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对受学院处分党员党内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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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受学院处分党员党内处理意见

 

  东理城党办〔 2007〕 16 号 关于对受到学院行政处分的党员的 党内处理意见

 各党总支( 直属支部):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和《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发展党员 工作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对我院党员 的管理, 强化党员 的责任和纪律意识, 现就我院党员 、 入党积极分子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时, 党内的处理意见说明如下:

 一、 受到学院行政处分的党员 ( 含预备党员 ), 党支部要根据受处分的程度相对应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没有撤销党内职务 二、 预备党员 :

 受到警告处分的, 则延长预备期一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含严重警告), 则 直接取消其预备期。

 三、 入党积极分子或入党申请人, 受到行政处分的, 在校期间, 不能发展入党。

 请各总支( 直属支部)

 认真核查本单位、 本支部是否有

 以上情况的党员 或入党积极分子, 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并报党委审批。

 特此通知。

 党委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月 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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