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专项教育整顿活动自查自纠报告(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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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专项教育整顿活动自查自纠报告(全文完整)

 

 关于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自查自纠报告

  市委提出“三为” 精神, 要求我们在工作中确实做到“敢为”、“能为”、“有为”。

 个人认为,“敢为” 就是要求我们多想“怎么能行” 少提“怎么不行”,   “能为” 就应人能干事者有机会、 干成事者有舞台,“有为” 就要求我们对工作倾注心血、 为事业燃放激情。结合我院的开展的“践行‘三为’ 精神, 深化警示教育, 规范司法行为” 专项教育整顿活动, 本人自查自纠如下:

  1, 司法作风方面, 能够规范着装、 按时开庭, 不存在滥用司法职权、 随意采取强制措施问题, 办案不存在不规范、 不及时、不作为或乱作为, 办案符合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 未导致发生严重错误问题情况出现。

 本人目前在执行局工作, 因执行的情况较为复杂多变, 偶尔存在对某些情绪较为激动的当事人言行不够适合的情况出现, 超执限问题也偶尔出现, 对此, 我已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必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改正不良工作作风, 克服工作上的困难, 改进工作方法, 保证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和工作作风问题。

  2、 遵守廉政规定方面, 本人不存在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不存在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不存在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不存在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

 私舞弊, 不存在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能够按照法律规定, 组织要求, 严格做好廉洁自律。

  3、 机关效能方面, 能够按时上班, 不存在迟到、 早退、 缺勤等情况, 不存在上班期间炒股、 玩电脑游戏、 打牌等情况, 不存在以公出为由私自外出的情况, 不存在行为不文明、 庭审不规范、 办事不认真等问题。

  4、 违规收费和违规管理涉案款物方面, 本人不存在违法规定设置收费项目, 扩大收费范围, 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不存在以“保证金”、“考察费”、“手续费”、“办案费”、“教育费” 等名义违规收取当事人、 发案单位、 律师事务所、 评估拍卖中介机构费用的情况; 不存在挪用坐支诉讼费、 执行款物、 罚没款物、 案件暂存款、 赃款赃物及孳息等涉案款物的情况; 不存在截留私分诉讼费、 执行款物、 罚没款物、 案件暂存款、 赃款赃物及孳息等涉案款物的情况。

                                                                      报告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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