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玩忽职守罪(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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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玩忽职守罪(精选文档)

 

 江西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毕业论文

 题

 目

 论玩忽职守罪

 作

 者

 吴荣恒

 站别

 南昌

 年级

 2013

 专业

 法学

 形式

 函授

 层次

 专升本

 学号

 13011003

 指导老师

 杨德敏

 班主任

 欧阳美娟

  2015 年

 3 3 月

 论文

 题目

 论玩忽职守罪

 论

 文

 要

 点

 近年来,一些不积极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导致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案件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的公信力。正是基于这一认识,针对玩忽职守犯罪的防控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本文在归纳分析当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形式、原因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务方而提出防控玩忽职守犯罪的对策措施,以达到逐步提高国家工职人员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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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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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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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字:

 委员签字:

 院(系)主任签字:

  论玩忽职守罪

 吴荣恒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稳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显著增强。顺应这一形势需要,国家通过宗旨意识教育、规范履职培训和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在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履职意识、能力和制度约束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意识得到有效强化,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控制。但是,由于立法、司法以及管理体制、机制或者个体方面的原因,近年来,一些不积极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导致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案件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的公信力。正是基于这一认识,针对玩忽职守犯罪的防控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本文在归纳分析当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形式、原因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务方而提出防控玩忽职守犯罪的对策措施,以达到逐步提高国家工职人员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

 关键词:玩忽职守罪

 表现形式 发生原因 对策分析 一、玩忽职守犯罪的概念 玩忽职守犯罪是一种多发且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还包括军人中的指挥、值班和值勤人员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或不认真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条文的顺序,玩忽职守犯罪具体包括第 167 条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 168 条(《刑法修正案》第 2 条)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 397 条的玩忽职守罪、第 400 条第 2 款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 406 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 408 条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第 409 条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 412 条第 2 款的商检失职罪、第 413 条第 2 款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9 条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和第 425 条的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共 11 种。

 二、玩忽职守犯罪的表现形式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而这类“为官不为”问题,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丝毫不亚于“为官乱为”的违法行为。纵观近年来一些玩忽职守罪的典型案件,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擅离职守。即行为人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要求,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岗位,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陈某辉系海南儋州一名由国家机关聘任的专职护林员,2012 年 11 月期间,陈某辉未按规定履行巡山护林职责,擅离职守一个多月时间,致使 2012 年 11 月期间,林某盛(另案处理)未经相关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为种植橡胶砍伐毁损重点公益林,致使公益林地水源涵养林遭毁坏 23.2 亩、蓄积量 92.9046 立方米的重大损失。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辉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陈某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未履行职守。即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没有按法定的职责行事。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渭城分局稽查队工作人员侯某、张某在对阮某经营的咸阳市渭城区味美特卤肉店的监管活动中未认真审查送检报告等资料;在监督检查的巡查中,巡查工作不到位、不认真、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加工生产过程使用有毒有害添加剂,而且未按规定将巡查记录归档,未给被查单位留存;在阮某近一年的生产加工中,从未做过抽样检查,致使阮某加工的有毒有害卤肉得以持续生产、销售。2013 年 7 月,侯某、张某被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批准逮捕。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不尽心、不得力、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敷衍搪塞等。2010 年12 月 4 日至 10 日,在押人员綦某因肺炎在平度市人民医院治疗。当年 12月 6 日下午 5 时许,杨某、窦某将綦某押解回看守所。在看守所值班室解戒具的过程中,杨某、窦某违反规定让綦某自己从值班室桌子上拿钥匙打开脚镣,綦某趁机偷取一把脚镣钥匙放在裤兜内。12 月 10 日,杨某、窦某再次负责在医院看管綦某,上午 11 时许,二人违反规定轮流到医院外小吃部吃饭,先由杨某外出用餐后赶回,之后窦某出去吃饭,杨某倚靠在另一病床上看报纸,綦某趁机用偷取的钥匙将脚镣打开逃脱。2010 年 12 月12 日下午,綦某被抓获。

 事后,两看守所民警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四)未依法行使职权。即在行使职权中,徇私舞弊,犯罪集中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管理国家职能过程中。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4 年 6 月至 1996 年 12 月期间,原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詹某某,在受理赵某、徐某、吴某、刘某诈骗、盗窃案时,接受他人的说情和香烟等物,在对上述四人判决有期徒刑后,徇私情,故意不将

 罪犯收监并移送有关执行机关,致使罪犯一直逍遥法外。其中,罪犯赵某、刘某二人在 2001 年 10 月监外重新犯罪。据此,詹某某被检察机关以徇私舞弊罪被起诉。

 三、发生玩忽职守犯罪的原因

 为什么玩忽职守犯罪人如此漠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样明显存在的或潜在的危险,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应该说,这既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

 (一)官僚、形式主义,是产生玩忽职守犯罪的思想根源

 官僚主义是指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利益,只知发号施令而不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形式主义是指片面的注重形式不管实质的工作作风。它们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谋私利、搞“政绩”、树“形象”,为谋求升官而对人民的疾苦不闻不问,不惜牺牲人民利益,视人民的生命财产为儿戏;相互推诿扯皮,作风拖拉,心思和精力用不到工作上;习惯于行政项目审批,只凭长官意志办事,听不进专家意见,不懂科学,主观臆断,盲目决策拍板等。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权力意识、责任意识、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在某些物质利益的侵蚀下,更加丧失了其应有的责任意识,导致了玩忽职犯罪的发生。由此不难看出,大部分玩忽职守犯罪是在官僚主义的温床上滋长形成的。

 (二)思想上的偏差,减弱了同玩忽职守犯罪作斗争的力度

 提起贪污、受贿、盗窃、抢劫等犯罪,百姓无不切齿痛恨,而对玩忽职守犯罪,尽管其形势严峻,动辄造成巨大损失,但由于相对于贪污、贿赂等其他职务型犯罪,行为人多是出于过失,主观恶性小,不进个人腰包、不为私,易于博得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甚至是普通群众的同情,故在反腐倡廉防变的运动中,始终未将其放在应有的位置上,从而导致不予处罚或处罚偏轻、打击不力。还有的甚至“因祸得福”,或异地为官,或变相升迁,或弃政从商,从而助长了某些官员有恃无恐的心理。

 (三)改革进程中的某些不协调因素为玩忽职守犯罪创造了条件

 现在,国家工作人员有法不依,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执法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顾大局和长远利益,有组织地用种种不正当手段保护地方和部门的私利。在这种环境下,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地方利益而无视有关法律规定,放弃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就成为不可避免的。另外,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不够完善,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较低也是一些玩忽职守犯罪发生的内在动因。

 (四)拥有权力而职责不清,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拥有权力而职责不清,是由法制不健全造成的,它导致了玩忽职守犯罪的多发,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现有法律未将所有权力纳入其制约之下。例如,政府只有权力,而没有或较少对行使职权造成后果而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行使职权时不负责任往往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起到一种暗示和指导作用,形成一种官员不守法的意识氛围。其二,现有法律未能将职权和职责的关系完整地体现出来,使责任行政难以实现。现行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有明确的权限划分、确定的职责规定,导致对许多玩忽职守行为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该不该负责、谁应负责,以至出了问题事故之后,有的委过于“上级指示”,有的推托于“集体领导”,最终只好不了了之。

 (五)监督制约机制缺乏,是玩忽职守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各种监督体系,均从不同角度实施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监督,但由于改革的深化,新旧体制的更替,监督机制在制度上、规范上、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尤其是各种监督体系还未完全理顺,监督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尚未完全确立,监督手段的实现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在监督的实践中出现了弱监、虚监和空监等不正常现象,这是导致玩忽职守犯罪高发的直接因素之一。

 三、预防玩忽职守犯罪的对策

 从上述玩忽职守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可以看出,要有效遏制玩忽职守犯罪的发展态势,必须对其进行综合防治,采用体制的、法律的和思想的等多种互相交融的手段。具体对策和措施如下:

 (一)健全完善制度,坚持依法治国方略

  人的思想觉悟的提高、世界观的确立,并非一时之功,或者进行几次教育就能达到目的的。尤其在实行改革开放和建设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时期,新情况、新问题、新思想层出不穷,所以,必须健全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依照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这也是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另外,提高公民的整体思想素质,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强化公众对玩忽职守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和反腐倡廉的责任感,也是遏制玩忽职守犯罪的一个必要措施。

 (二)强化监督约束,推进阳光权力清单

 权力不受监督,必然走向腐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表面看,我国的监督机制已不可谓不完备,在一定程度上发挥重要作用。但从近年来查处的玩忽职守案件来看,真正通过监督渠道发现的线索却不多,因此,必须通过推进阳光权力清单约束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

 1、公开权力。即实行政务公开,使权力的范围、运作方式和指向得以公开,接受公众、舆论的广泛监督,以防止权力的“暗箱操作”。

 2、分解权力。因为权力的过分集中,易使一部分人滥用其权力,擅自草率地作出处分决定,从而导致权力运行中的异化。

 3、缩减权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缩减权力的适用范围。建立起公平合理、规范高效的政务机制,特别是要把市场机制纳入微观行政管理之中。

 (三)提高量刑标准,增强打击犯罪力度

 鉴于当前玩忽职守犯罪法定刑偏轻的状况,可考虑将大多数玩忽职守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提至 10 以上年有期徒刑 ,或无期徒刑。降低其现有的立案标准,特别是重大、特大案件的立案标准。并建议增设罚金等财产刑,以做到双管齐下,发挥刑事法律强有力的震慑作用。要充分认识到玩忽职守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既要看到其造成的直接损失,又要考虑到其造成的间接损失,比如,对因某些政府官员在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监管岗位上的玩忽职守造成植被破坏、土地沙化、河湖污染的情况,如果不考虑间接损失,就很难对行为人定罪。要做到严格执法,切实改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只因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十几万、数十万元损失的就难以追究其责任,多数案件量刑偏低且多为缓刑,甚至“以纪代刑”、“以罚代刑”的状况。否则, 在玩忽职守罪现有法定刑本已偏轻的情况下,更会给人以轻上加轻、罪刑明显失衡的感觉。这样,不但难以发挥法律应有的威力,客观上有打击不力之嫌,而且,还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有损于司法机关和人民政府的公正形象。依据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一个人的职位越高,他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那么,在与比其职位低的人犯有同样罪行的情况下,他应该承担更大的刑事责任,对此,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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