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8篇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8篇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人口与经济POPULATION&ECONOMICS2011年增刊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张晓楠近年来,在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8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8篇

篇一: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与经济 POPULATION & ECONOMICS2011 年增刊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张晓楠近年来, 在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 各类机构和高净值人士可投资资金不断增长, 资本市场环境不断完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进入了 快速发展时期。

 目 前 PE 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含公司 型、 合伙型和 契约型。

 其中,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在平衡投资人和 基金管理人的 “责、 权、 利 ” 方 面具有优势, 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管道, 是当前大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

 但在实践中对于合伙制基金及其合伙人如何纳税, 还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一、 合伙制基金的运作模式目 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 即投资人作为基金的 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 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日 常管理。

 基金管理团 队出 资设立的 实 体 (该实体通常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

 作为基金的 普通合伙人, 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 并承担无限责任, 同时普通合伙人也会承诺按基金募集总额的1% ~ 5% 进行出资。

 基金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日 常事务, 管理公司不向基金出资, 二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

 在实践中, 也常见 普通合伙人与管理公司 合二为 一的情况。二、 合伙制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合伙 企 业 法 》 第 六 条 和 《财 税 [2008 ]159 号文》 第二款明确说明,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 “先分后缴” 的 原则 缴纳 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明确了合伙企业自 身的税收管道效用 , 但在实践中还面临如下问题。1. 对自 然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选择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依据收入类别 不同, 采取不同 的 税率。

 对于自 然人合伙人从基金获取的 投资收益,如视为 “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 经营所得”, 则 应按 3% ~ 35% 纳 税, 如 视为 “利 息、 股息、 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 则应按 20% 纳税。

 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方并不一致。2. 关于居民企业间 的 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为免税收入, 不计入应纳 税所得。但是该法第一条又明 确说明 “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对于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收益并再次分配时, 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依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在实践中各地掌握尺度并不一致。3. 对于回拨机制的税务处理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 为了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激励, 通常约定当投资回报超过一定的优先回报率后, 普 通 合 伙 人 可 以 获 得 部 分 业 绩 分 成( 例如, 若基金的 年收益率超过 8% , 则 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全部投资收益的 20% )

 。

 实践中,基金投资的项目 是分批逐渐退出 的, 如果先退出的项目 投资收益率高于优先回报率, 则在该项目退出 后普通合伙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业绩分成, 并缴纳所得税。

 如果之后退出的项目 投资收益率较低, 并导致基金清算时整体投资收益率没有达到事先约定的优先回报率, 则一般普通合伙人需 要 退 还 先 前 获 得 的 业 绩 分 成 (即 回 拨 机制)

 , 但对于普通合伙人已缴纳的 所得税如何处理, 例如是否可以冲减普通合伙人的当年收入或是否可 以 退 税, 目 前 各 类 法 规 尚 没 有 明 确 的规定。4. 对于投资资本金回收的确定在有限合伙协议中, 一般约定项目 退出时收回的资金先用来弥补合伙人前期所有项目 的投资成本, 然后才作为投资收益进行分配。

 在税务处理时, 是否可以按照上述原则确认收入性质, 从·711·

 而使得合伙人只对作为投资收益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目 前在实践中尚没有明确的法规可以遵循。综上, 为直观表示, 现将合伙制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项列表。

 需特别说明的是, 表 1 中所列计税方法可能因各地的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表 1合伙制基金涉及的所得税概览纳税主体收入类别计税方法税率 ( %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 然人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5 ~ 35转让基金份额所得财产转让所得20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 然人因提供劳务收取的管理费等劳务报酬所得20 ~ 40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5 ~ 35转让基金份额所得财产转让所得20作为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各类所得并入合伙人当 期应纳税所得25三、 合伙制基金涉及的营业税问题在基金层面, 由于其全部收入几乎都来自 对被投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因此往往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

 在合伙人层面, 对营业税的缴纳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1. 普通合伙人对业绩分成的缴税如本文前面所述, 当基金的整体收益超过一定水平后, 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部分业绩分成。对于这部分收入如果视作项目 的投资收益, 则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 但如果视为普通合伙人因提供劳务所得, 则需要缴纳营业税。

 实践中各地对该问题的掌握尺度并不一致。2. 普通合伙人对管理费收入的缴税当普通合伙人和 MC 合二为一的情况下, 普通合伙人除了有前述的附带收益收入外, 一般每年还会按照基金募集金额 1% ~ 2% 的 比例 收取管理费用, 普通合伙人对这部分收入需要缴纳5% 的营业税。综上所述, 一般合伙制基金涉及的营业税如表 2 所示。表 2合伙制基金涉及的营业税概览纳税主体收入类别计税方法税率 ( % )有限合伙制基金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计入纳税收入0委托贷款利息应税收入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不计入纳税收入0转让基金份额所得不计入纳税收入0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不计入纳税收入0转让基金份额所得不计入纳税收入0业绩分成视作投资收益则不需纳税,视作劳务所得则需纳税5管理费应税收入5四、 境外投资者的税收问题由于中国的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以及人民币 升值预期等原因, 目 前有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美元基金或人民币 基金。

 目 前对这些境外投资者, 多 采取扣 缴预提所得税的 方式 (一般预缴税率为 10% )

 , 此外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如下问题。1. 对于境外合伙企业的穿透问题在实践中, 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经常在境外 ( 例如英属 维尔 京 群岛 等地)

 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 再通过该境外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境内的有限合伙型基金。

 此时, 避税管道效应是否可以穿透多层合伙企业, 目 前尚没有明确的法规可以遵循。2. 对于境内常设机构的界定依据我国与美国、 新加坡等国家及我国香港等地区达成的税收协定, 若中国境外企业在中国没有代理机构, 且投资中国境内 企业的股比不高于 25% , 则可以对转让境内 被投企业股权获得的收益享受 税收 优惠。

 但另 一方 面,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若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 此, 对于境外的机构投资者来说,设在境内 的 普通合伙人是否可以视作其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将极大地影响其应缴税费。(作者单位: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811·

篇二: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分析

  目

 录

 前言 ........................................................................ 3 表 1:有限合伙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细节对比表 ........................... 4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 ....................................... 7 1.1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7 1.2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8 1.3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8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要点及示意图 ....................................... 9 2.1 有限合伙型基金及运作要点 ................................................. 9 2.2 公司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 9 2.3 契约性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 10 三、有限合伙、公司、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比 ............................ 11 3.1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设立和法律地位对比 .............................. 11 3.2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与责任承担对比 .............................. 11 3.3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决策权对比 .......................................... 13 3.4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成本对比 ........................................ 13 四、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 14 4.1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 14 4.2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 16 4.3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 17 4.4 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税务探讨结论 .......................................... 17 五、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优势及公司制基金的劣势 .................................. 18 5.1 企业形式 ................................................................ 18 5.2 风险责任承担方式 ........................................................ 19 5.3 收益分配 ................................................................ 20 5.4 税收方面 ................................................................ 20 5.5 资金募集和退出的可操作性 ................................................ 21 六、契约型基金的优点 ........................................................ 21 6.1 募集范围广泛 ............................................................ 22 6.2 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 22 6.3 决策效率高 .............................................................. 22 6.4 免于双重征税 ............................................................ 22 6.5 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 22 6.6 资金安全性高 ............................................................ 23 七、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环节的说明 ................................ 23 7.1 公开上市(IPO) ........................................................... 24 7.2 并购(回购) .............................................................. 25

 2 附表 1: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基金主要区别表 .......................... 28 附表 2: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GP)层面的税务说明表 .......................... 29 附表 3:有限合伙人(LP)层面的税务说明表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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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私募股权投资,是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近年来,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中,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猛,成为资本市场最活跃最受关注的主体之一。据清科集团数据显示,截止到 2015 年 12 月底,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有限合伙人数量增至 15,847 家,可投中国资本量增至 6.09 万亿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不仅为上市公司、产业集团等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也逐步成为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私募股权基金是资本市场最活跃的主体之一,本文探讨了私募股权基金常见的三种类型及其运作特点,并对三种类型私募基金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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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1:有限合伙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细节对比表 形式 项目 有限合伙型 契约型 法律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运作,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事物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基于契约关系而设立的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管理、运用基金资产。

 基金设立 方式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应当向适格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实体。工商登记所需时间较长且文件提交上不同工商局有不同要求,设立手续麻烦。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与投资人、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法律实体。设立方式快速便捷。

 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投资人发生变更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工商登记要素变更(合伙人、出资金额)等变化,需要全体合伙人签字,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程序繁琐。

 基金存续期间,申购、赎回、份额转让等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相应登记,操作灵活。

 投资人 出资方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实践中针对以投资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有限合伙企业,很多工商不接受非现金出资。

 暂无明确法律规定 登记机关 工商主管部门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注册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与普通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

  5 参与方式 《入伙协议》等基金文件 订《基金合同》 资金规模 及最低 认缴规模 同右 另外,部分地区工商对以“股权投资企业”形式设立的合伙企业中的单个合伙人有最低出资要求,可能高于 100 万元。

 根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且符合下跌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产品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 益等。

 人数限制 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并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

 法律上暂无明确规定,根据基金业协会指导意见应该控制在 200人以内,可设立单一投资人的契约型基金。

 投资人 债务承担 方式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暂无明确法律规定。

 行业许可 根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但是合伙企业应向注册地工商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根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 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基金财产 独立的 法律依据 及法院认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入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有基金财产独立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

 6 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基金拥有独立财产;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进行对外清偿,不足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缴纳的款项形成的财产,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形式而形成的财产(合称基金财产)是否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发生纠纷,司法机关是否会认定契约型 PE/VC 基金财产独立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银行及证券 账户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账户并进行托管。

 以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并于基金管理人的自由账户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 独立。

 对公司或 有限合伙 企业投资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契约型基金对外投资,工商登记的股东/基金合伙人为基金管理人。

 风险隔离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自由财产。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由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用其在合伙企业中获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自由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产品是否独立存在不确定性。

 税务处理 及风险 合伙企业不征税,合伙企业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税务问题是建立在基金财产是否独立以及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资产是否隔离这个基本问题之上,基金财产及收

  7 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其中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基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益是否会被视作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和收益进行征税,存在不确定性基金应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投资是,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存在不确定性基金对投资人进行分配时,基金管理人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大部分是不需要代缴的 行业协会 登记及备案 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均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 1.1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作为国外主流模式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美国为代表的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绝大多数是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公司实际上是基金的管理者,这些管理者只承担极少部分出资,通常为,全权负责日常基金的经营管理,其所能够预期的报酬来自于获得一定比例的资本收益外,还向投资者收取基金管理费用。“他们掌握基金的管理和投资等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也为此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作为基金的真正投资者,基金的绝大部分投资都是由他们提供,其所获得收益由一定比例的资本收益组成,他们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并且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仅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企业及两类合伙人的责权关系,出资份额,退出机制等。另外,简便的设立方式,灵活的约定,基金管理者承担更

 8 多的责任,避免重复征税等等明显优势也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拥有的特点。因此,在国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组织模式已被有限合伙制取代。同时,我国《合伙企业法》已经在制度上确认了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的合法性。

 1.2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由专业投资公司和投资人共同组成的法人型基金,基金的设立方式一般是注册成立一家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的专业投资公司,将基金公司整体委托给专业管理公司运营,由投资人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出资加入基金,一般不设经营团队。

 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治理结构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稳健严谨是公司型基金所具有的特点,由于其在设立方面存在的法律障碍较少更易于被投资人接受。在法律上,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地位,并可以独立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其财产也独立于股东的财产,个别股东的退出不会影响其作为公司法人继续存在。公司的大部分重要决策权掌握在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组成的董...

篇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股权投资(PE) 中合伙制、 公司制和信托制的优劣利弊

 在国内, PE (私募股权投资)

 业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 采取什么样的公司制度开展 PE 业务,具有不同的优劣利弊。

 从国外看, PE 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投资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 信托制等多种模式。

 但这里所说的投资公司不同于现存的中国投资公司, 它是指美国等西方国家投资公司有关法律确立的投资公司,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型基金, 这类基金几乎都是以公募方式运作的。

 中国的《公司法》 只包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范, 并不包括对于这类公司型基金的规范, 但目前在国内, 这种以有限责任形式存在的公司, 具有可操作性。因此, 中国 PE 可行的公司制度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

 合伙制、 公司制和信托制。

  目前, 在许多开展 PE 业务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中, 大多采用的是合伙制, 而信托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制。

 对此, 许多信托公司业内人士认为, 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信托公司与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比较, 其激励机制相差很远, 因此, 以信托公司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开展 PE 业务并不是最好的模式。

 实际上, 以不同的模式开展业务利弊也各不相同。

 在合伙制模式中, 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

 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 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

 , 承担无限责任, 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 承担有限责任。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 该模式的优点是合伙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无该企业层次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该模式的缺点首先是国内《合伙企业法》 刚颁布实施, 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 其次是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

 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 逃废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 所谓的承担无限责任, 在实践中根本无从落实。

 因此, 一般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难以解决。

 再次, 税收法规配套不全, 实施难度大。

 在公司制模式中, 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

 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主营业务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或资产管理机构不作为股东参与, 仅直接或以子公司方式承接管理委托。

 该模式的优点是:

 模式清晰易懂; 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 市场主体委曲求全, 成为迄今为止市场上最常见的基金形式;《公司法》立法早, 公司形式最易为各种参与主体接受。缺点是:

 资本金缴付的僵化安排(按章程计划缴付, 或经常修改章程) ; 先退出项目的本金返还投资人需要按减资操作; 投资公司是独立纳税主体, 有所得税纳税义务, 纳税额较高, 目前所得税率为 33%, 从明年开始为 25%。

 在信托制模式中, 是由信托公司集合多个信托投资客户的资金而形成的基金 (信托计划),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 PE 投资。

 该模式的优点是:

 首先, 通过信托渠道筹集资金可以有效地放大 PE 业务资金额度, 有利于迅速集中 PE 业务投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

 信托公司作为营业性的信托机构, 其存在的根本价值, 在于能够将广泛的社会资金, 通过特定的规则 (信托制度)

 和载体(具体信托业务形态)

 转化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所需的投资资本。

 其次,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之下, 信托产品是一种标准的金融产品, 不但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能由银行专司, 而且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并且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

 这个特点与合伙制模式的缺点恰恰形成鲜明对照

 再次, 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进行了重新定位,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一种符合新

 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非债权融资信托, 既符合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 又能体现出信托制度优势, 发挥信托公司运作领域广泛、 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 必然成为信托公司重点拓展的业务领域。

 缺点是信托资金往往是一次性募集, 但是 PE 业务运作时需要根据每个具体项目投资进行资金的分阶段投入, 信托募集资金可能出现暂时闲置现象。

 因此, 从比较中可以看出, 中国在目前的阶段, 发展信托模式的 PE 更具优势, 以信托模式作为 PE 的组织载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且现有法规齐全。

 而信托公司究竟采用什么样的模式参与和开展 PE 业务, 则应该由信托公司在实践中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来选择

篇四: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股权月报 境内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专题研究

  2019 年 5 月 29 日〡五月版 中金财富研究

 产品研究〡私募股权月报〡* 请仔细阅读在本报告尾部的重要法律声明 本期摘要  本月完成募集基金数量呈抬头趋势:2019 年 4 月,募集完成基金共 50 支,环比增长 61.3%,募集总规模114.91 亿美元,环比增长 49.4%。从近几个的募资情况来看,募集完成基金数量有抬头趋势,基金规模也跃居整个年度平均值之上,募集完成基金趋势向好。 月度 市场投资案例数降幅明显,投资总额近 年来最低:根据清科旗下私募通数据统计,4 月中国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投资案例 338 起,环比下降 36.5%,其中披露金额的案例 207 起,共涉及投资金额320.75 亿元人民币,环比下降 30.7%,平均投资金额为 1.55 亿元人民币,环比上升 32.5%。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项目略有上升:2019 年 4 月份披露退出企业数量共 21 家。其中 IPO 退出涉及 9 家企业,并购退出涉及 10 家。 本月私募股权专题主要研究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问题:私募股权基金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一直受到行业参与者们的广泛关注。从税种上看,所得税和增值税是涉及金额最大的两个税种,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其他小税种如契税、印花税等涉及金额较小,本文不做重点讨论。一般而言,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结构中,涉及应税行为的主体包括基金自身、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投资者。我国当前存在三种法律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不同类型的基金适用的税收标准有所不同。增值税方面各类应税行为界定较为清晰,不同基金类型之间税收差异较小,在当前成熟的基金架构中没有过多争议与操作空间。而所得税方面依然存在较多模糊与交叉地带,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例如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个人合伙人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个人合伙人适用税率缺乏明确规定等。今年年初出台了财税 号文新规,明确了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纳税标准,对过往个人投资者的征税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需要厘清的问题,例如新规与旧文的关系、新规与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等。各地方政府为了鼓励私募股权基金落户当地,纷纷出台各种有吸引力的财税政策。但是大部分地方优惠政策往往是当地政府颁发的指导性文件,效力有待商榷。同时,国家层面态度的反复使得地方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难以保证。税收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收入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影响,因此投资者在选择私募股权基金产品时,需要充分关注与研究基金法律形式、基金结构、基金设立地点等因素对自身税收负担的影响。

 产品研究〡私募股权月报〡* 请仔细阅读在本报告尾部的重要法律声明

 黄江岩 | 分析员 SAC 执业证书编号:

 S0080515120001 Jiangyan.Huang@cicc.com.cn

 刘昊穹 | 联系人 SAC 执业证书编号:S0080115120017 haoqiong.liu @cicc.com.cn

  本期目录

 境内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专题研究 4

 私募股权基金中不同实体涉税事项分析 4

 公司制基金税收情况 5

 契约制基金税收情况 6

 有限合伙制基金税收情况 7

 我国当前典型基金架构 8

 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9

 总结 11

 月度行业数据 12

 基金募集 12

 投资情况 12

 退出情况 14

 市场动态 15

 行业动态 15

 行业观点 18

 * 请仔细阅读在本报告尾部的重要法律声明

 产品研究〡私募股权月报〡境内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专题研究

 私募股权基金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一直受到行业参与者们的广泛关注。从税种上看,所得税和增值税是涉及金额最大的两个税种,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其他小税种如契税、印花税等涉及金额较小,本文不做重点讨论。一般而言,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结构中,涉及应税行为的主体包括基金自身、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的投资者。

 我国当前存在三种法律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类型,包括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基金适用的税收标准有所不同。增值税方面各类应税行为界定较为清晰,在不同基金类型之间差异较小,在当前成熟的基金架构中没有过多争议与操作空间。而所得税方面依然存在较多模糊与交叉地带,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例如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个人合伙人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个人合伙人适用税率缺乏明确规定等。今年年初出台了财税 号文新规,明确了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纳税标准,对过往个人投资者的征税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需要厘清的问题,例如新规与旧文的关系、新规与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等。各地方政府为了鼓励私募股权基金落户当地,也纷纷出台各种有吸引力的财税政策。但是大部分地方优惠政策往往是当地政府颁发的指导性文件,效力有待商榷。同时,国家层面态度的反复使得地方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难以保证。税收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收入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影响,因此投资者在选择私募股权基金产品时,需要充分关注与研究基金法律形式、基金结构、基金设立地点等因素对自身税收负担的影响。私募股权基金中不同实体涉税事项分析

 基金自身层面的税收主要涉及所得税与增值税。所得税针对基金所得征税,包括“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等。其中,“股权转让所得”指基金通过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上市后解禁等方式,转让所持有的未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实现退出所获得的股权转让收益;“股息、红利”为基金作为被投资企业股东,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向基金的分红;“利息”指的是基金对外提供过桥贷款或投资可转债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基金层面上涉及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主要包括两类,即“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基金对外提供过桥贷款和其他债务性融资工具等贷款服务获得的利息收入,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得的价差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基金管理人层面的税收同样涉及所得税与增值税。基金管理人主要收入包括管理费与基金超额收益分成,管理人需要为这两种收入缴纳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管理费收益属于提供劳务所得,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对管理人所获得的基金超额收益的定性目前仍存在争议。若被定性为投资收益,则无需缴纳增值税,若被定性为提供劳务所得的收益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基金投资者税负主要为所得税,投资者需要就其从基金分得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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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研究〡私募股权月报〡表 1:应税行为主体涉及税种

 资料来源:中金财富研究 公司制基金税收情况

 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设立,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同股同权。公司制基金通常由董事会选择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从税收的角度看,公司制基金存在对个人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即基金层面征收 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层面征收 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由于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职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容易受到大股东的干涉,因此导致投资效率低下。在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国家,公司制形式被较为广泛地使用,而在中国则应用较少,通常只见于企业基金( )、政府性质的基金等无个人 参与、不涉及双重征税和管理权划分等问题的基金中。公司型基金具体税收情况如下:基金层面 ( )所得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需要按照“转让财产收入”缴纳 企业所得税;基金的利息收入需要按“利息收入”缴纳 企业所得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非直接投资(中间嵌套其他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不足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明股实债的利息性质收入需要按 税率征收所得税。( )增值税:私募股权基金在基金层面上涉及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贷款服务,二是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即基金对外提供过桥贷款和其他债务性融资工具等贷款服务获得的利息收入,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得的价差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 。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如股息红利等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存款利息收入不征增值税;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管理人层面 ( )所得税:基金管理人根据组织形式也可以分为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两类。有限合伙型基金管理人所得税需要穿透到合伙人,实行 先分后税 原则,不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公司型基金管理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所得税如下: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咨询费收入属于所得税应税范围中的“提供劳务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管理人取得的超额收益分成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也需要按 税率征收所得税。( )增值税:管理人需要在管理费收益上缴纳 或者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超额收益分成应该定性为投资应 税 行 为 主 体 所 得 税 增 值 税基金层面 √ √管理人层面 √ √投资者层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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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研究〡私募股权月报〡收益还是服务收入当前仍存在争议。若被定性为投资收益,则基金管理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只需缴纳所得税;若被定性为提供劳务所得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需要缴纳 的增值税。投资者层面 企业投资者投资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所得税;企业投资者通过转让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实现退出,则需要按 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投资于公司型私募基金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收益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由基金代扣代缴。契约制基金税收情况 契约型基金是基金的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契约,将基金委托给管理人管理,实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传统上通常借助通道形式,如信托、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形式存在,私募登记备案制实行后开始出现直接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契约型基金不是法律实体,仅仅是财产流动的通道,其所得课税由受益人直接承担,因而可以有效避免双重税负,降低了税收成本,同时运营成本低廉,会计核算简便,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曾被普遍采用。但由于证监会在发行审核中对“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的方式作出如下规定:“为做到股权明晰,原则上不允许此类方式持股,需要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 人”,契约型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在 审核中存在着潜在的障碍,对股东资格可能存在特定要求,因而契约型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不被私募股权基金广泛采用,尤其是对于主要投资中后期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契约型基金具体税收情况如下:基金层面 ( )所得税:契约式基金非法人实体,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基金层面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财税【 】

 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包括基金运营中发生的贷款服务产生的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获得的投资收益(同公司型基金增值税)等,需要由基金管理人缴纳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方式,适用 税率。管理人层面:所得税、增值税与公司制基金相同 投资者层面 企业投资者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获取基金收益后应按照 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前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类契约型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所得不代扣代缴,投资者自行申报纳税,适用 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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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研究〡私募股权月报〡有限合伙制基金税收情况 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企业合伙法》成立,有限合伙人( )与普通合伙人( )权责划分清晰,激励机制更为有效,基金管理运作效率高,更有利于发挥 的专业优势,同时税收穿透避免双重征税,因而成为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最为广泛应用的法律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税收情况如下:基金层面 ( )不征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即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各自缴纳。( )增值税:与公司制基金层面增值税相同管理人层面:所得税、增值税与公司制基金相同 投资者层面 ( )企业投资者:企业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 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从合伙制私募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 的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对个人投资者的再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

 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是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 利息、股息、红利 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对于创投企业个人投资者,财税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所得按照 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且本年度发生的亏损不能抵减以后年度的盈利;如符合相关条件,创投企业个...

篇五: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基金如何降低税收成本?

 税费占据了私募基金成本的很大比例,如何减少税费支出是投资机构关注的一个重点,下面就给大家对比一下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的主要税负,并提出几种合理降低税收成本的方法和建议。

 表格内是私募基金主要的几种税负方式,当然也有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财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的征税科目,由于这些税种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无较大差异,暂且不多做说明。

  要特殊说明的是,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超额收益分配所取得的收入,会计上不同的处理方法可能影响该收入的性质,若是投资收益,则不缴纳增值税。

 知道了主要的税收类型,那么如何降低私募基金的实际税负呢?

 选择恰当的方式降低账面利润

 公司型基金在基金层面纳税,然后将税后金额分配给出资人,因此,针对公司型基金的出资人,这方面进行避税的空间较小。

 有限合伙型基金是“先分后税”,基金出资人获得分配收益之后,自己申报纳税。如果规划较好,通过增加相关费用和亏损进行抵扣,降低账面利润,也就降低了所得税。

 改变其利润分配方式,合伙企业在年底的时候可以将利润变成固定资产,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所得税额。也可提高坏账准备的提取比率,通过管理费用支出减少当年的利润。

 但企业必须做好相关的工作,避免无法税前扣除的情形。

 选择适当的基金组织形式

 私募机构在设立基金形式选择上,建议选择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向各合伙人分配前无须缴纳所得税,在分配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既可以避免繁冗的公司制管理程序和所得税的双重征收问题,也可避免信托制多增加的费用及监管带来的时间成本。

 选择合适的投资人主体形式

 投资人在出资参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既可以选择以自然人身份也可以选择企业身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

 不管是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权投资收益所得,法人普通合伙人和法人有限合伙人都是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生产经营所得,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都是按照

 “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缴税。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在股权投资收益为主的合伙企业中的所得是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缴税。

 因此,要综合其所得的性质及合伙人的性质进行筹划,同时也要考虑法人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成立的,后续的分红也需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投资者性质的确定中,需要考虑法人组织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综合税负的比较。

 合理利用税前可抵扣费用

 准予扣除项目是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42000 元/年,对于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数也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合伙企业也可以在明确分配比例的前提下增加自然人投资者的人数,增加相应的费用扣除金额。

 合理利用可抵扣的税前项目,如将一些给员工的现金支出变成职工福利项目,充分扩大税前可抵扣的项目;企业的资金来源也可以多采用贷款融资等方式,减少自有资金的投入,合伙企业的财务费用也会增加。

 利用注册地域优惠政策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是私募基金选择注册地的重要考量。目前全国各地区基金注册税收有一定优惠政策,可以经过对比考量,利用地域优惠政策。

 以上是结合税收政策及相关的税收规定进行的合理降低税负的建议,在具体的执行中,应综合考虑不同基金类型的运作特点、拟投资项目的类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由具有良好而丰富经验的税务人员进行设计税收筹划方案,尽可能地降低基金税收成本。

 文章

篇六: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毕业论文 (二 o 一一 届)

 题

 目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关问题研究 目录 [摘要]

 ................................................................................................................................................... 1 [关键词]

 ............................................................................................................................................... 1 ABSTRACT ........................................................................................................................................ 2 KEY WORDS ..................................................................................................................................... 2 前言 ........................................................................................................................................................ 3 一、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简介 .................................................................................................... 3 (一)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概念 .................................................................................................. 3 (二)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目前的发展成果 .................................................................................. 4 二、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我国的优势分析 .................................................................. 4 (一)

 避免双重征税 .......................................................................................................................... 4 (二)

 设立简便 ................................................................................................................................ 4 (三)

 合伙份额转让简便 .................................................................................................................. 5 (四)

 有效的激励机制 ........................................................................................................................ 5 三、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我国现存的问题 ....................................................................... 6 (一)

 有限合伙与私募基金并非天然契合 ...................................................................................... 6 (二)

 合伙人权利义务不对称 .......................................................................................................... 7 (三)

 监管制度不健全 ...................................................................................................................... 7 (四)

 相关法律规定不合理 .............................................................................................................. 8 四、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相关问题的解决 ....................................................................... 9 (一)

 促进私募基金多种模式协调发展 .......................................................................................... 9 (二)

 明确合伙人权利义务 .............................................................................................................. 9 (三)

 健全监管制度 ........................................................................................................................ 11 (四)

 完善相关法律 ........................................................................................................................ 12 (五)

 合理利用有限合同条款 ........................................................................................................ 12 结语 ...................................................................................................................................................... 13 参考文献 ............................................................................................................................................. 14 致谢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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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在我国, 目 前在金融风暴过后整个市场开始复苏, 通过《合伙企业法》 中关于有限合伙的肯定, 建立与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己然变成现实问题。

 虽说我国已经出现了 很多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 但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具备相应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制度, 这是保证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健康运作的必要条件。

 目 前, 我国的相关法律从制度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 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本人对构建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研究, 并书写此文。

 希望能为我国建构一个完善有线和后只私募基金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有限合伙; 私募基金; 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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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bstract : In China, the current financial turmoil in the market started to recover, through the "Partnership Enterprise Law" in recognition on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limited partnership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have then become a reality. Although there have been a lot of our limited partnership private equity funds, but further development is necessary to have the appropriate private equity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system, which is to ensure that private equity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necessary for healthy functioning. At present, China"s relevant laws from the system is still in the exploration and early stage, there are some issues to be resolved. I am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 private equity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carried out the basic research and writing this article. Hope for our country and after construction of a complete cable system, only the private equity funds to provide references.

  Key Words: Limited partnership; private equity fund; problem;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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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前言 当前随着我国基金行业的飞速发展, 金融市场也越来越活跃。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我国新型的投资基金模式, 正处于一个极快发展的时期。

 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非常巨大, 保守的人估计是在 2000 亿左右, 也有人估计在 9000 亿元, 较为可靠的说法是大约有七千亿到八千亿元之间。

 这么庞大的数据表明私募基金有着强大的市场需求和独特的运作优势。

 但是我国的私募基金长期采用公司制模式, 这对私募基金的发展有很大的制约。

 而新型的信托制由于相关法制的不完善又很容易和非法集资挂钩, 因此, 结合了两种制度优势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就应运而生。《合伙企业法》 在 2007 年 7 月 1 号正式实行之后, 出现了大批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

 但是我国目前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这一块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有欠缺。

 导致在私募基金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无法可依的状况, 并且在与国际接轨发面也有欠缺, 这不利于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基于以上所述, 为了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中存在的一些缺陷, 通过对有限合伙及私募基金的理论研究, 以及对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研究对比, 并且结合我国自己特有的情况, 对我国运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优势进行说明, 以及对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 并且拿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以促进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 也更好的能与国际金融圈接轨。

 一、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简介 (一)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概念 有限合伙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合伙人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一种商事组织, 其中一方为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其余一方为有限合伙人, 仅对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一个。此种形式兼顾人合性和资合性。可以消除大多数投资人对投资风险的顾虑, 吸纳更多的闲散资金。

 有限合伙人的存在意味的资合因素的引入, 冲淡了普通合伙所具有的强烈人合气息, 两种合伙人互相信任, 互相依赖的同时, 又互相制衡。

 因而有限合伙组织既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而且两种责任的混合,无限责任的存在, 是两种合伙人之间的利益紧密相连, 还可以避免了公司制度存在的债权人保护不利的情况。

 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简称 PE)

 是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 200 人的不特定募集人募集资金, 并以股权投资为运作方式, 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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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权, 以对非上市企业注入资金及管理经验, 从而推动非上市企业价值增长, 最终通过上市、并购、 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的一种投资组织。

 私募基金有公司制, 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 目前有限合伙制 PE 在我国已经取得了极大的成果, 已经有成为主流的趋势。

 (二)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目前的发展成果 从 2007 年 6 月 26 日第一个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南海成长成立到现今已经出现了数以百计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

 一些之前的法律困境也获得了解决, 之前的上市难问题, 证监会已经认为不存在障碍, 操作层面存在的税收优惠不到位上海和深圳、 天津都以地方性的法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各个基金基本上都取得了不错的效益, 在经历世界金融危机和中国整个金融市场的低迷阶段都能够获得相当的利润。

 其中上海 2008 年成立的国顺基金是个典型, 其 2009 年的投资收益率达到 40.2%, 基于201 0 年股市整体走势, 国顺基金适时调整了投资策略, 严控入市资金, 大部分资金投到股权项目和短期投融资项目, 实现了 整体年度收益 20.51 % 。

 其优秀的业绩表现, 吸引了更多的有限合伙人的加入(目前已达到 50 人的上限), 为此, 国顺基金将启动国顺基金(Ⅱ )的筹建。

 二、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我国的优势分析 综合研究多数学者的观点, 有限合伙之所以为私募基金的最优形式主要有这些方面的原因。

 (一)

 避免双重征税 《合伙企业法》 第六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得, 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的所得税的征收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其所得税, 从而避免了 双重征税的问题。1依据本条款,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只由合伙人负责缴纳其个人所得税, 因此可以有效减轻税负, 同时降低税收成本。2 (二)

 设立简便

  1陈海英《有限合伙于风险投资之优势》, [J]科技经济市场, 2007 年 10 月 2 李建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路径与有限合伙制度》 证券市场导报, 2007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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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 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验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该项经验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规定 “: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 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 发给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 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并说明理由。” 可以看出,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解散较为简单, 不必像公司制的私募基金设立那样必须经过一系列繁琐的法定程序, 可以节省投资者们的设立成本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成本。3 (三)

 合伙份额转让简便 《合伙企业法》 第 73 条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相对于《公司法》 的规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对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的相关规定更加的灵活。

 (四)

 有效的激励机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激励机制是其相对于其他形式的私募基金具有的一大优势。一般的公司制的经理人很难获得像有限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的薪酬, 当然这巨大的利益背后也有相当的风险以及付出的巨大努力。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往往是投资者, 其出资一般占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总资金的 99%, 而普通合...

篇七: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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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09,2009青 年 科 学2009-0925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问题探究□宋来仕(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虽然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是近百年才出现的现象, 但是私募股权融资的雏形可以追述到非常久远的时代。

 自人类有商业历史以来, 私人资本就一直被投资于有风险的项目 。

 古埃及的农业发展以及寻找欧洲通往亚洲的"欧亚通道"就是运用私人资本的先例。1822 年,荷兰王室设立了全球第一个股权投资基金,被认为是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进入近代以来, 最早的比较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案例可以追溯到 1901 年的美国小镇匹兹堡。当年, 著名的投资家 J.P 摩根以 4.8 亿美元收购了"钢铁大王"卡内基的公司,组建了全球最大的公司--美国钢铁公司,控制了 14 亿美元的资本。

 而在当时,联邦政府每年的开支仅为 3.5 亿美元。

 这是目前知道的最早的专业私募股权融资案例, 也是最为成功的投资案例之一。

 [1]尽管私募股权融资的案例和私募基金雏形已经出现超过了 100 多年, 但是私募股权基金直到 20 世纪 80 年代后才开始真正发展壮大。现在,私募股权投资已经成为金融行业最高级的投资方式,国际私募基金的并购热潮方兴未艾, 且交易金额正呈现出越来越大之势。

 此外,国际私募公司间由竞争走向竞合,将进一步强化私募业在全球资本市场的话语权。一. 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各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各有不同。

 在欧洲国家,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来自保险公司、银行和养老基金,其中银行又是主要来源。

 在日本,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来自 大公司和金融机构,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则主要来自 养老金。

 我国可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主体包括国有产业资本、 国有金融资本和民营资本三种。

 由于国资监管部门要求国有企业主业突出,严格控制多元化投资,参与金融业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均被认为是非主业投资, 已进行的投资面临被清理的局面,新进入私募股权基金更会受到监管约束。

 在国外,金融资本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但国内目前尚不具备条件, 现有的 《商业银行法》和 《保险法》规定金融机构不能混业经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除非得到国务院特批,否则不能投资私募股权基金。

 而民营资本以追逐利润为导向, 在资本运作上没有什么条件分割和制度约束。

 因此在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破冰阶段,敏锐、高效的民营资本能发挥先导作用,分享这一行业高速成长的财富成果。

 在民间资本相对赋闲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 私募股权基金已成为一种新的投资热潮和理财途径, 构成了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崛起的动力。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在本质上可以分为两种:

 无限合伙和有限合伙。

 在无限合伙中,所有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或者一般合伙人 (generalpart-ner)

 ,要对合伙产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中,除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外, 还有对合伙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

 。

 通常情况下, 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的主要出资人, 他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 也不能对外代表合作组织。

 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一般是合伙的执行合伙人,具有特殊的管理才干,负责合伙组织的经营。

 因此,有限合伙本质上资金和专业才能的结合,这一点正与私募基金的特征相符合。

 欧美主要发达国家以及日本主要私募基金都倾向有限合伙之设立方式。

 在美国的风险投资组织中,有限合伙制公司占 80%,它成为推动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重要力量, 具体原因为:(1)

 有限合伙公司可以同时享有有限责任制的有限责任 (对有限合伙人)

 和合伙人制的税收优惠;(2)

 在美国, 合伙人的数量通常较少, 故无须受 《投资公司法》和 《投资顾问法》的约束, 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业绩报酬, 而且可以获得股票期权; 鉴于有限合伙制方式在美国私募基金实践中的颇多好处, 再加上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能吸引优秀的投资管理人, 建立起管理人与基金之间有效的利益联动机制,有效解决风险不对称问题,其他国家纷纷效仿。

 在日本,这种方式被称为"投资事业组合"。

 由于英国对合伙基金不征收公司税, 且有限合伙基金的组建于运作相对简单,故英国的私募基金也多采用这种方式。三.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之有优越性对私募股权基金而言:

 (1)

 有限合伙引入合伙人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的投资热情,实现投资者与创业者的最佳结合,尤其适合于私募股权基金。

 一方面, 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最突出之特点与价值所在。通常, 有资金实力者处于谨慎不愿投资于须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 而公司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可能导致的经营者道德风险也令其望而却步。

 另一方面, 拥有投资管理能力或技术研发能力者往往缺乏资金,在公司体制下难以实现其理想,他们更愿意在享有管理能力和较多利益的情况下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度完全契合了这两种市场需求,确保了资本、技术和管理能力得到最佳组合,获得最大效益。(2)

 权益资本市场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科技企业一样,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并由此引发出代理问题。

 有限合伙制能通过投资者, 资金持有者和企业家之间责、权、利的基础制度安排和他们之间一些列激励与约束的契约连接来有效地降低代理风险,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从这个意义讲,有限合伙制公司的出现有其必然性。(3)

 有限合伙在设立与运营过程中较之公司更具有操作灵活性和商事保密性。

 有限合伙以协议为基础,法律对其规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任意性规则多于强制性规则,很多方面可以由合伙人通过协议安排,普通合伙人能够实现人力资源出资,投资者根据实际需要分段投资。

 此外,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远比公司宽松, 仅以满足债权人保护和政府监管为限,这种商事保密性对出资人更具有吸引力。(4)

 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促进了有限合伙制的产生与发展。

 例如, 优惠的税收政策,使得与公司制的投资公司相比,有限合伙制降低了经营成本。

 因为有限合伙制无须缴纳公司税, 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份额较之普通合伙更为便利, 合伙份额的转让也不会影响有限合伙的继续存在, 这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提供了一条较之公司股份发行上市更为便捷的退出通道。我国本土的私募基金不过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 早期由于法律环境的限制, 主要以公司制为主。

 自 《合伙企业法》于 2007 年 6月 1 日正式生效起,仅在沪深两地就有 10 多家以有限合伙制组织起来的私募基金浮出水面, 有限合伙制一时间成为国内私募基金最青睐的组织形式。四. 现存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制度之不足有限合伙制度对私募基金的推动作用是毫无疑问的,但同时,从目 前的法律规定看,也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方面,在人数与参与对象上存在限制 ( 《合伙企业法》 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另外 《合伙企业法》从保护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之目 的出发,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实际上也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杠杆融资的规模,不利于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

 另一方面, 虽然 《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普通合伙人介入,但按照 《公司法》第 15 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样就使得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进入有限合伙企业有待法律的进一步规范。

 对此,《合伙企业法》与 《公司法》之间存在的法律空隙应当弥补。由于新修订的 《合伙企业法》刚刚实施不久,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时常常会遇到审查障碍。

 国内目前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又发育不够, 企业上市门槛高、 通道狭窄, 产权交易部活跃, 信息不对称, 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与政策风险很高,这些情况制约着私募基金的发展。

 因此,依法完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发起、运作、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上市及退出机制,是十分重要的。五.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隐匿其法律形式问题相对于公司和信托计划, 有限合伙在机制上更符合 PE 的特点,因此在 《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大量的私募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形

 NO.09,2009青 年 科 学2009-0926阻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化的原因分析□戴莹莹(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031)摘国律师执业的一大雷区。实践中律师的刑事辩护存在很多因素的制约,包括执业环境的恶劣和执业机制不科学,所有这些因素都打击着律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制约了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团队的形成。关键词:刑事辩护 专业化 原因分析要:刑事辩护业务不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命运息息相关,而且是体现一国司法制度和法治水平的显著标志。然而,刑事辩护却成为了我一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行业的现状刑事辩护业务在整个律师业中具有十分特殊的地位:

 它不仅是法律职业的起点, 而且是律师法律素质得以全面展现的一种重要方式。

 然而目 前种种迹象表明, 刑事辩护已经成为我国律师业务发展中最为薄弱的领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刑事辩护率低、辩护质量差,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正在流向其他业务领域。目前,中国 70%以上的刑事案件无律师介入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律师团队快速成长壮大,而刑事辩护的专业团队正在逐渐萎缩。

 即使是一些资深的,比较成功的刑辩律师也认为,长期从事这个职业需要很大的气度和气魄, 否则很难度过一道道布满荆棘的"坎"。

 "穷尽了自 己的专业技能和经验,本以为稳操胜券,却发现已经回天之术; 即使柳暗花明, 胜利后的欣喜也不再狂热, 因为这后面可能暗布着无数的陷阱,一不小心就可能会掉进去。

 "②甚至大部分从事律师职业的刑事法学家也选择了民商事业务为主。二 刑事辩护律师难以专业化的外部原因分析(一)

 控辩双方力量失衡在我国,无论是从法律地位还是从拥有力量的对比上,控方明显优于辩方。

 例如,刑诉法第 37 条赋予了检察院对律师的取证申请拥有决定权,在庭审中相对抗的双方在庭下的地位如此悬殊--控方拥有"正当权力"限制辩方的权利。

 控辩失衡的立法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举不胜举,笔者这里不再赘述。控辩失衡的状态反过来还将进一步影响到裁判权主体中立裁判的诉讼地位, 即法官作为裁判权主体在诉讼中会不自觉地被优势一方所吸引,使得判决偏向控诉方,严重地挫损了律师的积极性,阻碍了刑辩律师专业团队的形成。(二)

 刑辩律师诉讼权利缺乏保障,辩护作用难以发挥在司法实践中, 会见权、 阅卷权、 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正是刑辩律师发挥专业优势的保障, 然而这些权利的虚置弱化了律师的功能, 从长远看来也阻碍了律师专业化的形成。

 主要有一下几方面:1. 会见难。

 在实践中, 侦查机关常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是派人监视会见过程, 或是以种种借口对会见的时间和次数予以限制。2. 阅卷难。

 我国尚未确立证据开示制度, 而律师又很难在公检法那里了解到较为全面的案件情况,这导致了双方信息不对称。律师不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其辩护积极性也受到严重挫伤。3. 调查取证难。

 辩护律师虽然享有申请取证权, 但是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检察院、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同意或者许可律师的取证申请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而实务中,申请手续繁琐,条件严格,获批较难。

 此外,被害人方证人通常不愿意配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必须费尽周折才能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三)

 刑事辩护经济收益低,职业风险大律师职业具有一定的商业性, 律师执业必然存在一定的趋利性,若要求律师完全抛开经济利益,担负起保障人权的历史使命是不现实的。

 因此, 我们还应当从经济利益角度分析本文论题。

 下文引用 2003 年 6 月 3 日 开始适用的 《浙江省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数据加以说明。办理一般刑事案件收费标准③:收费项目基准收费标准 (按件计费)

 浮动幅度式。虽然过往有有限合伙成为上市公司 股东的案例,但在往年IPO的审核中, 监管部门明确要求目 前拟上市公司不能有有限合伙作为股东。

 监管部门的观点是目前有限合伙的相关事项不明确, 如纳税问题,虽然 《合伙企业法》有明确的规定,但税务部门并无相关执行细则,使得上市公司分红和股份转让的纳税问题无法落实;又如目 前有限合伙开设证券账户问题, 虽然现在实践中有限合伙往往也能在证券营业部开设证券账户, 但监管部门认为 《证券法》规定: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 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目前国家另有规定前,有限合伙既不是公民又不是法人,因此无法开立证券账户,就不能按照 《证券登记规则》登记成股东,股票发行人也无法按照该等规定申请办理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登记。实践中审核部门允许发行人在上会前将有限合伙调整出去, 虽然他们很容易判断调整的结果就是代持。除自 然人代持外, 也有披着公司的外衣谋求有限合伙制之实的机构。

 抛开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法律资格而言, 目前有限合伙自身的设立和经营也有很多障碍。

 实践中,作为 PE 主要文件的有限合伙协议其真正执行的版本和工商登记备案的协议版本往往是两个版本, 理由很简单, 避免工商部门不理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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