配送的车辆。

 (四)规范燃气企业经营行为。引导燃气企业合法经营、优质服务,对冒充标识、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强买强卖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具体步骤 (一)部署摸底阶段(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15日)

 制定瓶装燃气整治与管控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及时向企业部署传达有关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好该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摸清瓶装燃气用户底数和瓶装液化气钢瓶底数,建立健全瓶装燃气销售工作台账,落实好产权瓶制度和固定充装制度。同时,对储配站、供应站点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到位,确保安全。

 (二)全面落实阶段(2017 年 6 月 15 日至 2017 年 7 月 30日)

 1.规范许可管理。按照国家、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将合法经营

 单位及时通过电视、网站、报纸等各种形式进行公告,提高全社会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燃气市场安全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2.推行实名销售。自 7 月 1 日起,全县全面实行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登记,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钢瓶充装、钢瓶运输、销售配送等各环节的台账资料,做到用户信息、钢瓶信息、充装记录均能有据可查,确保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对所有瓶装燃气钢瓶,一律实行储配站、供应点两级实名登记制度,销一瓶登记一瓶,实名登记簿由瓶装燃气企业统一印制。对终端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的内容,包括用户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钢瓶编号等。凡缺少实名登记的钢瓶,一律不得进行充装。对未按要求实名制销售、存在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的瓶装燃气销售点,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处罚的严厉处罚,该清出市场的坚决清出市场。

 3.集中排查整治。加大瓶装燃气市场的排查整治力度,紧密依托属地乡镇(街道)和社区,坚持“露头就打、见瓶就抓”,保持打击瓶装燃气非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以企业充装和销售台账完备情况、用户档案和用气协议签订情况、实名制销售工作落实情况为重点,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瓶装燃气销售管控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书面抄告相关企业,涉及违法

 经营的抄报执法部门。同时,对燃气经营各个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对非法供应点和储存点、提供报废和改装钢瓶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螺丝瓶的站点一律予以打击和取缔;对非法从外地转卖、运输、储存气源的车辆一律予以严厉查处;对燃气充装、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律予以严格整治,对反复整改不到位或无法达到安全条件的单位一律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4.实行联合执法。在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对单个部门难以处理的非法违法行为或隐患单位,特别是应该采取取缔关闭、停业整顿的重大非法违法行为或单位,由县府办牵头,会同住建、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安监、消防等部门联合执法,实行联合处置。对于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抗拒执法等行为,公安等部门要及时介入,依法对行为人采取措施,从严查处;对构成刑事犯罪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强化职能部门协作和区域联动,在开展瓶装燃气整治管控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同时,要加强市、县(区)之间的联动,对发现跨区域违法经营的,及时抄告属地有关部门,要求属地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5.强化工作督查。县督考办要会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督查,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企业履行安保主体责任。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进度缓慢、

 推诿扯皮等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行政问责。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信息上报工作。

 (三)严管严控阶段(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15日)

 要采取信息化手段深化行业监管。通过采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和物联网技术,建立完善钢瓶充装、销售经营信息化系统,实现对瓶装燃气钢瓶充装、储存、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的跟踪追溯;强化对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和销售流向的全程监控;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站点要严格按照管控要求开展日常经营活动,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和信息报送制,每日将值班安排和前一天的销售情况上报给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如发现用户超频率购气、大量购气、使用来源不明钢瓶等异常情况的,要果断停止供气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

 (四)长效管理阶段(2017 年 9 月 15 日至以后)

 要研究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要坚持堵疏结合,扎实推进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合理布局。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要组织开展瓶装燃气整治管控工作“回头看”,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对取缔的经营点进行复查,防止死灰复燃。同时应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积极探索加强瓶装

 燃气市场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新举措,为我县今后瓶装燃气规范经营、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积累经验。

 四、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瓶装燃气整治管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

 住建局: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对瓶装燃气经营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瓶装燃气实名销售制度;检查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执行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加强对燃气企业、供应点的监管; 经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自建瓶装燃气设施的燃气生产、使用的管控工作; 公安局:负责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反恐怖和消防工作的指导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存储瓶装燃气中违法犯罪行为; 交通局:负责对瓶装燃气道路、水路运输环节的管控工作,打击非法运输瓶装燃气行为; 商务和粮食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行业瓶装燃气使用的管控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公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信息,将未进行年报的企业列入异常名录;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

 企业是否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依法查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责自主产权瓶制度及固定充装制度的实施;负责瓶装燃气充装、检验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充装单位违规充装的各类违法行为,负责瓶装燃气气瓶登记和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无证、无照以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县消防大队:负责储配站、供应点的消防安全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燃气企业及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瓶装燃气行为进行查处; 安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依法查处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发改局:负责规范瓶装燃气价格行为; 规划中心:负责瓶装燃气储配站点的规划布点;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瓶装燃气整治管控工作,协助配合县有关部门开展管控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瓶装燃气整治管控工作,充分认识开展瓶装燃气整治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组织并落实好瓶装燃气整治管控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源头,强化监管。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应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和完善供气销售系统,落实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服务水平。要紧紧抓住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这一源头,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其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安全经营。

 (三)严查严处,注重实效。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采取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方式,倡导规范的燃气市场行为,通过日常检查、突击抽查,将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明查与暗访结合起来,坚决杜绝松懈麻痹思想,对不依法管理、或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或在工作上有玩忽职守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整治管控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信息传递、反馈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对瓶装燃气整治管控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及时报道整治管控工作中取得的成效,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查处非法违法经营燃气的良好氛围。

篇四: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

镇 2022 年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参考范文(含:10 个附~件)

 为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 ** 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巩固拓展“一年小灶”成果,推动“三年大灶”接续开展,深入实施全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全面排查、治理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配合有关单位关闭取缔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严惩,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问责曝光。紧盯燃气安全运行重点

 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综合性、标准化治理,全面提升我镇燃气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燃气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1. 全面加大燃气企业隐患自查整治力度。

 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照《** 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开展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详见附件 1)、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各燃气经营企业对照《标准》附录表格(详见附件 2),对本单位场站燃气设施按月自查整改,建立台账清单,逐项销号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采取合理有效措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2. 全面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

 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充装、运输等市场秩序,通过专项检查及第三方隐患调查,对“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

 反劳动纪律)问题突出,或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自查未发现、未及时上报等问题的企业,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严执法、顶格处罚。配合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充装许可、道路运输许可等有关证照;企业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液化气钢瓶全链条溯源管理,加强充装、配送协同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排查整治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规充装、未按要求开展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等风险隐患,重点检查充装许可证有效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固定充装、非自有钢瓶置换、报废瓶处理情况等;严格执行“一瓶一码”“一扫一充”,严禁使用通用码、口袋码。配合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取缔个人经营瓶装液化气,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整顿“黑气”市场。

 3. 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

 督促餐饮、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单位食堂、养老福利机构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每月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表详见附件 3、4),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向负责供气的燃气企业寻求技术指导;督促用气单位(用气人)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应包括自查情况公示(详见附件五)、供用气合同、安全使用告知书或安全用气手册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定期检查用气单位(用气人)自查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对其进行劝诫和督促整改,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处罚。

 4. 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对 2000 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组织社区(村)、物业、燃气企业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等燃气供应设施安全风险隐患。重点排查小区内违规设置的非法储存充装点、车库违规使用燃气、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拆改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等安全风险隐患。对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清单管理,实行“一小区一清单”。

 5. 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安装监督检验,燃气工程配套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等问题。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违法转包、分包、挂靠,不按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资质条件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严厉查处第三方施工期间不落实专人监护、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破坏燃气管道引发事故的施工单位依法依规顶格处罚。落实城镇燃气法规与刑法衔接工作,野蛮施工挖断燃气管道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对涉事主体采取强制措施,严肃处理。

 6. 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对底层“住改商”、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气瓶违规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等安全风险隐患。加大用气经营场所使用安全监管,严

 控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

 7. 提升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水平。

 开展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行为的专项清理,持续开展小区车库违规使用燃气“回头看”行动。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安全员作用,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通知燃气企业停止供气,及时制止其使用燃气,发现违法违规供气的,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对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罚。2022年 6 月底前,完成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群租房燃气违规使用问题整改和居民用户用气安全体检全覆盖工作。帮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三类人员)等居民用户,及时更换老化胶软管、劣质调压器等燃气器具配件;进一步拓展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覆盖范围,以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为重点,管道天然气新建和改造居民用户结合智能表安装同步实施。按区市场监管局筛选的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运行稳定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推广安装,按照“用户主动、政府支持、企业实施、各方共担”的原则稳步推进,优先为三

 类人员安装燃气泄漏安全报警和切断装置,提升居民用气本质安全水平。

 三、进度安排 从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1. 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阶段(2 2022 年 年 1 1 月至 3 3 月)。

 制定印发《** 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启动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各村民委员会要根据方案内容,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具体任务,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组织对全镇燃气经营单位、燃气基础设施、公共场所燃气使用维护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总体情况、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2. 整治攻坚阶段(2 2022 年 年 4 4 月至 0 10 月)。

 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管控措施,制定整改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动态更新隐患清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整改到位。

 3. 巩固提升阶段(2 2022 年 年 1 11 月至 2 12 月)。

 全面总结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做法,规范固化为相应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镇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安排,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镇安委会专业委员会管理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每月开展 1 次专项行动,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依法依规落实城镇燃气安全政府、部门、企业、用户四级责任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2. 加强执法监督

 通过从严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要重点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检查整治工作力度,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效率;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执行“黑名单”等制度。对多次违法和

 事故频发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依法严肃责任追究责任,实行行业或职业禁入。

 3. 加强督导考核

 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作用,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4. 加强宣传教育

 持续加大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物业广告栏、广播电视、网络媒介、宣传手册等各类方式,加强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推动燃气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依法购买合规气源,签订供用气合同,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自觉抵制不合格“灶管阀”产品,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及时排查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附件:

 1.城镇燃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

 2.** 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3.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4.瓶装液化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5.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使用自查公示 6.餐饮燃气使用场所“瓶改管”“瓶改电”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 7.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8.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 9.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10.** 镇 2022 年城镇燃气大排查大整治重点任务清单

 附件 1: 城镇燃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 一、管道燃气企业 1.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1 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必须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员)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积极探索推行燃气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积极鼓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1.3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持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 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2.1 管道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 1 的要求。

 2.2 按达到表 1 下述二者任一条件最高要求数量人员配备。

 表 1

 管道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表 类别 规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人)

 备注 总数 从业人员(人)

 30 人以下 1

 30-100 2 101-300 3

 301 以上 5 门站、调压站和LNG 气化站数量(个)

 1-3 1

 4 - 6 2 7-9 3 10 以上 5

 3. 岗位人员数量。

 3.1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备 1 名以上电工(或外协 1 名)。

 3.2 应配备 1 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可兼任),从事其他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操作应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 门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 2 的要求。

 3.4 LNG 气化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 3 的要求。

 3.5 管网输配巡检、抢险维修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 4的要求。

 表 2

 门站岗位人员数量配备表 人员(岗位)

 数量(人)

 备注 站长 1

 安全员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特种设备管理员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运行工(燃气输配场站工)

 4

 电工 1(可兼任或外协)

 注:总人数不得少于 5 人。

 表 3

 LNG 气化站岗位人员数量配备表 人员(岗位)

 数量(人)

 备注 站长 1

 安全员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特种设备管理员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运行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

 4

 电工 1(可兼任或外协)

 注:总人数不得少于 5 人。

 表 4

 输配管网巡检人员数量配备表

 人员(岗位)

 数量(人)

 备注 运行工(管网工或巡检工)

 2(管道长度小于 100 公里)

 按照管道长度每 100 公里增加 1 人 抢维修、抢险人员 5(可兼职或外协, 经培训取证)

 按用户数核定增加(按照管道长度每100 公里增加 1.5 人)

 入户安检人员

 保障居民用户安检 1 次/2 年, 非居民用户安检 1 次/年 燃气用户检修工 2 可兼职或外协,按用户数核定增加 二、瓶装液化气企业 1.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1 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由省级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员由省级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积极探索推行燃气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积极鼓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2. 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2.1 瓶装液化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 5的要求。

 2.2 按达到表 5 下述三者任一条件最高要求数量人员配备。

 表 5

 管道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表 类别 规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人)

 备注 总数

  从业人员(人)

 30 人以下 1

 30 - 100 2 101 - 300 3 301 以上 5 储配站数量 (个)

 1 1

 2 - 8 2 9 - 15 3 16 以上 5 供应站数量(个)

 1 - 10 1

 11 - 20 2 21 - 50 3 50 以上 ...

篇五: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

1 - 学校及学校组织学生购买商业保险的工作方案 按照《关于开展学校及学校组织学生购买商业保险等工作摸查调研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决定对 2022 年 3 月以来学校及学校组织学生购买商业保险等情况开展摸查调研,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为落脚点,坚持监管与查处相结合,突出重点、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切实维护校园及学生的安全。

 二、工作目的 了解学校组织购买校方责任险情况;对违规推销商业保险、收取保险佣金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切实维护学生家长权益;全面调研通过保险机制解决学生、校园安全问题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思路,为建立健全学生综合保险机制提供一手资料和意见建议。

 三、组织机构 为认真落实摸排各中小学校(园)及学校组织学生购买商业保险工作,现成立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教育局基教室、学前室工作人员、中小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为成员工作领导小组。

  - 2 - 四、工作任务 1、收取保险佣金等。2022 年 3 月以来是否存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假借佣金、捐赠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向教师个人、学校、教育部门、教育基金会或其他指定的有关单位、个人支付财物情况。以上情况请汇总后填报附件 1。

 2、摸排校方责任险有关情况。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7月各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投保比例、经费来源、赔付情况。以上情况请汇总后填报附件 2。

 3、摸排违规推销商业保险情况。2022 年 3 月以来是否存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主动或由学校及家委会协助进校设点推销,违背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学校代收或以家委会名义收取商业保险保费等情况。

 4、其他保险有关情况。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7 月,各中小学校(园)统一规定投保的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等投保金额、参保比例、经费来源、赔付情况;教育部门或学校(园)组织引导学生自愿购买的保险种类、投保金额、投保比例、赔付情况。以上情况请汇总后填报附件 3。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工作机制。各中小学校(园)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改进作风 提

  - 3 - 升质效”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机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务必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严防形式主义走过场。

 2、坚持问题导向,稳步推进实施。各中小学校(园)要针对主要任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和治理。

 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 3 月 31 日,各中小学校(园)要按照方案要求,组织相关人员逐项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规问题形成自查报告,立即整改,如实上报,将自查报告电子版于 4 月 1 日前将发至教育局邮箱 XX。

 3、强化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各中小学校(园)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教育局将于 4 月 1 日至 4 月 14 日对各校进行督导检查,通过面上排查、暗访抽查、接受举报等方式,本着“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原则,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篇六: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

 清理整顿天燃气市场工作方案和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汇编

 清理整顿天燃气市场工作方案

 清理整顿天燃气市场工作方案

  清理整顿天燃气市场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燃气市场的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对全区燃气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为指导,以《**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燃气安全、维护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为目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推动我区燃气市场管理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健康有序、方便安全的方向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城区内所有从事燃气经营(包括生产、运输、储存、输配、供应等)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个人及燃气用户。

 三、清理对象及内容 (一)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建设燃气工程项目或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从事民用或车用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 (三)单位或个人无危险品准运手续和相关证照运输液化石油气(包括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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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位或个人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五)非法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

 四、整顿对象及内容 (一)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及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存在不安全隐患或设备和设施状况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 (二)燃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抢险预案不健全,安全消防设施不完备。

 (三)燃气企业经销的燃气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计量误差大于规定标准; (四)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或未接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 (五)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储罐等压力容器未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 (六)气源厂及各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不得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持有《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或《液化石油气供应许可证》的方可给予充装; (七)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及供应站,必须分别持有《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液化石油气供应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八)坚持打击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验钢瓶的充装行为,各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一律不得充装不合格或超期钢瓶; (九)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超过检验期限或无安全检验标志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重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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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燃气燃烧器具经营单位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或充有燃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一)液化石油气槽车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证照(危险品运输营运证、押运证、从业资格证等)不全运输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二)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车违章运输;(十三)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超越规定项目经营;(十四)燃气企业专业管理、安全、技术和操作等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未取得岗位证书;(十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规范和标准安装燃气器具或安装未经检测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清理整顿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

 9 月 5 日至 9 月 15 日 (二)清理整顿阶段:

 9 月 16 日至 10 月 20 日 (三)验收总结阶段:

 10 月 21 日至 10 月 31 日 六、组织领导版权所有为保证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的顺利实施,区政府决定,成立全区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区政府副区长副 组长:

 **区政府办主任**区建设局局长成员:

 **区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区安全办主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区交通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行业管理站,主任由**兼任,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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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由**×成员单位有区建设局、区安全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公安局治安科、区交通局运管处。联系电话:

 **,联系人:

 **×。为便于社会群众监督,区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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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

  《刑法》、《刑事诉讼法》修定以来,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虽然在案件管辖范围有了较大的调整,罪名有所增加,但是犯罪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客观上使得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着办案阻力加大、办案经验不足等困难,造成了查处难的局面。加之案件线索数量也明显下降,案源匮乏,线索难寻,致使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举步维艰。在这种形势下,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不断的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努力开拓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新局面,使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有新的发展。但是如何解决现实工作中案件线索少、立案质量不高等制约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发展问题,仍然是我们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急待解决的难点问题,本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践试做如下分析:

 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渎侦工作不了解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反贪部门同属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但在社会影响上对反贪部门要比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认知程度高,这就不难看出我们平时对渎职侵权方面的宣传不到位,致使社会上很多人对我们这项工作职能不了解,甚至有的单位和个人遇有这方面的线索却不知该向什么部门举报,大部分群众不清楚检察院还负有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职能,这也说明我们工作宣传的力度不够。

 2、获取案件线索的途径不多 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来源是举报和自行发现。在工作实践中由于一些机关单位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加之主管领导的法制观念淡化,发生渎职侵权案件后,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不强或出于某些利益的考虑采取了隐瞒不报、自行处理、私下解决的方式,造成了案件线索被掩盖。另外检察机关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的执法活动,对于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渎职侵权现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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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及时掌握,也是难以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原因。检察机关在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了解情况时往往又得不到积极主动的支持和配合,使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来源长期徘徊在低谷。

 3、查办案件质量不高 查处难是一直困扰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查办一些有震动、有影响的案件少,难以找到借鉴的模式。渎职侵权犯罪是特殊主体,其特点职务和手中的权力密不可分的,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社会地位较高,社会接触面较宽,所以他们的作案手段狡诈,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特别是有些涉嫌此罪的司法工作人员精通法律和侦查谋略,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给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加大了难度和阻力,容易使案件查不清、查不透。再有就是案件侦查人员的办案思路相对狭窄,普遍存在就一案查一案、就一罪查一罪的问题,因而导致案件查不大,甚至查小了、查没了,更别提扩大战果了。

 以上这些原因严重阻碍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开展,再加上我们的工作人员办案观念陈旧,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甚至出现了畏难情绪。如果不加以解决,就会丧失工作的主动权,打不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新局面,所以急待有针对性的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

 二、解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被动局面的几点设想

 1、利用多种形式加大法律宣传工作力度 要使人民群众更深入的了解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作用,有效提高对渎职侵权案件的关注程度,就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社会认知程度,扩大影响面。应突破以往宣传内容呆板、宣传方式机械的工作套路,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又易于接受的手段进行大力的宣传。除了结合“检务公开”、“举报宣传周”等定期在主要地点进行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发放宣传材料外,还要结合渎职侵权案件特点不定期的到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单位和举报率较高的执法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讲座,宣讲相关的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并把渎职侵权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及所查办的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渎职侵权案件制作成新颖别致的挂图或展板,配合声像资料讲解,到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巡回展览。工作中抓住典型案例和专项活动的阶段性成果,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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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支持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以此来推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加强联系与沟通,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拓宽案件线索渠道 目前渎职侵权案件线索主要来源是单位和群众举报,在一定程度上讲没有举报也就无案可查。由于宣传和查处不力等方面的原因,单位和个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深,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受案范围和工作程序更是知之甚少,所以能够举报有价值的线索的也就微乎其微了少之又少。再加之我们的工作人员又持有过去那种“等案上门”的思想,缺乏工作的主动性,造成了我们工作上的消极、被动。要解决案源问题,就得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从多方面想办法、做工作。首先就是要主动的走出去,寻找案件线索,主动与各职能部门加强沟通,了解其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明确渎职侵权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 现象的多发和易发环节,深入到与之工作接触较多的群众中掌握其工作状况,调动知情人的举报热情,提醒他们如果有渎职侵权现象出现,应及时向检察机关举报。其次要与本院各业务科室和各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做到不流于形式,不做表面文章,使之真正落到实处,让相关部门和单位体会到我们认真、诚恳的工作态度,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书面的联系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以及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所规定的内容执行,并长期坚持。第三实行专人负责制度,责任人对内与各业务处室保持联系,随时向我们提供有价值的案件信息,形成工作合力,有利于获取案件线索;对外定期与各行政执法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交流,提高他们的线索移送意识,力争做到有案就报,绝不自行消化,保证信息通畅,并与之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合作关系。同时利用召开座谈会、联席会的形式互相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尤其是对重点单位和重点部门要倍加关注,掌握他们的工作动向,特别留意那些看似严格执法的部门和单位背后是否隐藏着渎职侵权问题,从中寻找案件线索。当然在特别时期还要特别对待,比如在汛期、防火期等,更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必要时直接派人参与监督工作,便于及时发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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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防止这些部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逐步建立起长期、稳固的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为打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新局面奠定基础。

 3、提高队伍素质,确保案件质量 队伍素质好与坏决定案件质量,案件质量又体现出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队伍建设也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能否深入开展的关键。所以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肯于吃苦的高素质的队伍,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打出检察机关的声威气势,充分履行我们的法律监督职责。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侦查人员首先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提高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十六大”的精神贯穿到实际工作中去,与时俱进,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作风,严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第二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的提高业务素质。采用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空余时间努力钻研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要不定期的组织集中培训,特别是在新的法律政策出台的时候,邀请专业人士对法律知识进行系统全面的讲解,并现场答疑。对各项法律法规有了透彻的理解,实践中才能得心应手。第三请有丰富侦查经验的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人员和曾经成功破获大案要案的办案侦查能手,把他们在办案中是如何发现案件线索、如何侦破整个案件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做法介绍出来,互相交流与借鉴。同时把理论上的知识还要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以实践来巩固理论,可以适当的组织一些业务演练。最后鉴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求我们的侦查人员要有精湛的业务功底、高超的侦查水平和敏锐的洞察力,才有战胜对手的把握,才能保证案件质量。除了要熟练掌握业务知识,还要拓宽知识面,通晓一些相关的常识,懂得犯罪心理,强化侦查意识,善于运用侦查谋略,客观全面的搜集证据,从点滴的信息中捕捉更多的线索,认真排查,不放过任何疑点,排除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深挖余罪、漏罪,避免出现声势大、结果小的现象,把案件彻底的查清、查透,确保案件质量经的起时间的检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威望。

 在新的形势下,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必须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树立信心,开拓进取,保持清醒的头脑,抓住重点,加大查处力度,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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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要认真研究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使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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