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改革3篇

涉诉信访改革3篇涉诉信访改革 检察官论坛《犯罪研究》2020年第5期•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开听证 制度的完善----以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为视角王晓岚宋珊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涉诉信访改革3篇,供大家参考。

涉诉信访改革3篇

篇一:涉诉信访改革

官论坛 《 犯罪研究 》 2020 年第 5 期• 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开听证

 制度的完善---- 以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为视角王晓岚宋珊珊 ** 王晓岚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六检察部主任-

 宋珊珊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 :

 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案件化办理中 , 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 , 运用公开听

 证方式 , 构造准诉讼化程序模式 , 增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的司法属性 , 补强信访事项

 处置程序正当性 , 契合司法社会化 、 民主化的发展趋势 , 符合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司法

 理念 。

 要提出新时代检察信访听证规范化的实现路径 , 需要明晰涉法涉诉信访公开听证功

 能价值 、 运用的现实必要性等基础上 , 辅以实证分析 , 厘清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实践中争议

 较大的问题 。关键词 :

 涉法涉诉信访 ; 检察机关 ; 公开听证 ; 制度构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开听证 , 是指司法机关在对人民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

 定前 , 运用公开化的方式 , 充分听取其诉请 、 依据 、 理由以及案件其他相关人员 、 社会第

 三方意见的活动 , 是一种具有从属性 、 监督性 、 公开性和准司法性的程序 。

 近年来 , 公开

 听证制度的程序正义 、 人权保障等价值功能逐步凸显 ,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实践公

 开听证工作 ,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

 2019 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了

 8 场公开听证会 , 全国

 各地检察机关先后召开了

 1200 多次听证会 。

 张军检察长在 2020 年 6 月 2 日全国检察机关

 学习贯彻全国 “ 两会 ” 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公开听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 要求全国各级

 检察机关 、 每个检察院都要有公开听证的案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对这项工作进行大力督

 导并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

 新时代推进检察工作 , 为何对案件公开听证工作如此强调 , 公开

 听证对于体现检察工作的人民性 、 化解社会矛盾又有哪些效果 , 如何进一步规范检察听证

 的程序 , 将是今后一段时期检察机关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

 本文试论之 。一 、 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开听证的功能价值(-) 公开听证是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处置的题中之义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主旨是通过法治化的机制和公正规范程序 , 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

 律程序和法治轨道 , 推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 。

 涉法涉诉信访通过导入法律程序或以信

 访事项案件化办理等方式在法律框架内予以推动解决 , 具有信访事项处置过程司法化的特

 点 。

 正是基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这一特点 , 结合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类型及性质 , 信访案件•

 80

 •

 《 犯罪研究 》 2020 年第 4 期

 检察官论坛的公开听证具有解决争议 、 化解矛盾 、 监督调查 、 法制宣传 、 检务公开等多元化价值 。价值决定目的 , 目的决定构造及程序设置 。

 一方面 ,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开听证构造

 上 , 改变了传统的双方构造 , 形成了包括信访事项决定作出方 、 决定相对方及听证员三方

 要素 , 参与听证的各方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依照事实和法律陈述各自意见 、 出示证据 、

 进行辩论 , 听证员作为第三方居中发表评议意见 , 体现了听证活动中立性 、 平等性 、 公正

 性等司法特点 。

 另一方面 , 在听证程序上具有准诉讼化特征 。

 如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中 ,

 承办人出示证据 、 就事实和证据辩论 、 评议 、 合议等 。

 因此 , 公开听证程序的司法化进一

 步增强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处置的法律属性 , 弥补了信访机制与司法机制衔接的缺失与不

 足 。

 尤其是对信访终结案件 , 公开听证有利于确保该类案件办理质量 , 畅通退出 、 终结 “ 出

 口 ” , 对于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意义深刻 。( - )

 公开听证是创新市域社会治理的着力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为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划了蓝图 , 意味着我国

 国家治理能力从 “ 主体单一 ”

 “ 路径单向 ”

 “ 自上而下 ” 的治理方式 , 转而强调 “ 理性 、 多

 元 、民主 、 法治 ” 的现代化治理理念 。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 ,

 需要全社会各方参与 , 检察机关更是责无旁贷 。

 听证程序本身是对司法权的制衡机制 , 充

 分利用听证权的讨论 、 分工 、 参与等功能可以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制约 。

 同时 ,

 听证程序通过公开 、 透明 、 参与的方式 , 让司法职能用看得见的形式保障实现公平公正 ,

 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到程序中来 , 增强息诉化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法治宣传效果 , 缓和

 社会矛盾 、 减少司法成本 、 降低矛盾风险 , 是检察机关切实提升信访事项处置法治化水平 ,

 延伸参与市域社会治理触角的重要方面 。( 三 )

 公开听证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主渠道“ 检察听证以其客观现实的诉讼示范 , 以公开透明的方式 , 使刑事检察职能以看得见

 的方式兑现程序公正 , 为公民直接参与检察程序 , 做出公共举择创造更多的机会 , 充分顺

 应了公民参与司法的时代发展要求和发展趋势 。

 ” ( 1 )

 党的十八头报告 《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 中指出 :

 “ 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 、 规范

 化 , 完善党务公开 、 政务公开 、 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 ……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

 行 。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提

 出 :

 “ 推进审判公开 、 检务公开 , 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通过的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中指出 :

 “ 保障人民群众参

 与司法 … … 构建开放 、 动态 、 透明 、 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 推进审判公开 、 检务公开 、 警

 务公开 、 狱务公开 , 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 、 程序 、 流程 、 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 , 杜

 绝暗箱操作 。

 ”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

 要组成部分 , 理应体现人民性 。

 检察机关长期以来运行的是在承办人主导下以书面审查为

 主的办案模式 , 因其处于诉讼的中间环节而相对封闭 , 不为人所知 , 带有神秘的色彩 。一

 些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因猜疑检察机关存在暗箱操作而引发频频信访 , 成为社

 会的不稳定因素 。

 通过将案件审查以听证的形式予以公开化 , 使当事人对办案的依据 、 程

 序和结果等有充分感知 , 既减少了不必要的猜疑 , 又能使人民群众更好地履行对检察办案

 的监督 。( 1 )

 刘国媛 :

 < 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理 ” 与"法 ” 〉, 载

 <法学评论 》 2015 年第 1 期 , 第 177 页.・ 81 ・

 检察官论坛《 犯罪研究 》 2020 年第 5 期( 四 )

 公开听证是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的助推器伴随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 , 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越来越成为依法治国的

 政治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期待 , 由此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随之显现 。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公开听证 , 通过改变封闭的办理模式 , 将办案过程置于阳光之下 , 满足人民群众司法参与 、

 诉求表达 、 权利救济的要求和愿望 , 凸显了程序参与 、民主 、 平等 、 尊严等价值功能 , 提

 供了多方参与 、 平等对话的平台 , 有助于消减因司法的专业语言和程序瑕疵带来的不满情

 绪 。

 ⑵从而使得信访人的参与权 、 知情权 、 辩论权等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 更加深层

 次地理解案件办理过程和做岀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 , 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

 尤其是在听证中 ,

 邀请社会第三方以担任听证员身份参与 , 可以在信访人与检察机关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

 梁 , 借以缓和信访人和检察机关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对立情绪 。

 听证员从社会群体中产生 ,

 通常具有与信访人 “ 同阶层 ” 性 , 或者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一定的社会公信力 , 易于被信访

 人心理上接受 。二 、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开听证现状分析( 一 )

 从案件适用范围看 , 适用案件类型不断扩大现行 《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 规定 , “ 对重大 、 复杂 、 疑难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公开

 听证 。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意见 》 规定 , “ 对办案过

 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合法权益的事项 , 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 , 各级人民法院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 建立灵活 、 方便的听证机制 , 举行听证 。

 ” 中央政法委出台的 《 关于建

 立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中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听证的原则 、 主体 、 受

 案范围和程序 。

 可以说 ,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公开听证具有制度依据 , 但是就具体适用的

 案件范围与案件类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 , 公开听证在涉法涉诉信

 访案件办理中的适用比例和范围都在逐步提高或者扩大 。

 例如 , 2015 年至今 , S 市 X 区检

 察院控申检察部门运用公开听证方式办理了

 70 件案件 。

 其中 , 刑事申诉 20 件 、 控告办案

 违法 19 件 、 普通涉法涉诉信访 16 件 、 国家司法救助 13 件 、 控告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和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各 1 件 , 基本覆盖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案职权范围内的各种案件类型 ,

 其中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率实现了

 100% 。( 二 )

 从听证主体上看 , 听证员选任机制逐步规范检察权的运行是否具有信用资格或条件 , 是具有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 ""而司法公信

 力的评价最终要靠公众的判断来得以实现 , 它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内涵 ” 。

 ⑶多年来 , 对

 于个案中听证员选任标准与程序的质疑一直存在 , 尽管听证员的选择上信访人可以申请回

 避 , 但是依然是检察机关的预先设定 , 致使部分群众认为听证程序形式化与泛民主化 。

 笔

 者认为 , 在统一规范听证员遴选机制的前提下 , 应注重听证员身份的广泛性 , 兼顾审核监

 督 、 回避等制度的准确适用 。

 例如 , S 市 X 区检察院通过加强与区人大 、 区司法局等衔接

 配合 , 组建了人大代表参与案件公开审查成员库 、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成员库 , 对于个案公开听证中听证员的选任通过区人大 、 区司法局等其他单位指定筛选 ,

 从而增强听证员发表评议意见的公正与独立性 。

 2019 年 8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 《 人民( 2 )

 马修道 、 王展 :

 《 涉法涉诉信访听证的功能价值与制度完善 》 , 载 《 中国刑事法杂志 》 2012 年第 5 期 , 第 85 页 。( 3 )

 王伟 、 肖辉 :

 《 中国检察听证制度探究 》 , 载 《 犯罪学论坛 》 ( 第二卷•下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 年版 , 第 830

 页 。・ 82 ・

 《 犯罪研究 》 2020 年第 4 期 检察官论坛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 》 后 , 进一步统一规范了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

 员的遴选机制 、 选任规则及外部监督机制 。( 三 )

 从听证方式演进上看 , 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的频率越来越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 区块链 、 AI 等信息技术的快速更新 , 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

 术优势 , 创新开展公开听证的方式方法 , 从而减轻信访人诉累 , 让 “ 数据多跑路 , 群众少

 跑腿 ” , 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 , 也是贯彻 “ 司法为民 ” 理念的具体体现 。

 例如 , S

 市 X 区检察院在办理艾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 , 考虑到申请人远居新疆 、 来沪不便等

 客观情况 , 为减少其往返两地的讼累和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 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公开听

 证 , 并邀请 3 名人民监督员担任该案听证员 , 实现了万里之外的同步公开听证 。( 四 )

 从听证效果上看 , 解决争议事项 、 化解信访矛盾效果较好解决信访争议事项 , 促进息诉止访 、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嵌入

 公开听证制度的重要目的 。

 在 S 市 X 区检察院办理的 70 件公开听证信访案件中 , 68 件已

 彻底息诉息访 , 息访率达 97% 。

 目前仅有 2 件信访老户 ( 信访长达 2 年以上 )

 案件仍出现

 以来信或来访的形式继续表达诉求的情况 , 但信访频次明显降低 。三 、 公开听证信访案件亟待厘清的若干问题( - )

 公开听证信访案件的范围与限制问题首先 , 涉法涉诉信访公开听证案件范围的选择 。

 目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 关于进

 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 《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

 定 》 《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 等规范性文件 , 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公

 开听证 , 在一定程度上具体化了听证原则和程序 , 但仍零散的分布于各个规范性文件中 ,

 相较于立法听证 、 行政听证均有相关法律规制 , 尚未有整体性 、 系统化的法律依据 , 因此 ,

 隶属于检察听证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听证依据法律位阶相对较低 。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 , 可

 以明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主要是指涉检信访案件和诉讼监督案件 , 具体包括刑事申诉 、 民

 事行政申诉 、 国家赔偿 、 国家司法救助 、 控告违法 、 控告阻碍行使诉讼权利 、 刑事立案监

 督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类控告申诉以及其他立案办理的信访案件 。

 虽然在案件类型上基本

 囊括了所有的信访案件 , 但并非所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均 “ 宜听证 ” 。

 笔者结合实践认为 ,

 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廓清 “ 宜听证 ” 的案件范围 :

 一是根据听证的目的确定适用的案件

 情形 。

 适合听证的案件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篇二:涉诉信访改革

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思考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思考

 近年来, 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 利益格局的调整, 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 各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凸现, 影响到改革发展的进程和社会政治稳定。

 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推进司法严肃公正,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确保社会和谐稳

 定, 具有重大意义。

  一、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及特点

 1. 主体的广泛性。

 涉法涉诉信访对象有工人、 农民、 非法集资人、 教师、 私营企业主、 企业下岗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残疾人、 军转干部、 复员退伍军人等涵盖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

 其中, 以农民居多, 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量的 90%左右。

  2. 诉求的多样性。

 涉法涉诉内容及诉求涉及城镇规划、 社会保障、 劳资纠纷、 林地权属、 合同纠纷、 刑事判决、 执行不到位等

  各种法律法规, 且均与群众的自身利益、 权益保障等方面息息相关。

  3. 行为的过激性。

 信访人违犯国家信访法律法规, 采取静坐、请愿、 下跪, 拦截车辆、 堵塞交通, 围堵、 冲击党政机关, 威胁、侮辱、 殴打工作人员, 要求见主要领导、 越级上访, 长期上访、进京告“御状” 等方式喊冤叫屈, 有的甚至扬言自残、 自杀, 威胁相关部门, 给党委、 政府施压。

  4. 组织的规模性。

 在利益格局调整的情况下, 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 进行有目的、 有组织的沟通和串联, 进行集体访、 越级访。

 这类以非法集资人、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居多。

  5. 问题的复杂性。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 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 有家庭矛盾、 邻里争端, 社会管理、 公共职责、 经济利益、 体制改革、 执法不公, 执行不彻底等, 有的还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复合性矛盾。

  6. 解决的疑难性。

 因企业改制、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分流、 征地拆迁安置、 非法集资、 劳资关系等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起因复杂,矛盾相互交织, 问题丛生, 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 一般呈群体性

  上访, 处理难度大。

  二、 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 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成因复杂, 既有司法方面的问题, 也有信访人自身原因, 更有其他深层次因素。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执法办案机关和执法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 是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直接原因

 1. 执法不公的问题。

 个别执法办案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低劣, 原则性不强, 徇私枉法, 在个案处理中办关系案、 人情案和金钱案,案件久拖不决、 久侦未破, 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执行难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使得信访人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 办案有误的问题。

 个别执法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 业务素质低, 办案能力差, 在行政执法, 案件侦察、 起诉、 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中由于原始证据采集不及时或不全, 事实认定不清, 责任划分不明, 审理程序不合法, 适用法律不当, 处理判决有误,执行不及时, 造成执法过错或过失以及案件有瑕疵。

 3. 有错不纠的问题。

 个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明知案件处理不当、 有误, 但怕揭短亮丑, 影响单位形象, 不采取正确有效的补救措施进行纠正, 严格依法办案, 而是蒙骗搪塞群众。

 更有甚者,个别执法办案机关为了树立执法权威, 以法压人, 以权压人, 干脆一错再错, 一错到底, 对涉法涉诉信访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二)

 现实客观因素, 是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原因

 1. 信访成本低, 解决问题快。

 信访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 尤其是广大农村, 群众生活水平低, 经济条件差, 对一些涉法案件,通过司法途径, 难以支付高昂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况且司法途径,程序性强, 问题的处理有一个时间过程, 有的时间跨度长。

 而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上, 有时信访途径又比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快、成本低, 使得部分当事人误认为找“大盖帽” , 不如找“乌纱帽” , 频频上访, 甚至组织集体访、 越级访, 试图迫使党委、 政府介入涉法案件。

  2. 情理法相冲, 处理难度大。

 有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法度之外, 情理之中的事情, 错综复杂, 于法无据, 目前根本无条件、没办法处理。

 特别是“文革” 期间被平反昭雪的案子, 现在要求国家赔偿, 支付劳动改造期间的劳动报酬。

 3. 穷尽法律手段和程序, 申诉上访是唯一出路。

 有相当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因信访人已通过行政复议、 民事或行政诉讼等手段, 走完一审、 二审、 重审、 再审等程序, 当事人仍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满意或不服法院判决、 不认罪服法, 抱着申张正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当事人只有通过向上级相关部门或领导多头写信进行申诉上访, 造成一信多投、 多访现象或越级进京上访、 长期上访“专业户” , 形成信访“骨头” 案、 老案、

  积案。

  (三)

 信访人观念认识上的因素, 是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

 1. 唯官为上。

 一些涉法上访人员受“官就是法” 、 “法就是官”等封建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人制” 思想的影响, 存在信上不信下, 信官不信法的观念, 导致人们在涉法涉诉信访活动中存在找“清官” 告“御状” 的“唯官唯上” 心理, 就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 小闹小解决、 不闹不解决” 和“要想有出路, 必须上马路”的不良信访现象, 想通过找上级领导, 让其向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来实现自己的愿望。

  2. 期望过高。

 有相当一部分信访

 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由, 不尊重客观事实, 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 任意妄为, 为了个人利益, 故意提出一些过高、不合理甚至无理要求, 对处理结果一旦未满足信访人的要求就越级上访, 长期上访。

  3. 法律意识淡薄。

 这类信访人以农村中老年人为主, 普遍是文化素质较低, 法治意识差, 不管有理无理, 抱着凡事找政府的态度, 要求政府统包统揽。

 尽管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在口头或法律文书中已告之当事人相关事宜, 但当事人放弃了该项法律赋予的权利。

 有的涉法信访时还没有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或者没有穷尽法律手段或诉讼程序。

  (四)

 体制机制的因素, 是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原因

 1. 职责不明, 没有明确承办受理机关。

 我国部门繁多、 机构庞杂、 职能交叉重叠,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由信访部门还是由执法办案部门承办受理, 目前, 没有统一界定。

 可以说是都在管, 但又管不住。

 部分执法办案部门认为案件审理、 执行结束便履职到位。

 当事人不服则将问题推给上级业务部门或当地信访单位, 信访部门则认为本部门是群众来访的“中转站” , 并没有处理问题的权限和责任, 于是, 既不立案, 也不督办; 政法部门不愿管,

  信访部门管不了, 相互推诿扯皮, 必然造成上访升级, 民怨加深。

 2. 跟踪监督脱节, 初信初访处置不力。

 有的干部在接待上访群众时, 居高临下, 对群众疾苦视而不见, 对信访群众另眼看待,更有的视信访者为刁民、 没事找茬; 为此, 工作不耐心, 三言两语把上访群众打发走; 有的见群众反复上访, 则认为其胡搅蛮缠,一味加以训斥, 激起群众的不满; 对接收的信访材料, 只注重例行公事, 不着实解决问题, 属下级管辖的一转了之, 属其他部门管理的一批了之, 解决不了的一交了之, 最后形成不了了之。

 致使一个问题多年得不到解决, 诱发越级上访。

  3. 稳控为主, 缺乏实质性的化解。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 由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复杂, 解决困难, 迫于维稳压力, 为了实现“零上访” 目标, 在重大政治活动及节假日等敏感时段, 对老上访户,进京等越级上访户、 上级挂牌督查督办的复杂疑难信访案件, 采取“人盯人” 的办法, 把涉法涉诉信访对象稳控在当地, 缺乏实质性化解措施。

  4. 法治滞后, 信访秩序混乱。

 上访者摸着了政府害怕上访的心理, 助长了他们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

 特别是对无理缠访者手段措施不力, 存在“大闹大解决、 小闹小解决、 不闹不解决” 的怪圈, 使当事人寄于上访的希望远远高于其他解决的方式。

 三、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则

 1. 依法处理原则。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因执法、 司法行为而影起的, 最终要在党委、 政府的领导下, 由相关执法、 司法部门按照“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的要求,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这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原则。

  2. 统筹兼顾原则。

 统筹兼顾是个大原则, 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个案时, 要通盘考虑类似案件的关联性, 类比性; 在解决平息信访人诉求的同时, 还要考虑涉案的对立方。

  3. 以人为本原则。

 在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 即在依法处理的大前提下, 进行人性化操作, 对涉法涉诉信访人给予政策性照顾、 精神上关心、 物质上帮助。

  4. 齐抓共管原则(综合治理原则)。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及面宽(社会各界群众)、 承办单位多(行政和司法各个部门)、 社会影响大, 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 指定或法定一个牵头统揽单位,各承办单位分工合作, 各施其职, 各负其责, 进行自查自纠, 一一化解。

 四、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目标是:

 人要回去、 事要解决、 案结事了、 息诉罢访, 确保人民群众满意。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一)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 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1. 突出抓好政治建警、 政治强警。

 始终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 把理论学习放在第一位, 以抓党建强班子, 抓班子带队伍, 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确保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确保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 加大执法培训, 强化执法管理。

 立足岗位、 紧贴实战、 战训合一、 以赛促练, 深化素质能力培训, 突出抓好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的轮训工作, 提高一线干警执法办案能力。

 同时, 细化执法标准, 严格执法程序, 加大案件评查和执法巡视力度, 确保案件有瑕疵或执法有误能及时发现, 予以纠正, 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大力推进警务公开、 审判公开、 检务公开等“阳光执法” 活动, 提高执法公信力。

 3. 强化监督, 从严治警。

 建立健全政法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诫勉制度、 述职制度, 加强对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和违纪违法行为, 把党内监督,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形成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 确保政法队伍的纯洁。

  4. 规范接访行为, 严格责任追究。

 完善信访接待办理制度, 规范信访接待行为和信访办接处理程序。

 执法机关和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持证挂牌上岗、 文明接待, 凡因态度粗暴、 方法简单, 甚至对来访群众“冷、 横、 硬、 推” , 造成矛盾激化, 引发集体访、 越级访事件的, 严肃查究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二)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1. 建立一个网络。

 在党委的领导下, 整合基层政法、 综治、 维稳、 信访等方面的力量, 构建“大信访” 、 “大综治” 、 “大维稳” 的工作格局, 形成综合治理的大平台。

 明确一个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承办处理机关, 要抓紧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 分管领导具体抓、 一级抓一级、 一级对一级负责、 层层抓落实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

 具体落实“四纳入” 要求, 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程, 常抓不懈; 纳入地方社会稳定和

  经济发展具体规划, 统筹安排; 纳入政法部门目标管理, 量化考核; 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评定, 奖惩挂钩。

 要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完善以信访部门为中枢, 上承党委政府, 下启地方单位, 横向连结政法机关、 驻地单位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网络。

  2. 畅通两条渠道。

 一是畅通信访信息渠道。

 要坚持“宜疏不宜堵、 宜顺不宜激” 的原则, 广开言路, 畅通信访渠道。

 通过开设“书记、 县长电子信箱” 、 开通“行风热线” 、 “政务热线” 、开展“文明接待室” 创建等形式, 搭建干群互动交流的新平台。同时要坚持“双管齐下” , 依法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程度, 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双向责任” 追究。

 二是畅通排忧解难渠道。

 对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法涉诉信访案, 可按照“一协调、两为主” 的原则, 实行“归口办理” , 信访部门搞好总协调, 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为主, 落实责任, 明确时限, 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合理正当的要求。

 对“无口可归” 或“多口难归” 的案件, 要实行领导包案, 成立联合工作组, 全程督办, 确保一个领导管到底, 一个问题解决到底。

 对牵涉面广、 情况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案, 要采取“一案一策” 的办法, 组织专题研究, 重点解剖, 攻坚克难, 切实加以解决, 不留后患。

  3. 实现四大转变。

 一是变接访为预防。

 要加强对涉法涉诉问题的排查, 在具体排查中做到“五个不放过” 即:

 疑点未核实的问

  题不放过; 定性缺乏依据的问题不放过; 群众不满意的问题不放过; 案情未查清的问题不放过。

 对疑难复杂涉法涉诉问题, 可采取跟踪问效的办法, 促进问题迅速、 妥善地解决, 努力减少越级访和重复访。

 二是变上访为下访。

 要加强对政策法律宣传力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密切干群关系, 建立基层涉法涉诉信访联系点等办法, 架起干群之间的桥梁, 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 回访。三是变等访为约访。

 要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定期分析, 对群众反...

篇三:涉诉信访改革

怀德 信 访 制 度 改 革 是 一个 系 统 工程 ,不 可 能单 兵 突 进 、 一蹴 而 就 。首 先 要将 涉 诉 涉 法 信访 从 普通 信 访 中分 离 出来 ,将 其 纳 入法 治轨 道 ,畅通 法 律 救济 渠 道 , 依法 解 决 各 类 争议 ,建 立 信 访 终 结制 度 ,彻底 解 决 信 访 不 信 法 的 问题 ; 其 次要 取 消 信 访 的 考 核 、排 名 、 达标 、 以 信 访 数 量 的 多少 作 为 地 方稳 定 指 标 等 做 法 ,弱 化 信 访在 纠 纷 解 决 方 面 的功 能 ,避 免 以人 治 方 式 解 决 矛盾 ,依 法 化解 社 会 矛盾 。

 作 为 反 映 民 意 民 情 的 一 种 渠 道 ,信访 制 度 在 历 史 上反 映人 民呼 声 、 维护 公 众 合法 权 益等 方 面 发挥 了一 定 作 用 。但 随着 社 会 结 构及 利 益 格 局 的深 刻变 化 ,人 民利益 诉 求 及 表达 方 式 呈现 出多 元 、 多样 、多变 的态 势 ,信 访 实 践 中也 出现 了

 新 的 问题 。信 访成 为 解 决 纠 纷 矛 盾 的主 要 方 式 。

 一方 面 强 化 了行政 方 式 解 决 纠纷 矛 盾 的倾 向; 另一 方 面 是越 来 越 多的 纠 纷 矛盾 涌 入 信访 渠 道 ,这 与信 访制度建立之初是不相符的。

 实践证 明,涉诉涉法信访 不仅 架 空 了诉 讼 等法 定救 济 途 径 ,而且 使 党 委 、政 府 站 到 了

 社会矛盾纠纷 的第一线,法院 之上 又 出现 了更 高 “ 裁判 ” 机 构 ,党 委 、政府 成 为 实 际上 的 终 局裁 判 机 关 。为 此 ,应 尽 快 改 革涉 诉 涉 法信 访 制 度 ,让 党 政 部 门 、信 访 机 构和 司 法机 关 各 归其位 、各负其 责 。

 第 一 ,领 导 要 减 少对信 访 的批 示 。

 因为 法 院作 出 的裁 定 已经 发 生 法律 效 力 ,而 经 过领 导批 示 , 就是 用 人 治 的方 式 改 变 了生 效 的法 律 裁判 ,这 对法 治 权 威损 害极 大 ,也会 强 化 纠 纷 解 决 中 的人 治 色 彩 。所 以,

 领 导 要减 少批 示 ,尤其 是 要减 少有 具 体 内容 、有倾 向性 的批 不。

 第 二 ,信访 功 能要 收 缩 。

 目前 信 访 类 别很 多 ,有 因对 制 度政策不满引发 的信访、有涉 诉 涉 法 方 面 的 信 访 , 还 有 投 诉、控告、反腐方面的信访 。

 要 对 信 访 进 行 详 细 梳 理 。

 比 如 :对 涉 诉 涉 法方 面 的 信访 要 转 移 到 法 院 , 由 法 院 的 审 监 庭 、立 案 庭 去 受理 解 决 ;对 控 告 、投 诉 、 反腐 方 面 的 信访 要 转移到纪检监察机关 ,纪检监 察机 关 在 各 大 门户 网站 开通 的 检 举举 报 专 区, 则可 以受理 这 方面 的信访 。

 第 三 ,要 畅 通 法 律 救 济 渠 道 。信 访 之 所 以大 幅 增加 ,

 就 是 因 为本 来 应 该 由法 解 决 的 案 件 , 不 能得 到 公正 解 决 ,老 百姓 只 能通 过 上访 解 决 ;本 来 是可 以通 过仲 裁 、行 政 复 议等 多种 渠 道 解 决 的 问题 ,如 果 每 个 渠 道 要 么解 决 不 了 ,要 么权 威性 不 够 , 老 百姓 只 能选 择 信 上 不信 下 ,信大 不 信 小 ,最 后 走 上信 访 之 路 。对 此 ,必 须 畅 通法 律 救 济渠 道 ,树 立 司法权 威 ,把 更 多 的纠 纷 矛 盾吸 引到 法 律渠 道 ,把人 民群 众 引导 到 既 能够 维 护 法律 统 一 ,保 障 法 律 权威 ,又 能够 比较 有 效地 解 决 纠 纷 的 法 治 轨 道 上 来 ; 必 须 扩大 法 律 纠纷 解 决 渠 道 的范 嘲 ,提 升 司 法 公信 力 , 降低 司 法 成 本 ,增 强 透 明度 ,建立 有 效 的涉诉 涉 法 信访 终 结 制度 ,

 唯 有 如此 ,才 能赢 得 公 众 的信 任 ,才 能树 立 法 治 的权 威 ,也 才 能让 人 民群 众 感 受到 公 平 正 义 。

 ( 本 文转 自

 北 京 工作 2014年第11期,本文作者系中国

 政 法大学副校长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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